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介绍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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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氯甲烷三氯甲烷五氧化二矾中毒五氧化二矾中毒有机锡中毒有机锡中毒旧职业病危害:旧职业病危害: 粉尘、铅、镉粉尘、铅、镉新发现新发现1717种职业病种职业病正己烷中毒正己烷中毒职业危害严重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的项目n第六条 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一)轻微的建设项目,预评、控评报告备案;(二)一般,审核、竣工验收;(三)严重,除上款,还设计审查。 n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

2、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三)职业健康检查制度n分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法)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法)n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1预防为主(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2动态观察

3、(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危害评价(评价场所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目标干预(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5服务管理(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6专业发展与全面保护(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n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

4、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n健康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疑似职业病与观察对象处理n疑似职业病与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与观察对象 权利不同权利不同n职法第四十九条职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似职业病病人时,应

5、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第第42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第第3434条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

7、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以下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8、人民政府规定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职业病诊断制度n一次诊断,两次鉴定n诊断地选择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 -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0号)n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0号)第二条中关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

9、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所在县、及其县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市、州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县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横向跨县(区)、跨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93号)用人单位在诊断与鉴定中举证责任问题n张海超的无奈与痛苦向我们呈现了这样两个可怕的制度“黑洞”:一是当事企业自证“有罪”,二是独家垄断的职业病鉴定机制。 n让给职工造成健康伤害的企业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明,这是一种怎样的制度逻辑?

10、 -摘自“开胸验肺”公民健康权之殇 n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处理”。 (行为责任)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n“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

11、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后果责任)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五)工伤保障制度n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辅助器具费 、停工留薪 、生活护理费 、康复治疗费 、工伤复发的费用n伤残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n工亡保险待遇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n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

12、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续)n国家层面国家层面: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中央编办文(中央编办文) ) 卫生部:(一)负责会同安监总局等部门卫生部:(一)负责会同安监总局等部门拟订拟订职防法职防法律法规、规划,律法规、规划,组织制定组织制定国标。(二)诊断与鉴定。(国标。(二)诊断与鉴定。(三)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四)负三)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四)负责化学品鉴定、责化学品鉴定、TLD

13、TLD、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管;审批职健检、诊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管;审批职健检、诊断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断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医疗机构放射监管。(六)职报管理发布,科研。五)医疗机构放射监管。(六)职报管理发布,科研。(七)宣传教育,健康促进。(七)宣传教育,健康促进。 安监总局:(一)安监总局:(一)起草起草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拟订国标中工程控制、防护国标中工程控制、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标准。(二)设施、个体防护标准。(二)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工工作。(三)作。(三) “ “三同时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危害申报。审查及监督检查。危害申报。(四)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负责检测、评价服(四)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负责检测、评价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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