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都表示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要按这一比例分割保险金额,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 无论是比例再保险还是非比例再保险,都与危险单位有关。 一、危险单位的定义 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这里的“范围”,是一个与物理关系或地理关系有关的用以界定保险标的范围的概念。 “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一个因物理或地理关系
2、,而在一次事故中可能同时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的最大范围。 危险单位不是一个损失价值数额或损失金额的概念,但危险单位划分是评估可能最大损失(Possible Maximum Loss)的基础。在确定在一次事故中可能同时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的最大范围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通过对该范围内保险财产遭遇保险事故可能损失的程度进行进一步的估测,便可得出可能最大损失的金额。 在估算最大可能损失时,应当以所有保护系统失灵,相关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公共救灾机构无法提供任何有效救助为前提条件。换句话说,最大可能损失是主动保护系统无效情景下的可能最大损失。 例如,对于火灾风险而言,这个前提的最大可能损失意味着保险标的“完全焚毁
3、” 状态下的损失,即全损。 二、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二、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 危险单位的划分不完全是保险机构的单独行为,而是存在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约束和技术指导的。 根据中国保监会财产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财产险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是就不同类别的财产分别加以规定的。 (一)建筑物危险单位的划分(一)建筑物危险单位的划分 划分的标准:划分的标准:坐落于同一地点的两(多)项保险财产彼此安全区隔,发生于其中一项保险财产或若干项保险财产集合之上的保险事故不会同时影响另一项或其他若干项保险财产集合。 1. 财产保险中建筑物危险单位的划分财产保险中建筑物危险单位的划分 (1)同一保单下的多项保险财产中每一项财
4、产之间都存在安全区隔(如达到安全距离),发生于其中一项财产之上的保险事故不会同时影响另一项保险财产,则每一项保险财产可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一座建筑物如果与其他建筑物存在安全区隔,发生于该建筑物之上的保险事故不会同时影响其他建筑,则该建筑可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由于建筑物发生保险事故时最易波及到其内含的物品,所以该建筑物及其内含物品只能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2)同一保单下的多项保险财产之间不存在安全区隔,发生于其中一项财产之上的保险事故会同时影响其他保险财产,则该项保险财产不能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3)同一保单下的多项保险财产中若干项财产集合之间都存在安全区隔,发生于其中一项财产集合之上的保险
5、事故不会同时影响其他保险财产集合,则每一项保险财产集合可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3)同一地点不同保单下的保险财产如果可能受到同一保险事故的影响,这些保单下保险财产应合并视为一个危险单位。 一座建筑物即使有多个保险单与该建筑物有关,也不能因此而将其划分为多个危险单位。在估算该危险单位的可能最大损失的金额时,应当把与该建筑物有关的所有保险单(如该建筑物的财产保险单、利润损失险单、营业中断险保险单和后果损失险保险单。其中后几种保险很可能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的最大可能损失加在一起。或者说,该危险单位的最大损失金额应当是与该建筑物及其内含物品的最大损失金额之和。 (4)如果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位于不同地
6、点,每个地点的保险标的可被看作一个独立的危险单位。 2.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中建筑物危险单位的划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中建筑物危险单位的划分 同一地点一个工程,不管涉及多少个被保险人或保单,都应视为一个危险单位。 由于建筑安装工程发生损失时往往同时出现预期利润损失、延误开工损失和其他后果损失,在计算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一个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时,应当把建安工程险以及预期利润损失险、延误开工险和后果损失险的最大可能损失包括在内。换句话说,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一个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应当是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关的所有保险的最大损失之和。 这里的“地点”是指相连的、没有间断的开阔地,由公路、铁路、河流或其他自然物
