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解读2022年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讲义)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11个部门日前联合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作出改革强军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时代要求,是强军兴军的必由之路。根据中央军委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对服役满规定年限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中华人
2、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随之将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确立下来。制定出台办法,一是贯彻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具体举措,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要求转化为制度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体系。二是推进军官职业化的重要保障,将服役年限或担任军官年限作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基本条件,使大多数军官通过稳定服役达到这一条件,保障初中级军官以充裕的时间培养历练,进一步提升职业能力、增强专业化水平。三是提高军士制度吸引力的重大创新,契合延长中高级军士服役年限的改革方向,为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的退役军士提供更多“后路”,有利于引导他们长期稳定服役,更好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四是实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创
3、新发展的有力支撑,适应当前地方干部人事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户籍制度、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改革要求,通过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引导退役军人积极融入社会就业创业,既使其得到妥善安置,又能够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社会效益。第二部分:办法制订的过程和原则围绕做好办法起草工作,军地相关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分析研究问题、不断解决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广泛凝聚共识。一是军地密切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成立联合攻关课题组,军地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明确重点攻关方向,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密切协同推进。二是深入研究论证。在全面梳理比较退役安置和
4、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国内和国外退役军人安置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的功能定位、内在机理、改革要求,特别是对人员范围、退役金基数、调整机制、计发比例等关键问题,进行多案对比、建模推算,并与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三是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办法初稿后,先后赴8个省(区、市)军地单位实地调研,召开10余次座谈会,多次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军队各大单位和军委机关部门的意见,还广泛听取部队官兵的意见,请专家组进行了评审评估,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统筹不同时期安置政策,通过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军地改革相衔接、与服役贡献相结合的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制度,更好满足广大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4条原则。一是统筹设计、军地兼顾。通盘考量不同安置方式的制度内涵、不同退役军人的服役特点、军地不同待遇保障体系的改革要求,坚持一体筹划、衔接平衡,确保制度设计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二是政策调控、鼓励为军。坚持退役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
6、,向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长期服役、担任作战部队主官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时间越长、贡献越大、退役保障越好的导向。三是多措并举、综合优待。把握制度目标导向和功能定位,享受待遇既体现尊重优待,又做到合理公平,并且设置多种政策渠道,从养老、医疗、住房、家属安置等方面给予综合性优待保障,努力解决后顾之忧。四是科学施策、积极稳妥。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历史与现实、继承与创新的辩证关系,平衡好制度改革前后关系和不同类别退役军人之间利益关系,保证制度平稳落地运行。第三部分:办法制订的主要内容1、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沿用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担任
7、军官满16年、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规定,并对从优秀士兵中选拔生长军官、直接招录地方高校毕业研究生、特招地方专门人才等来源渠道的军官,增设了相对合理的适用条件。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明确为担任军士满16年(服役满18年),或者晋升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这样设置,既契合新的军士制度改革方向,有利于牵引技术成熟骨干长期服役,在黄金年龄段为部队多作贡献,也能够确保享受政策人员具有一定规模,避免条件过高造成政策效用低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大学毕业生军士、招收军士,由于高定军衔,有的未达到担任军士16年的条件就要退役,
8、因此适当放宽了这类群体的年限条件。2、关于退役金的发放机制办法明确,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依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逐月发放退役金;退休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退休前融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退休后享受相关待遇,主要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重大部署,针对军人退役到地方后身份属性转换的实际,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这样既适应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又从制度上为其尽快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同时,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保留一部分退役金,也全程体现了对军人职业贡献
9、的特别褒奖。3、关于退役金的标准和调整机制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标准和调整机制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退役金标准主要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依据,以引导融入社会、鼓励就业创业为牵引,采用相对独立的计发基数,依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发放。其中,计发基数主要针对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工作生涯“半程在军队、半程在地方”的特点,参考现阶段各衔级军人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确定为相对合理的固定值;计发比例综合考虑军官(军士)服役年限、到地方安置去向和薪酬待遇的不同,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退役金计发比例差异化设置为60、50,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担任军官(军士)时间越长、退役金
10、水平增长越快。同时,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退役金调整机制,给退役军人选择这一安置方式提供相对清晰的预期,办法综合考虑就业人员工资收入、物价水平等因素,明确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4、关于办法中退役金增发情形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对担任作战部队主官的转业干部,以及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安置时予以倾斜,办法充分考虑这几类群体的服役贡献,针对性设置了退役金增发情形。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依据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类别项目合理设置退役金增发比例,增设战功和表彰增发项目,多次立功受奖的增发比例可以在一定幅度内累加,既把握功勋荣誉激励的适度性
11、,又保持奖项、贡献与退役金增发比例相匹配。二是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统一设置5的退役金增发比例,超过10年的增发比例根据艰苦等级适当体现差异,更加精准体现服役贡献。三是对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退役军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5,既合理体现服役贡献,又与转业安置优待政策衔接平衡。四是对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2,适度体现对主官岗位责任与付出的褒奖。5、关于办法中如何优待艰苦边远地区服役退役军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官兵优待问题高度重视,近年来在交流使用、待遇级别调升、子女入
12、学、医疗保健、退役安置去向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办法除了设置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增发退役金优待政策外,还从3个方面给予了倾斜:一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官兵,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军队地区津贴计入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工资计算项目,退役时补助资金转移至地方,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军人的普惠优待。二是对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在哪里工作生活、享受哪里待遇”的原则,给予相关待遇保障,体现对安置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退役军人的叠加优待。三是对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
13、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退休后保留退役金比例多增加1,最多可以多保留10,体现对高海拔地区服役的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这样明确,符合中央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安置退役军人优待的政策精神,也有利于引导官兵长期稳定守边戍疆。6、关于办法中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其他待遇保障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普遍服役时间较长,退役后再就业稳定性和预期收入不确定,养老、医疗、住房等刚性需求需要给予合理保障。办法将相关待遇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明确退役后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对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就业的,医疗保险给予倾斜照顾。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
