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外包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联系及管理科室负责,并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教育,及时处理有关事务。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医院安全消防处负责对全院外包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发生安全事故等现象对外包单位或个人以及联系管理科室进行相应处
2、罚。三、医院所有科室对所有外用工科室所招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照、施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进行初次审查,并协助安全消防处进行再次审查。在外包单位手续齐全且经消防安全处同意后,方可招用。四、每项施工作业前外包单位及人员必须到安全消防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消防处安全培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教育及管理,并签订外来施工、安装、承包等单位安全协议书,了解医院有关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安装要求、制度。五、医院用工科室负责人必须同外来施工单位到医院安全消防处进行备案,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长期(一年以上)外包单
3、位每年必须到安全消防处进行备案,以便医院将外来施工单位纳入医院正常安全管理体系。六、外包单位人员在进入医院后,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医院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作业、消防安全、清洁文明、治安管理、外来车辆管理等制度和规定,确保生命安全、环境卫生和生产秩序稳定。七、外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做好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并留存会议记录,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订切合本项目实际的相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演练,相关制度内容要上
4、墙。八、外包单位涉及登高、临时用电、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办理各种安全票证如临时用电接线证(到总务科办理)、动火许可证(安全消防处办理)等,自带符合规范的灭火器材,人员要佩戴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绝缘鞋、防护口罩等),并派专人进行作业监护。九、涉及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方可进行作业。十、外包单位在医院各个区域进行作业时,施行属地管理,必须服从所辖科室管理人员、该区域员工和医院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控,相应外包单位管理科室必须指定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十一、在项目作业过程中,外包单位应尽量确保施工场地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和
5、安全,必要时进行围栏、降尘、隔音、警示、监护、消防等措施。十二、外包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如果需要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有毒品、腐蚀品、放射物等)和危险设备的,必须提前告知医院安全消防处和科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备案,以便接受检查和监督。十三、每日项目完毕后,外包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垃圾和包装材料必须及时自行清理、收集并运输出院区,严禁将施工垃圾随意堆放、抛洒、倾倒、填埋在医院院区内。十四、外包单位和人员必须爱护医院财物及各种基础设施,不得擅自破拆、损坏;如有擅自破拆、损毁,医院安全消防处有权对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按价赔偿。十五、严禁擅自动用我
6、医院的设备设施,如果需要用电、用水等时,必须联系区域安全或者设备管理科室进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使用,严禁私搭乱接。十六、医院安全消防处定期在医院0A网站公布已经备案的外来施工单位名单,各科室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医院安全消防处公示名单对外包单位进行现场日常安全检查。十七、在外包单位作业期间,如果与医院日常工作产生交叉作业情况,外来施工单位应做好监护,并与被施工单位做好交接,指定专职安管人员进行现场统一协调、管理。十八、外包单位作业期间,医院检查出安全隐患,外包单位应当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者,停止施工作业,直至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后果由外来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十
7、九、外包单位的项目结款单必须有安全消防处负责人签字,方能结款。二十、考核与处罚制度。(一)提供虚假证件、材料,5000元/件。(二)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500元/项。(三)无安全操作规程,500元。(四)无应急预案,500yGo(五)未在施工现场张贴安全风险标识,100元/件。(六)无培训记录,100元/人。(七)工作人员不知道现场安全要求,100元/人。(A)无证人员进行需证岗位操作,300元/人。(九)违章作业(未发生事故),500元/次。(十)违章作业(发生事故),50000元/次。(十一)带进施工安装现场的设备器材不符合安全要求,300元/件。(十二)临时线路铺设不符合要求,
8、超负荷用电,5000元/次。(十三)现场未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失效,带进场内的危爆物品未设警示标识,500元/项。(十四)物品、垃圾乱堆乱放违反文明施工要求,1000元/项。(十五)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拆除安全设施、标识,现场无安全围挡,5000元/项。(十六)工作人员不穿防护服、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等违规现象,50元/人。(十七)工作人员在现场吸烟,现场有烟头,500元/支。(十八)未按甲方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500元/次。(十九)未经同意,擅自遮挡、圈占、破拆、挪用、损害消防器材设备,2000元/项。(二十)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可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罚款。所罚款项在施工款中扣除。对违反相关规定且屡教不改者,取消招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