7、隔开。 “工程”是指一个全面规划好的工程,具有完整的工程进度表,包括起期日、工程进度及完工日期。 (二)水电站危险单位划分(二)水电站危险单位划分 1. 水电站危险单位划分的标准 (1)保险标的所处的地理环境、地质条件以及当地自然灾害(地震除外)侵袭的最大范围进行划分。 (2)根据水电站建筑物分布特性,关键风险因素每次事故造成相关相邻部分的最大损失范围进行划分。 2. 水电站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1)如果是坝后式或河床式结构,电站只能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2)引水式发电结构,大坝、围堰以及与大坝相关联的工程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引水隧道、尾水隧道、地下厂房及厂房内设备等作为另一个危险单位。 (3)部
8、分混合式发电结构,如果发电厂房距大坝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可以考虑将挡水系统、泄水系统以及与大坝相关联的系统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引水发电系统作为另一个危险单位。 此条中所指的安全距离应为根据电站所处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设计施工方案等情况,一旦发生洪水、溃坝、巨型滑坡、泥石流等重大损失,不至于同时影响大坝和厂房的安全。 (4)相关的利损险危险单位不能与主险分开,必须与相应的主险相加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如果主险标的可以划分为两个危险单位,利损险必须分别全额加至每一个危险单位项下。 (三)火力发电厂的危险单位划分(三)火力发电厂的危险单位划分 1. 火电厂财产险/财产利损险/建安工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
9、1) 一个火电厂只有一座主厂房视作一个危险单位,不论这个主厂房内有几台机组;如果承保了利损险,相应的利损险应与主险相加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2) 一个火电厂有两座主厂房,并且安全间距大于50m,可以划分为两个危险单位。如果两座厂房的设备没有共用的辅助设施,利损险危险单位可以按相应的利损保额比例划分并分别与主险相加;如果两座厂房的设备有共用的辅助设施,相应的利损险危险单位不可以拆分,应将利损险总保额分别与主险相加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3) 对于部分独立的辅助设施如码头、冷却塔、职工宿舍、备品备件仓库、办公楼等,如果与主厂房安全间距大于50米,可以将这些辅助设施视作独立的危险单位。对于利损险,无论
10、附属设施和主厂房的安全间距有多大,均不能拆分,必须在两个危险单位上同时加上利损险的总额。 2. 火电厂机损险/机损利损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如果没有共用的设备,机损险每台机组(包括机组附属设施)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危险单位; 如果有共用的设备,有共用设备的机组合并作为一个危险单位。机损利损险可以按相应的利损保额划分并与原来的危险单位相加作为一个新的危险单位。 (四)航天工程危险单位人划分(四)航天工程危险单位人划分 卫星发射是一项难度很大、非常复杂、风险很高的系统项目工程。因此,航天业务通常不能划分危险单位。 在安排航天保险的过程中,必须在充分了解了航天风险划分的方法和标准的基础上,对卫星发射活动
11、各阶段的风险从技术、自然、人为等方面因素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合理确定保险公司的自留责任,避免风险过度累积对经营造成严重的损害。 (五)公路及桥梁危险单位的划分(五)公路及桥梁危险单位的划分 1. 公路类项目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高速公路是一种延伸很长的线性建筑物,同时也是一种表层建筑物,易因自然灾害(主要是洪水和暴雨)而发生损失。损失发生的部位主要在路基工程和挡土墙工程部分。不同地区的高速公路项目在气候条件、地质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范围也各有不同。为谨慎起见,应当规定大体统一的标准。 (1)在建高速公路每100公里可以考虑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 (2)建成高速公路每50公里可
12、以考虑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 任一隧道及桥梁(包括在建、建成工程)不得分割为不同的危险单位。 在估算一个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时,建成高速公路利润损失险额,或在建高速公路预期利润损失险保额应与物质财产保额合并计算。 2. 2. 桥梁类项目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桥梁类项目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在建桥梁工程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为桩基施工风险、水下施工风险、大件吊装风险以及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以及整体坍塌和工地现场火灾风险等。 桥梁建成后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为严重自然灾害风险,以及船舶撞击风险。 (1)桥梁项目的保险财产通常集中在狭小地域内,桥梁各部分(基础、桥墩和桥台)存在直接支撑的结构关系,对桥梁项目
13、(包括在建和完工桥梁)原则上不作危险单位的划分,即一座桥梁课视为一个危险单位。 (2)桥梁项目的陆上从属建筑与桥梁主体工程间隔100米以上,可以将二者分别划分为单独的危险单位。 (3)引桥与主桥结构上相连,超常水位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设计缺陷导致的结构垮塌均会同时波及主桥和引桥。因此,应将引桥和主桥视为同一危险单位。 (六)货物与运输工具的危险单位划分(Z) 1. 运输工具的危险单位划分 (1)一辆汽车可视为一个风险单位。 (2)一艘轮船可视为一个风险单位。 (3)火车? 2. 运输货物的危险单位划分 (1)一辆汽车上的全部货物可视为一个风险单位。 (2)一艘轮船上的全部货物可视为
