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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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题探讨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2 内容提要 一、行政处罚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 三、行政处罚中违法主体的正确认定 四、如何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 五、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 六、行政处罚中 “合并处罚”的 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3 一、行政处罚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一、行政处罚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一)从一起化妆品违法案例的处罚谈法律冲突的(一)从一起化妆品违法案例的处罚谈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解决方法 2007年9月25日,某市卫生监督所接消费者投诉,称本人在本市“嘉氏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欣奕抗疤原液”和

2、“欣奕深层抗疤抚平精华露”化妆品,而后将购买的化妆品用于孩子术后(1个月)伤疤的涂擦,随后涂擦部位出现红肿、脱皮等过敏反应。经网上查询,无该化妆品名称的卫生许可批号,系冒用其他普通化妆品批号,宣传对疤痕的治疗效果。在“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中“去疤”规定为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禁用语。该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深入调查,确认该化妆品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下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违法所得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4 在决定对这期违法案件实施处罚时,卫生监督人员在处罚依据的适用上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第一种意见

3、是,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三倍的罚款”。另一种意见是,另一种意见是,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下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4、)项规定之一行为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在条例与条例实施细则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卫生监督人员认为,条例条例规定的处罚较重,规定的处罚较重,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较轻,最终选择了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震慑化妆品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5 (二)行政处罚和诉讼中法律的正确适用(二)行政处罚和诉讼中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遇到不同层级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处罚程度不是决定法律正确适用的原则。当地执法人员以法律的处罚程度决定法律的适用,是在法律适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可以设想,如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较重,某市卫生监督人员很有可

5、能选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罚,这就大错特错了。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加以纠正,以便在执法过程中正确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6 1、法律适用效力、法律适用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规章 省级规章市级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7 2、司法解释在行政执法和诉讼中的效力:、司法解释在行政执法和诉讼中的效力: 司法解释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座谈会纪要法法200496号: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6、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参照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8 3、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发生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定发生冲突的选择适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第八十三条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9 4、上位法与下位法、后法与前法、特别法与一般法发、上位法与下位法、后法与前法、特别法与一般法发生冲突的选择适用生冲突的选择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座谈会纪要法法200496号:号: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

8、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 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 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 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10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9、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

10、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送请有权机关处理。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11 6、规章之间冲突的选择适用、规章之间冲突的选择适用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

11、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12 国务院部门之间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国务院部门之间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 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 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 两

12、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 能够选择适用的其他情形。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13 7、法律、法规和规章选择适用(不一定存在冲、法律、法规和规章选择适用(不一定存在冲突)突) 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有明确规定的,直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有明确规定的,直接适用法律、法规,不适用规章法律、法规,不适用规章 对某些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时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

13、品未标注中文标识”这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完全一致,此时直接适用食品卫生法,不再适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14 法律、法规有原则规定,规章有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原则规定,规章有具体规定的,应同时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同时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事务错综复杂,一般而言,卫生法律、法规不可能都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了准确贯彻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细化、解释,有关部门制定规章增加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14、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同时适用法律和规章,卫生行政处罚才显得有法有据,严谨合理。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15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直接适用规章(自主性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直接适用规章(自主性规章)章)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叫实施性规章。实施性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自主性规章,自主性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的限额由省、自治

15、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自主性规章是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可直接适用规章(自主性规章)。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16 二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高效、及时、灵活的显著特征,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管理事务的日益复杂,它越来越显示出极大的生命力。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及特点(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及特点 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

16、拥有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采取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种行政权力。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17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选择权。 第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中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和裁量的余地。 第三,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目的和不超出法定范围的前提下,自由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四,对行政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有权予以变更。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18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

17、类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内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内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19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

18、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对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20 (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原则。 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应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

19、面进行衡量: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 (1)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2)应当出于或具有正当合理的动机应当出于或具有正当合理的动机 (3)要遵循比例原则,提高行政执法效益要遵循比例原则,提高行政执法效益 (4)应当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应当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 (5)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6)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21 (四)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四)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 1、完善行政立法,从源头上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完善行政立法,从源头上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控制 2、加

20、强制度建设,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必要、加强制度建设,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制度规范的制度规范 3、注重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注重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4、改善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改善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5、健全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激励机制和滥用自由裁量、健全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激励机制和滥用自由裁量行为的惩罚机制行为的惩罚机制 6、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置于法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法规的约束之下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22 三、行政处罚中违法主体的正确认定三、行政处罚中违法主体的正确

21、认定 (一)从一起被法院撤销的行政处罚案谈违法主体的认定(一)从一起被法院撤销的行政处罚案谈违法主体的认定 为了规范夏季冷冻饮品市场,海门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局)于2000年5月,对辖区内冷冻饮品经销单位进行了抽检,结果显示:5月9日抽检的由“周某冷饮批发部周某冷饮批发部”经销的X雪糕样品编号:(食)检字第2000203号的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指标不符合GB2759.1-1996的标准要求,即给予立案。5月15日承办卫生监督员再次前往该单位调查取证,得知该批不合格冷饮共进货140箱,每箱零售价22元,已全部售完。5月16日市局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如下处罚:(1)公告收回该批冷饮,

