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身权概述人身权概述2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分类、特征、分类 一、人身权的概念、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与其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和身份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 人身权人身权出租车该不该装摄像头出租车该不该装摄像头080102(民(民法人身权)法人身权).doc3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人身权具有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以下特征: 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不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不可分离。人身权的对象必须以公民的人可分离。
2、人身权的对象必须以公民的人身和法人的组织体为依附。离开这种依身和法人的组织体为依附。离开这种依附体,人身权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和附体,人身权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和意义。这也就决定了人身权除法律另有意义。这也就决定了人身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一一)固有性固有性.4 (一一)固有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固有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权利 - 同期性。与民事主体同期存在。同期性。与民事主体同期存在。 -专属性。不能转让、不能放弃。专属性。不能转让、不能放弃。 -法定性法定性 。人身权客观存在。人身权客观存在。5 (二)非财产性。(二)非财产性。
3、 人身权是一种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人身权是一种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但具有财产救济性。的民事权利,但具有财产救济性。 -人身权的客体是在人格关系、身份人身权的客体是在人格关系、身份关系(生命、健康、肖像、姓名或关系(生命、健康、肖像、姓名或名称、名誉、荣誉等)体现的利益。名称、名誉、荣誉等)体现的利益。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质,不能直接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质,不能直接用金钱来计算和衡量。用金钱来计算和衡量。6 -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权利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密切的联系。人身权往主体的财产权有密切的联系。人身权往往是发生财产关系或为主体带来财产权往是发生财产关
4、系或为主体带来财产权益的前提或条件,而且当公民或法人的益的前提或条件,而且当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犯时,其财产权益往人身权受到不法侵犯时,其财产权益往往也会受到损害。往也会受到损害。7 (三)绝对性和支配性。 三、人身权与人权8 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格权和身分权一、人格权和身分权*(教材一教材一三三四四) 概念概念 分类分类: 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法人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法人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名称
5、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等)。等)。9 概念概念 分类分类: 在身份权中,根据身份不同可分为亲属法在身份权中,根据身份不同可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和上的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和亲属法外的身份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亲属法外的身份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的人身权等) 身份权的特点身份权的特点:10 (民法通则)第四节人身权(民法通则)第四节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
6、自己的姓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11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
7、、法人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称号。12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等的民事权利
8、。 13 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后面另展开) 三、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四、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其他身份权 五、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 第三节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发展(略)14 附:人身权制度的意义附:人身权制度的意义(一)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身权制度既包含有保护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内容,也包含有保护人社会生存的名誉权、信用权等内容等内容。 如果没有人身权保障制度,民事主体的地位就会受到威胁。15(二)为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自由止于权利。每个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即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这样人类社会才能正常有序的发展。
9、(三)面临科技发展的挑战 如监视技术、网络发展带来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问题;相对应的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等。16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人格权人格权17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一节人格权概述 补充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补充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由法律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备的基本权利。18 人格权的特征: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权利利 -人格权由法律确
10、认的权利人格权由法律确认的权利 -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权完全平等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19 所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所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人具有自然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人具有自然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人格利益包括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因此,人格利益包括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需要的各种利益。人格权为人的自然生所需要的各种利益。人格权为人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保护。存和社会生存提
11、供了保护。20 二、人格权的性质二、人格权的性质 人格权具有自然权利兼法定权利双重属人格权具有自然权利兼法定权利双重属性。性。 (一)人格权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一)人格权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 -始终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始终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 -不得转让、抛弃不得转让、抛弃 -不能剥夺(多数人格权)不能剥夺(多数人格权)21 (二)人格权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二)人格权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 -因社会关系的存在而具有意义因社会关系的存在而具有意义 -需法律确认和保护需法律确认和保护 -不同国家,确认和保护范围不同不同国家,确认和保护范围不同 -范围逐步扩大范围逐步扩
12、大22 三、人格权的分类三、人格权的分类 (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权。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因此,具体入格权又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因此,具体入格权又可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或者可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 一般人格权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
13、然生存和社会生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23第一节第一节 生命权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概念: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人格权。 特征:特征: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 保护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保护的对象是人的生命
14、活动能力。 救济手段的独特性。救济手段的独特性。24 二、生命权的内容二、生命权的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安全维护权 2、生命利益支配权、生命利益支配权 -关于自杀关于自杀 -关于合法的体育竞技运动关于合法的体育竞技运动 -关于献身、探险问题关于献身、探险问题 -关于安乐死问题关于安乐死问题*25 三、生命权的民法保护三、生命权的民法保护 (一)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 (二)民事救济(二)民事救济 私力救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私力救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公力救济:死亡赔偿金问题公力救济:死亡赔偿金问题*26 (三)关于致人死亡的赔偿(三)关于致人死亡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丧失