14、一个风险单位。 (3)火车? 3. 运输工具与运输货物为同一公司所承保时的危险单位划分 (1)一辆汽车和车上的全部货物可视为一个风险单位。 (2)一艘轮船和船上的全部货物可视为一个风险单位。 (3)火车? 一、成数再保险的定义一、成数再保险的定义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 在成数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前提下,不论原保险人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大小,只要该保险金额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要按合同规定的比率来分割保险金额
15、,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费和所发生的赔款,也按这一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 成数再保险是最典型的比例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保险金额的分割、保险费的分配,赔款的分摊都是按照合同规定的同一比例来进行的。 二、成数再保险合同中合同限额与分割比例 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实际承担的保险金额不仅与分出和分入的比例有关,而且与实际业务的保险金额有关。为了控制分入公司的再保险责任,在签订成数再保险合同时要规定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的最高限额,即合同限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只在合同限额内分割保险金额,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 例:有一个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600万元,自留部分为4
16、0%,分出部分为60%。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表4-1所示。表表4-1 4-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单位:万元 本例中,前三笔业务的保险金额都在成数再保险合同限额内,因此每笔业务的全部保险金额都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第四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为800万元,超过合同限额。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只能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割等于合同限额的部分,超过合同限额以上的200万元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或另行安排。 三、成数再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额的分割、保费的分配和赔款的分摊 例: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限额为1 000万美元,分出公司与分入
17、公司之间对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为30%和70%。分入公司分入保险金额的最高额度为700万美元。原保险费率为1%。假定表中每一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均在合同限额以内。 表表4-2 4-2 成数再保险计算表成数再保险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 四、成数再保险合同项下分入公司的选择与比例安排 假定本例中700万美元这个分出最高额度过高而非一家分入公司所能承担,分出公司可以选择多家分入公司分保,并在合同中分别约定各分入公司的分入比例。 确定分入比例的方法:确定分入比例的方法: 1.1. 按合同限额内全部保险金额确定各分入公司分入比例。按合同限额内全部保险金额确定各分入公司分入比例。例:在合同中规定甲公司分入全部
18、保险金额的5%,乙公司分入10%,丙公司分入15%,丁公司分入40%。合同限额为1000万美元。如果合同中规定各分入公司的分入比例为合同限额内全部保险金额的比例,则甲、乙、丙、丁四家分入公司分入保险金额的最高额度分别为50万美元、100万美元、150万美元和400万美元。如果实际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就是400万美元,则按合同规定比例分割的结果是:分出公司实际自留保险金额为120万美元;甲、乙、三分入公司分入的保险金额总额为28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分入额为20万美元,乙公司分入40万美元,丙公司分入60万美元,丁公司分入160万元。 2.2.按合同限额内全部分出额确定各分入公司分入比例按合同限额内
19、全部分出额确定各分入公司分入比例。在上例中分入公司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总额为700万美元的条件下,如果合同中规定各分入公司的分入比例为全部分出额的比例,且比例不变,即甲公司分入5%,乙公司分入10%,丙公司分入15%,丁公司分入40%,则甲、乙、丙丁四家分入公司分入保险金额的最高额度则分别为35万美元、70万美元、105万和280万美元。四者之和为590万美元,小于分入公司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总额(700万美元)。要使这700万美元的最高责任限额总额得以全部消化,必须改变各分入公司的分入比例,或者新增分入公司。甲公司为例,5%*(700/590)=5.93%。如果原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为400万
