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监事会第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职工代表。第四条监事会设主席1名,可以设副主席1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1名。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并经监事
2、会决议通过后产生。第三章会议通知第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第六条会议通知必须以书面邮寄或传真为准。正常情况下应提前10日通知到人;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在通知上加上醒目的“紧急通知”字样且最少提前2天通知到人。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天通知到人。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一)主席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第八条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第九条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
3、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监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第四章会议提案规则第十条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主席审阅,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
4、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第十一条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第十二条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及其它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会决议的
5、情况;(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四)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五)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收购、购买、兼并、破产的重大事项;(六)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七)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八)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
6、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五章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的监事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席主持,主席和副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也未指定一名具体监事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
7、。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第十六条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第十七条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第
8、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条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作成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第六章会后事项第二十三条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