15、全部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予以赔偿,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费,应当予以赔偿,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原条)确定。(见原条)27 (高院解释)第二十七条(高院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动能
16、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上的,按五年计算。28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务的未成年人或
17、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活消费支出额。29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
18、计算。但六十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
19、原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则确定。 30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关于同命不同价的处理关于同命不同价的处理)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1第二节第二节 健康权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概念: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其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健全,使其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
20、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动为内容的人格权。32 特征: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主体是自然人 2、包括生理机能健康和生理机能完善、包括生理机能健康和生理机能完善发挥;发挥; 3、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利益。33 二、健康权的内容二、健康权的内容 (一一)身体机能健康维护权身体机能健康维护权 -自然人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自然人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二二)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发展权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发展权 (三三)健康利益支配权健康利益支配权 -高度危险竞技项目承诺问题高度危险竞技
21、项目承诺问题*34 三、健康权的民法保护三、健康权的民法保护 (一)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 (二)民事救济(二)民事救济*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35 (三三) 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22、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分为三种情况:37 (一)一般伤害(一)一般伤害 第十七条一款第十七条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23、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8 (二)残疾(二)残疾 第十七条二款第十七条二款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
24、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也应当予以赔偿。39 (三)死亡(三)死亡 第十七条三款第十七条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他合理费用。 40 (四四)一般伤害的赔偿一般伤害的赔偿*
25、1、关于医疗费:、关于医疗费: (高院解释)第十九条(高院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41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
26、疗费,赔偿权利人可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乔家珊赔偿案)(乔家珊赔偿案)42 2、关于误工工资:、关于误工工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
27、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均工资计算。43 4、关于护理费:、关于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
28、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数。 44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
29、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5 5、其他必要费用、其他必要费用 关于交通费:关于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
30、凭据应当与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定。46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
31、机构的意见确定。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47 6、关于残疾赔偿金:、关于残疾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
32、等级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关于伤残等级、鉴定)(关于伤残等级、鉴定) 教学参阅资料教学参阅资料0909人身权人身权100828-各种伤残等级鉴定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标准.doc 教学参阅资料教学参阅资料0909人身权人身权100829-人体损伤残疾程度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标准.doc48 7、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33、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49第三节身体权第三节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的性质二、身体权的性质 -与相关权利的区别、联系(见下页)与相关权利的区别、联系(见下页)50 -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之间的关系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
34、之间的关系 ,都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三者之间彼此,都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三者之间彼此独立、它们的区别如下独立、它们的区别如下: (一)人格利益不同(一)人格利益不同 . (二二) 被侵犯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被侵犯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三三) 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同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同 四四) 从重吸收从重吸收*(下页下页)51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如果一个行为同时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将选择最重的后果确定行为和身体权,将选择最重的后果确定行为性质。性质。 因此,将被认定为侵犯生命权,而不再因此,将被认定为侵犯生命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侵犯健康权和身体权,尤其是同时认定侵犯健康
35、权和身体权,尤其是确定赔偿范围时,要按照最重的情况来确定赔偿范围时,要按照最重的情况来计算。这样,对生命权的侵犯就吸收了计算。这样,对生命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健体权的侵犯。对健体权的侵犯。 同样,当一个行为既侵犯健康权,又侵同样,当一个行为既侵犯健康权,又侵犯身体权时,只认定为侵犯健康权,而犯身体权时,只认定为侵犯健康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侵犯身体权。这样,对健不再同时认定侵犯身体权。这样,对健康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身体权的侵犯。康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身体权的侵犯。52 三、身体权的内容三、身体权的内容 -完整性身体保持权完整性身体保持权 -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
36、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组织的支配权。 -身体安全维护权身体安全维护权53 四、身体权的民法保护四、身体权的民法保护 (一)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 (二)民事救济(二)民事救济 (三)对尸体的法律保护(三)对尸体的法律保护* 教学参阅资料教学参阅资料0909人身权人身权100829母亲为啥要讨母亲为啥要讨回儿子骨灰盒回儿子骨灰盒080402(民法(民法-奠祭权)奠祭权).doc54第四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四节姓名权与名称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一、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 概念: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概念: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的权利。 内容;内容; 姓
37、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 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 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人身权人身权立法规范公民姓名设定和更改立法规范公民姓名设定和更改070315(民法(民法2).doc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55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