20、美元,那么分出公司实际自留额为120美元,全部分出额为280万美元,则甲、乙、丙丁四家分入公司分入保险金额的最高额度则分别为14万美元、28万美元、42万美元和112万美元。四者之和为196万美元,小于全部分出额(280万美元)。要使这280万美元的分出额得以全部消化,必须改变各分入公司的分入比例,或者新增分入公司。 五、成数再保险的特点五、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与溢额再保险相比,成数再保险的优点是手续简便,且合同双方利益一致;缺点是缺乏弹性,同时难以达成风险责任均衡化。具体来说,成数再保险有如下特点: (一)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 成数再保险是典型的比例分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间的责任、保费
21、和赔款分配都按事先约定的同一比例计算。使得分保实务和分保账单编制方面手续简化,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减少费用开支。 (二)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成数分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由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按比例承担,合同双方的命运始终紧密相联,其利害关系完全一致。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利益的完全一致,决定成数分保合同双方很少发生争执。此外,因为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自留的比例往往较高,所以对业务的选择往往较为慎重,业务成绩通常较稳定。 (三)缺乏弹性 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只要属于合同的承保范围,任何业务分出人均应按照约定的比例自留和分出,没有选择的余地。分出人对于质量好而保额不大,没有
22、分保必要的业务也要按比率分出;反之,当业务质量较差时,分出人又不能减少自留。因此,成数再保险合同对分入公司较为有利,对分出公司较为不利。 由于成数分保的业务不论大小好坏均按一定百分比分出,故再保险人可接受较多的业务。同时,由于分出人自留的比例通常较高,其对业务的选择也十分注意,因此,成数分保业务更能反映分出公司承保业务的性质和意愿。当然,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很清楚这一点,所以,再保险接受人普遍欢迎成数再保险,常愿意支付给分出公司较为优厚的佣金。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手续费一般要比溢额再保险合同高一些,而且分出人经常以交换回头业务为条件安排分保。 (四)不能完全满足分出公司分散风险责任的需要 成数分保按
23、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划分双方的责任,但分割的额度不能超过合同的最高限额。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还需另行安排其他再保险合同加以分出。 三、成数再保险的适用范围三、成数再保险的适用范围 1. 新公司、小公司新公司、小公司 保险公司因刚组建或规模小,缺乏稳妥把握合同自留额等方面的经验或能力,而成数再保险操作简单,对分出公司的经验或能力的要求较低。 2. 新业务、新险种新业务、新险种 新业务、新险种的开办往往缺乏统计资料和实际经验的支持,以成数再保险的方式向外分散风险与责任较为稳妥。同时,分人公司也容易接受。 3. 某些赔案发生频繁的险种某些赔案发生频繁的险种 对于汽车险和航空险等危险程度较高,赔案发生
24、频繁的险种,成数再保险因其手续简单、双方共命运的程度较高而更为适用。 4. 转分保的业务转分保的业务 各类转分保业务,由于手续繁琐,采用其他的分保方式比较困难,一般都采用易于计算的成数再保险。 5. 公司内部分保公司内部分保 属于同一资本系统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以及集团内部分保,为简化分保手续,一般也采用成数方式进行分保。 6. 交换业务交换业务 成数再保险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更为公平,更适用于保险金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的互换。第二节第二节 溢溢 额额 再再 保保 险险 一、溢额再保险的定义一、溢额再保险的定义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
25、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并按实际形成的自留额与分出额的比率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方式。 由于在溢额再保险合同项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保险费的分配,赔款的分摊都是按实际形成的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进行的,因此,溢额再保险也属于比例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责任划分的方法二、溢额再保险责任划分的方法 在溢额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首先要确定自留额,并以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线数)作为分入公司的最高限额。二者之和为合同限额。 当实际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没有超过自留额时,分出公司应当全部留下;只有当实际业务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把超过的