14、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至安置地,按照安置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这样规定,既符合融入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原则,也保障了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另外,在就业创业扶持、家属子女安置、抚恤优待等方面也作了规范。7、关于已经退役的人员是否适用办法逐月领取退役金作为一种新的退役安置方式,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后退役的退役军人,此前已经退役的退役军人,仍按照以往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和服务管理。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退役军人十分关心,特别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以来,针对部分退役军人面临的实际困难,在社会保险、就业扶持、困难帮扶等
15、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拿出具体举措,建立了帮扶援助机制。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还将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为契机,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解读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第三条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坚持突出服役贡献、体现尊重优待、鼓励就业创业、纳入社会保障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逐月领取退役
16、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计划进行档案审核和安置地审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服务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退役金核准发放等工作。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全军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审核移交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档案整理、服役情形认定、退役金核定等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安置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地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
17、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安置对象和安置地第五条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三)服役满20年的;(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第六条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二)服役满18年的;(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第七条军官、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一)超过
18、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二)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四)被开除党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第八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安置地:(一)可以在配偶随军前、结婚时或者现户口所在地安置,无配偶的可以比照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在驻地安置;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军官符合规定条
19、件的,可以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军官、军士的子女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的,也可以在子女部队驻地安置。其中,随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须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二)夫妻同为军官的,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一方为军官,另一方为当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或者供养条件的军士,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为军士的,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随军条件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三)国家规定的其他
20、情形。易地安置落户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军官,应当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退役军官在该超大城市安置落户的有关规定;易地安置落户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军士,应当结婚满2年且符合该超大城市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退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三章退役金发放与调整第九条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第十条依据本办法出台当年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1、综合考虑军官、军士队伍建设和退役军人安置实际,确定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见附表1。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退役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第十二条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二)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超过16年的,
22、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第十三条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23、%;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二)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三)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
24、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第十五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地区补助标准随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其中西藏自治区补助标准按照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相应调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在上述地区无实际工作生活情形连续超过12个月,或者本人户籍迁出上述地区的,自下月起停发地区补助。第十六条逐月
25、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其中,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保留的退役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整。第十七条确定退役金计发比例以及相关待遇时,担任军官和军士年限、服役年限,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特殊岗位服役年限等,不满12个月的按月折算。年限起止时间按照任职命令确定。本办法关于军官、军士服役时间(含在艰苦边远地区和
26、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均不包含受刑事处罚服刑时间以及批准退役后滞留部队时间。第十八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转移接续。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金,其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相关待遇保障第十九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依据其军衔等级、服役贡献等享受着制式军装参加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去世后根据条件安葬在军人公墓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政治待遇。退役军人党员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按照安
27、置到企业的退役军人办法计算。保险关系、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转移。退役后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退役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安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役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转入本人新的账户。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
28、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第二十二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明确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接续到安置地。转移接续到安置地的,可按照安置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第二十三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等原因未能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职
29、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第二十四条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符合随军条件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入学等,分别按照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军士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去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军人职业年金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第二十六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退役金、地区补助、教育培训、服务管理经费等,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警官、退役警士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在军官制度改革中未参加等级转换的退役军官,参照本办法执行。新的士兵制度施行后,对应套改新军衔后的军士,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