38、失。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56 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概念: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概念: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具有直接财产利益。是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具有直接财产利益。是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一个显著特征。一个显著特征。 内容:名称决定权;内容:名称决定权; 名称使用权;名称使用权; 名称变
39、更权;名称变更权; 名称转让权。名称转让权。57第五节第五节 肖像权肖像权* 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概念: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然人的形象。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58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59 特征:特征: 主体是自然人主体是自然人 去世后,依然受到保护去世后,依然受到保护 所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所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 还体现一定
40、的物质利益还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 肖像具有可重复性和再生性肖像具有可重复性和再生性60 二、肖像权的内容二、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制作权肖像制作权 维护肖像完整权维护肖像完整权 肖像使用权肖像使用权人身权人身权照片侵权照片侵权 员工索赔五十员工索赔五十九万元九万元070519民法民法-肖像权肖像权.doc 人身权人身权侵犯肖像权多侵犯肖像权多1-04-3.doc61 三、肖像权的民法保护 (一)侵权行为 (二)抗辩事由62第六节第六节 名誉权名誉权 一、名誉权的概念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
41、德、才干、资信等到方面的综合评价。德、才干、资信等到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即公民、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的名名誉权即公民、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外部名誉和内部名誉外部名誉和内部名誉63 二、名誉权的特征二、名誉权的特征 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较,名誉权具有以下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较,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特征: 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客体是名誉利益客体是名誉利益 名誉权的内容是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内容是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64 三、名誉权的内容三、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维护权名誉维护权 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四、名誉权的民法保护四、名誉权的
42、民法保护 (一)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抗辩事由(二)抗辩事由 五、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五、对死者名誉的保护65第七节隐私权第七节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概念: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与阴私隐私与阴私 特征
43、:专属性、秘密性、可变化性特征:专属性、秘密性、可变化性66 二、隐私权的内容二、隐私权的内容 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 人身权人身权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070521.doc67 三、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三、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四、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四、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一)保护模式(一)保护模式 第二条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
44、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68附录:第八节信用权附录:第八节信用权* 一、信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信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对基于自己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信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对基于自己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信赖和评价的一种人格权。赖和评价的一种人格权。 (知识改变人生,信用铸就未来)知识改变人生,
45、信用铸就未来) 特征:特征: 二、信用权的内容二、信用权的内容 信用的维护、保有权信用的维护、保有权 一定信用利益的支配权一定信用利益的支配权 .科研工作科研工作信用管理信用管理讲座讲座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讲座)设(讲座).ppt .科研工作科研工作信用管理信用管理讲座讲座我的信用报告我的信用报告.doc69附录:第九节附录:第九节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 一、自由权的概念一、自由权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权包括两个部分:政治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权包括两个部分:政治自由权和民事自由权(婚姻自由、契约自自由权和民事自由权(婚姻自由、契约自由、人身自由)由、人身自由)
46、自由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然人自由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然人有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不受外来约有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不受外来约束、限制和妨碍的权利。束、限制和妨碍的权利。70 二、自由权的内容二、自由权的内容 行为自由权行为自由权 意志自由权意志自由权71第十节第十节 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这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的
47、人格这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的人格权。权。72 特征: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主体的普遍性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73 二、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功能二、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功能 解释具体人格权解释具体人格权 产生具体人格权产生具体人格权 补充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74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人格平等人格平等 人格独立人格独立 -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 -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干涉和控制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干涉和控制 人格自由人格自由 -从内容上看,包
48、括保持人格自由和发展人格从内容上看,包括保持人格自由和发展人格自由两个方面自由两个方面 人格尊严人格尊严75第十三章身份权第十三章身份权76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身份和身份权的概念一、身份和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身份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 关系中所享有的地位和资格。关系中所享有的地位和资格。 身份权的概念: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身份权的概念: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 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P156 人身权人身权没有户口的丈夫没有户口的丈夫070506民法民法-身份权身份权.doc77 二
49、、身份权的特征二、身份权的特征 -身份权属于人身权身份权属于人身权 -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者资格作为前提者资格作为前提 -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78 三、身份权的分类* 根据身份权客体的不同,身份权可以分为婚姻和家庭法上的身份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身份权,以及荣誉权等79第二节配偶权 一、概念和特点 二、内容 -日常事务代理权 -住所决定权 -同居权 -贞操忠实权 三、民法保护80第三节亲权第三节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及特征一、亲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概念:亲权是父
50、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管教、保护的权利。 特征:特征: -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 -权利义务统一权利义务统一 -具有专属性具有专属性 -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 -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81 二、亲权的内容二、亲权的内容 人身照护权,具体包括:人身照护权,具体包括: -居所指定权居所指定权 -子女交还请求权子女交还请求权 -惩戒权惩戒权 -职业许可权职业许可权 -身份行为和身上事项同意权身份行为和身上事项同意权 财产管理权财产管理权 -代理权、同意权、管理权代理权、同意权、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