26、部分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分入的保险金额以合同中规定的分出公司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 自留额和分出额与实际业务的保险金额密切相关。因此,实际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的分割比例时计算得出的。 例:某一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50万元,分人公司分入的最高限额为4线。现有三笔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100万和200万元。 第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未超过自留额,无需分保;第二笔业务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分出公司实际自留额为50万元,分出额为50万元;第三笔业务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分出公司实际自留额为50万元,分出额为150万元。 本例第二笔业务的分割比例为50%:50%;第三
27、笔业务的分割比例为25%:75%。 三、溢额再保险方式下保险费的分配与赔款的分三、溢额再保险方式下保险费的分配与赔款的分摊摊 实际形成的每笔业务保险金额的分割比例,同时也是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比例。 例:某一船舶溢额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00000元,溢额分保最高限额为8000000,即自留额的4倍。分出公司现有A、B、C、D、E 5艘船舶的船舶保险业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分割与保费的分配、赔款的分摊如下(表4-3 ): 四、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分层设计四、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分层设计例如:现组织一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溢额分保合同,危险单位按每一船每一航次划分,分出公司自留额为500000
28、0元,第一溢额分保合同限额为4线,第二溢额分保合同限额为3线,有关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如下(表表4- 4 ): 溢额再保险的分层设计,使得溢额再保险具有巨大的合同容量,可以消化和吸收巨额风险。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快速集中,分出公司承保能力的显著扩大,每笔业务的保险金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需要向外分出的保险金额都大幅度增加。因此,在现代溢额再保险中,多数分入公司很少接受大于分出公司自留额的责任,而是倾向于把每一线溢额再分成若干份,只接受其中的1/2线或1/4线等。或者把每一线溢额折合成相应的百分率,分入公司只接受其中的比率,如5%、10%等等。 五、溢额再保险的特点五、溢额再保险的
29、特点 1. 对于分出公司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灵活而具有弹性 在溢额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以及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确定最佳自留额,凡是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则不必分出。因此,不论是在业务选择还是在保险费支出方面,溢额再保险均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比较符合合理分散风险的再保险原则。同时,对保险金额较大的业务,当原溢额再保险合同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时,可以在此基础上组织第二溢额、第三溢额分保合同,由此可见,溢额再保险对巨额业务的风险分散具有较大的弹性。 2. 可以均衡风险责任 与成数再保险不同,由于溢额再保险可以灵活地确定自留额。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采用溢额再保
30、险可以均衡风险责任。换句话讲,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溢额分保后可以解决,使风险责任均衡化。 3. 比较繁琐费时 溢额再保险的业务账单是按逐笔保险单计算其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并按各自比例计算保险费和赔款的分配。因此,在编制账单时比较复杂、费时费力,所以,办理溢额再保险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来进行,因而可能增加管理费用。以货运险为例,办理溢额再保险时,要根据业务单证按船舶、按每一航次进行登卡和管理限额,并计算出不同的分保比例,以及按这一比例逐笔计算分保费和摊回赔款,在编制分保账单和统计分析方面也较麻烦。 4. 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 溢额再保险虽然属于比例再保险,但原保
31、险人和再保险人的经营成果往往不一,有时甚至悬殊很大。如果赔款都集中在自留额以内的小额业务的损失,分出公司的累积赔款额就会较高。不过,因为分出公司组织安排分保合同前,一般要参考以往多年的记录而制订出合理的最有利于本公司自留额,应该说,以上情况较少出现。相反,假如巨额赔款较多,接受公司的经营结果必然要出现严重亏损。另外,原保险人若凭借溢额再保险的支持而忽略严格挑选保险标的,也将损害接受公司的利益。 四、溢额再保险的适用范围四、溢额再保险的适用范围 溢额再保险是实际中应用最广泛的再保险方式。 1. 对于危险性小、风险较优且风险本身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
32、2. 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 3. 对于巨额保险业务,溢额再保险则可发挥其分层机能,来分散与消化危险。 4. 在海上保险方面,包括船体保险和运输保险,均可以用溢额再保险来分散风险。特别是现在船舶的价值越来越大,一艘大型油轮的保险金额高达几亿甚至几十亿美元。溢额再保险则可通过合同的分层设计,来分散与消化此类危险。 3. 对于火灾保险而言,溢额再保险是基本的再保险安排方式。 4. 在国际分保交易中,溢额分保也是经常使用的方式之一。第三节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Combined Quota Share