22、并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3080元;(3)罚款3080元。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5月19日市局向该单位送达海卫食罚字2000年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不变。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7月25日市局向海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23 法院受理后,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不当之处:即对违法主体的认定不正确。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单位名称空缺,负责人姓名为负责人姓名为“周某周某”,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相对人则为“周某冷饮批发部”,“周某冷饮批发部”作为被申请人不存在。基于以上情况,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市局

23、发出的海卫食罚字2000年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在案件整个调查过程中(包括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所认定的管理相对人均是“周某冷饮批发部”,因此所有取证均无效。此时距案发时间已达3个月之久,无法再次取证,次案最后以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而终结。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24 反思:反思: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正确认定违法主体是整个办案过程的基础和关键,一旦出现错误将导致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以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均无效,消费者的利益也因此得不到保障。 市局改进措施:(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办卫生许可证时,必须先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且要提供负责人的

24、身份证明复印件。(2)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文书时,必须严)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文书时,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来确定管理相对人格按照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来确定管理相对人,尤其在调查无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时,绝对不能根据日常称呼写违法主体,而应根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写清其姓名、性别、民族、住址等项目。还要注意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卫生许可证所载姓名是否一致。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25 (二)违法(责任)主体认定的几种情况(二)违法(责任)主体认定的几种情况 1、无证经营责任主体认定:、无证经营责任主体认定: 无证经营无证经营 :设置者:设置者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最高人

25、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应该注意的是:应该注意的是: 无论无证生产经营者以任何名义(店招)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得将其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名义(店招)作为责任主体认定,只能以设置者(单设置者(单位或个人)位或个人)为责任主体。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26 2、承包、承包(租赁租赁)经营主体认定:经营主体认定: 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是指机构在保持其所有制性质基

26、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承包(承租)方自主经营。但因为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只是合同当事人各方内部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该合同约定不产生行政法律责任的转移。所以承包(承租)方仍仍以发包(出租)方名义以发包(出租)方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所为行为之后果,当然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法律责任。任何机构的内部承包或租赁承包或租赁不影响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即:以发包(出租)方名义经营即:以发包(出租)方名义经营发包(出租)方为发包(出租)方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 以承包(承租)方名义对外经营以承包(承租)方名义对外经营无证经营无证经营设置者设置者为责任主体为责任主体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2

27、7 3、学校、建筑工地等内部食堂承包经营后责任主体如、学校、建筑工地等内部食堂承包经营后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何认定? 关于食堂承包经营活动,根据三种情形分别处理:第第一,无证经营一,无证经营。食堂承包经营活动,属单位内部民事权利义务界定行为,对外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当发生卫生违法情形时,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仍是在法律意义上对食堂具有管理之责的单位,即学校、建筑公司等。第二,由发包人第二,由发包人(学校、建筑公司学校、建筑公司)领取卫生许可证后,再承包给其他法人、公民或者其领取卫生许可证后,再承包给其他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他组织经营的,那么食堂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仍然是发包人(学校、建

28、筑公司)。第三,由承包人依法领取卫第三,由承包人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堂经营活动的生许可证从事食堂经营活动的,那么食堂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承包人。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28 4、单位内部食堂主体认定:、单位内部食堂主体认定: 单位内部食堂(如机关食堂、医院食堂)为非经营性机构,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应以该食堂所属的机关或医院为责任主体(千万不能把该内部食堂作为责任主体认定),但如果该食堂单独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则可视为该食堂为巳取得相应法律资格的经营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该食堂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作为责任主体予以认定。 即: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即: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属单位为责任主

29、所属单位为责任主体体 单独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单独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该食堂为责任主体该食堂为责任主体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29 5、分支公司责任主体还的认定、分支公司责任主体还的认定 分支公司在发生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应区分其是否单独申领营业执照进行处理。分支公司已单独申领营业执照的,鉴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将其作为其他组织对待,因此,可参照执行直接以该分支公司为责任主体,在其自身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时可追加其上级公司为责任人;分支公司未单独申领营业执照的,应以对其负有监督管理之责的上级公司(总公司)为责任主体。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30 6、实施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实施行政处罚

30、个体工商户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实践中,个体工商户是按公民还是按其他组织对待,对这个问题应该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12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3 5个学徒。”这样的个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应予公民对待体工商户应予公民对待。即:个体工商户雇工即:个体工商户雇工7人人 二是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可见经营规模较大,个体工商户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以上的个体工