33、 and Surplus Reinsurance) 是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结合运用的再保险方式。 它以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合同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合同的自留额,超过该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在溢额再保险合同分入公司最高分入限额内分给分入公司。 兼有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的优点。 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在实际运用中有两种方式: 一、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一、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由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再保险合同,然后再以成数合同的合同限额为“自留额”,就超过该自留额的部分安排溢额再保险合同向外分出。 如果一笔实际业务的保险金额不超过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合同限额,全部保险金额在成数再保险合同项下的分出公司与分
34、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反之,如果一笔实际业务的保险金额超过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合同限额,则与该限额相等的保险金额仍然在成数再保险合同项下的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超过成数再保险合同限额的保险金额则分给溢额合同的分入公司,直至合同规定的其最高分入限额。 例:某一成数分保合同的合同限额为1000万元,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对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为46,即分出公司对每笔业务的保险金额自留40%,分入公司分入60%。在成数分保合同的基础上,分出公司又与另一分入公司签订了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合同的基本条件是“自留额”为1000万元,分入公司的分入限额为2线,即2000万元。保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业
35、务,全部由成数合同处理,分出公司自留其中的40%,其余60%分给分入公司。保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分给溢额合同的分入公司,直至最高分入限额2000万元。 二、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二、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 由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再保险合同,然后再对其自留额部分另行签订一个成数再保险合同加以分保。 例:某一自留额为500000元,分入公司的责任限额为4线的溢额再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对于自留额部分分出公司有权另订成数分保合同。 如果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分出公司与该合同项下的分入公司的分割比例为4:6,则意味着分出公司实际上只保留了原溢额合同中自留部分的40%
36、的责任。 在这种混合再保险合同中,成数部分的限额(溢额的自留额)称为优先额(Priority),即在实务中这一限额内的业务先按成数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该合同项下的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分割,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才能按溢额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分给该合同项下的分入公司。 对于成数再保险合同中的分入公司,是否再作为溢额合同的分入公司参与溢额再保险合同,实务中没有限制。 例:某分出公司就船舶保险业务与分入公司签订了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合同限额为500000元,分出人自留40%,分出60%。为了转移超过成数再保险合同限额的承保风险,该分出公司又与另一分入公司签订了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分入公司分入限额为4线,即20
37、00000元。某年度分出公司共承保5艘船舶的船舶保险业务,其保险金额及责任分割如表4-5所示: 表表4-5 4-5 混合再保险合同的责任分割混合再保险合同的责任分割 利用表4-5中的数据,计算保险费在各公司之间的分配数额和赔款在各公司之间的分摊数额。 自己补充必要条件第四节第四节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比例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比例再保险合同尚无标准的文本,但其中的一些主要条款却有相同或类似之处。 一、关于责任划分的条款内容一、关于责任划分的条款内容 1.1. 业务种类的规定业务种类的规定 在一份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中,通常只约定一个险种的保险业务作为双方分入与分出的对象。 如果该险种有相应
38、的附加险,可以把全部附加险业务或某一种,或几种附加险业务列入双方分入与分出的对象之中,但要在再保险合同中列明。 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分保对象可以为直接承保的业务,也可以为通过再保险吸收的业务(转分保业务)。 2. 2. 责任范围的规定责任范围的规定 再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在原保险的责任范围之内,但可以与原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不一致。 在再保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除外责任范围,以免发生损失时,由于责任范围不明确而互相推诿。 3. 3. 地区范围地区范围 再保险合同一般应明确规定列入合同的某一险种业务的地理区域范围。譬如在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凡是分出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经营的某一类业务全部纳入分
39、保范围,而不论业务来自什么地区。当然,在再保险合同中,也可以明确规定将分出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经营的某一地区的某一类业务除外。 4. 4. 责任的划分责任的划分 在再保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每一危险单位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分入公司的最高分保责任。 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既要规定双方对保险金额分割的比例,又要规定合同的限额; 在溢额再保险合同中,要规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入公司分入的线数。 对于一个危险单位的含义,由分出公司界定。 5. 5. 分保业务责任开始的时间分保业务责任开始的时间 对于成数再保险合同项下的业务,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与分出公司的保险责任同时开始。 对于溢额再保险合同项
40、下的业务,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从原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时开始。 二、关于再保险费率与再保险费准备金的条款内二、关于再保险费率与再保险费准备金的条款内容容 比例再保险业务的费率,一般都是按原保单上规定的费率办理,所用货币也与原保单一致。 再保险费准备金,是为了确保分入公司能够依约履行其承担的责任,在一定期间内留存于分出公司的再保险费。其数额通常为应付再保险费的35%、40%、或50%。 再保险费准备金留存的期限通常为12个月,至第二年第一季度,归还上年第一季度提存的准备金,同时要就新的再保险费重新提存准备金。分出公司在归还准备金时,还应支付与分入公司议定的利息。 三、关于三、
41、关于分保账单与结算分保账单与结算的条款内容的条款内容 分保账单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结算的依据。因此,分保账单的编制、寄送和确认是十分重要的再保险业务环节。 1. 分保账单的编制、寄送、确认与结算分保账单的编制、寄送、确认与结算 分保账单的编制与寄送,可以以月、季、半年或年为期办理。其中,以季为期较为普遍,以年为期则较为少见。编制与寄送期限应在再保险合同中写明。 分入公司在收到账单后有23周的复证期(通常应在15天)。复证的方式是在分出公司寄送的账单副本上进行签署并寄送回给分出公司。分出公司可以据此结算。逾期不复证者可视为其已经确认,即可以认为分入公司对账单所有内容认可,分出公司可以据寄送的账单
42、进行结算。 账单经确认后,凭借账单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确认后30天)内进行结算。账单编制与结算所使用的货币均应是合同规定的货币。如果原保险业务进而分保业务使用合同规定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则按结算当天的汇率将其他货币折合为合同规定的货币,并用后者进行结算。 2.2.分保账单的内容分保账单的内容表表13-1 分分 保保 账账 单单公司名称:A财产保险公司 险别:火险接受人名称:B财产保险公司 账单期:2001年第四季度业务年度:2000年 货币单位:元借方贷方项目金额项目金额分保手续费分保赔款保费准备金扣存赔款准备金扣存税款及杂项应付你方余额175000350000280000 98000 540
43、00分保费保费准备金返还赔款准备金返还准备金利息应收你方余额700000224000 11200 11760 10040你方成分100% 10040备注未决赔款: 四、关于报表的条款内容四、关于报表的条款内容 1. 再保险业务登记簿再保险业务登记簿(reinsurance register)(reinsurance register) 原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应当建立再保险业务登记簿,登记每一笔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标的物及其地址、保险期间、保险条件、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等;每一笔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号码、自留额和分出额、再保险费、保险赔款、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自承担的赔款等
44、。 2. 再保险报表再保险报表(bordereaux,(bordereaux,明细表明细表) ) 分出公司可据再保险业务登记簿所载内容编制再保险报表,即再保险明细表。再保险明细表分为业务明细表和损失明细表。 (1 1)业务明细表业务明细表 又分确定业务明细表和变动业务明细表。 1) 1) 确定业务明细表确定业务明细表(definite or final (definite or final bordbord. .) 内容主要包括:每一笔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标的物及其地址、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等;每一笔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号码、自留额和分出额、再保险费等。 2)