31、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私营经济组织,就可视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私营经济组织,就可视为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 私营经济组织雇工私营经济组织雇工8人人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31 一是个体户自己经营,规模不大又没有雇工,这样的个体户应当按公民对待; 二是如果经营规模较大,雇工8人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就成为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私营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待。 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他们虽然可以请1 2个帮手,或者带3 5名学徒,但并不雇工。这一特点,使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区别开来,后者可以雇工8人以上。 建议:为慎重起见,遇到这种情况与当地法制建议:为慎重起见,遇到这种情况与当地法制办和

32、法院沟通后认定办和法院沟通后认定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32 7、医疗机构责任主体的认定、医疗机构责任主体的认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执业法定的唯一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33 四、如何正确适用四、如何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 (一)对无健康证明被处罚后拒不改正再次实(一)对无健康证明被处罚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处罚是否违

33、反一事不再罚施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 1、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某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并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在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期限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即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再次对当事人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原则?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35 2、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对上述案例可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对上述案例可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第一第一,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二第二,正确认定同一个违法行

34、为正确认定同一个违法行为和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所谓“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即在性质上相同的多个违法行为。 第三,以上第二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理由有三:第三,以上第二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理由有三: (1)对违法行为结束的错误界定。)对违法行为结束的错误界定。 (2)混淆了)混淆了“连续连续”与与“持续持续”的概念的概念 (3)与立法宗旨相背)与立法宗旨相背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36 3、适用一事不再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适用一事不再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认识)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中的一事 “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一个行为。但

35、是在实践中一个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2)实践中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我们可以将多个)实践中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我们可以将多个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以“一事一事”处罚处罚。 持续行为持续行为。 连续行为。连续行为。 牵连违法。牵连违法。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37 (3)不属于违反)不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的几种情形的几种情形 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并处行政处罚的并处 行政处罚中的专属管辖行政处罚中的专属管辖 多个不同的行为违反了同一种行政法规的,或多个不同的行为违反了同一种行政法规的,或已由行政机关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已由行政机关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行政

36、处罚的转处(换罚或易科)行政处罚的转处(换罚或易科) 对屡犯的多次处罚对屡犯的多次处罚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并处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并处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38 五、正确认定行政处罚中五、正确认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常涉及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问题。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所得是确定罚款数额的唯一基准 。 1、目前计算违法所得的几种不同观点、目前计算违法所得的几种不同观点 (1)以违法利润作为违法所得)以违法利润作为违法所得 (2)以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违法收入作为违法)以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违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所得 (3)以违法利润或以全部违法收入作

37、为违法所)以违法利润或以全部违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得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39 2、卫生行政处罚中认定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卫生行政处罚中认定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 概括起来说,认定违法所得的依据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种是有关的司法解释。 (1)食品违法所得认定)食品违法所得认定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2)化妆品违法所得认定)化妆品违法所得认定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40 (3)医疗违法所得认定)医疗违法所得认定 2000年4 月13日卫生部法监司卫法监发2000第45 号文卫

38、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41 (4)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的处理)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的处理 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卫监发(1996)第48号 ,1996年9月20日颁布实施):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按无违法所得处罚一定要在案卷材料中有

39、关于违法所得的调查材料,即经过调查证实。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42 (5)违法所得数额较小,按法律规定处罚不足)违法所得数额较小,按法律规定处罚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的处理以震慑违法行为的处理 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卫监发(1996)第48号 ,1996年9月20日颁布实施):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 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43 六、行政处罚中六、行政处罚中“合并处罚合并处罚”的正确适用的正确适用 执法实践中常

40、发现违法主体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和违反多个法律条款的情况,自然涉及合并处罚问题。 (一一)合并处罚的含义合并处罚的含义 合并处罚的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和实际,它是刑罚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从法理上说,行政法中的合并处罚,是对一个行政相对人所触犯的多个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它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分别量罚后,根据行政处罚的原则及其相应情节决定应当执行的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44 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三个条件: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合并处罚问题。 2、必须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

41、。、必须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合并处罚的问题。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45 (二二)合并处罚和相关慨念的区别合并处罚和相关慨念的区别 1、合并处罚不同于多个处罚。、合并处罚不同于多个处罚。 多个处罚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多个处罚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法规、规章。律、法规、规章。 2、合并处罚不同于多层处罚。、合并处罚不同于多层处罚。 多层处罚类似于刑罚中的多层处罚类似于刑罚中的“双罚制双罚制”, 3、合并处罚不同

42、于共同处罚、合并处罚不同于共同处罚 共同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人为多人时,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46 (三)、合并处罚的运用(三)、合并处罚的运用 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 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以上、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47 罚款金额计算:罚款金额计算: 分别裁量 合并处罚: 罚款金额总和以下,数个违法行为中最高罚款金额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罚款金额。 (决定罚款金额总和以下,单项最高以上) 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48 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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