45、2) 业务变动明细表业务变动明细表(alteration (alteration bordbord.).) 是对已经确定的再保险业务发生变动时,为将变动的内容通知给分入公司,由分出公司编制的明细表。内容主要包括:减保、加保、退保等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分入公司责任(分入的保险金额或赔偿责任)的变化和再保险费的变化等。 (2 2)损失明细表)损失明细表(definite claims (definite claims bordbord. .) 内容主要包括:每一笔再保险业务的保险赔款、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自承担的赔款、已付赔款和未决赔款等。 3. 再保险报表的用途再保险报表的用途 (1)便于分入公司及
46、时了解其分入再保险业务的具体情况,据以计算自己应分得的分保费的数额、应当承担的赔款的数额等,从而核对分出公司寄送的账单,决定是否确认或指出错误和遗漏,要求分出公司加以补充和纠正。 (2)便于分入公司在了解其分入再保险业务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自己分入业务的计划进行安排和调整。 因此,再保险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寄送给分入公司。 五、关于再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的条款内容五、关于再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的条款内容 1. 再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如认为有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的必要,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如果对方同意,合同的变更即成立,但应当以函件或附约加以确认
47、。 以函件加以确认的变更内容,通常为对双方利益和责任无对立影响的内容。例如,火险再保险合同原来不包括原保险合同中附加的盗窃险业务,如果分出公司承保的原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加保了盗窃险,而分出公司又有将其放入再保险合同之中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共同承盗窃风险责任,并共享由此增加的保险费,分出公司用可以用电报通知分入公司。如果后者同意,分出公司再补发函件,由分入公司签署复证,此项合同变更即告成立。 以附约加以确认的变更内容,通常为对双方利益和责任有对立影响的内容。 设计一套分层设计的溢额再保险合同,并设计一套分层设计的溢额再保险合同,并计算保险金额、保险费、赔款的分割、分计算保险金额、保险费、赔款的分
48、割、分配、分摊数额。配、分摊数额。 2. 2. 再保险合同的终止再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般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三种情况:期满终通知终止和特殊终止。再保险合同通常是不定期的,它通常只规定本合同从某年1月1日零时起生效(有的国家规定再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为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而不规定终止的时间。因此,满期终止很少采用,再保险合同主要以通知终止及特殊终止为主。 (1 1)通知终止)通知终止 如果一方决定在下一年度终止再保险合同,通常在本年度结束前,以信函方式提前3个月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再保险合同的通知。期限一到,再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如果决定终止合同的一方发出终止通知后有反悔之意,可另发一函收
49、回其此前发出的终止合同的通知。 (2 2)特殊终止)特殊终止 指合同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而发生的终止。 1)由于双方无法控制的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而使再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如由于新的法律或法规的颁布实施,或原法律或法规修改,再保险合同内容与相应的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法履继续履行。 2)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使再保险合同关系无法持续下去。 合同一方当事人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无法履行其合同责任。 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宣布清理、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其他公司收购、合并或控制经营权。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一方停办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业务。 六、关于未了责任处理的条款内
50、容六、关于未了责任处理的条款内容 1. 1. 未了责任的概念未了责任的概念 未了责任指再保险合同终止时,分入公司所有分入业务的未满期部分。未了责任分为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 (1 1)保费未了责任)保费未了责任 指再保险合同终止时而分入公司分入的原保险业务未到期时分入公司的保险责任。 (2 2)赔款未了责任)赔款未了责任 指再保险合同终止时而分入公司分摊的保险赔款未处理时的赔款责任。 2 2未了责任的处理方式未了责任的处理方式 (1 1)自然满期方式)自然满期方式(Run-off Provision)(Run-off Provision) 再保险合同终止时,分入公司所有分入业务的未满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