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培训纪律友情提示上课时间请勿:-请将您手机改为“震动” 避免在课室里使用手机-交谈其他事宜-随意进出教室请勿在室内吸烟上课时间欢迎:-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
2、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7类,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3、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上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执行。适用对象和范围 办法对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分别作出了规定。关于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办法依据刑事诉诉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规定,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附送的材料,明确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 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
4、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监督。强化各部门全过程协调配合 总的看,形成了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的程序“闭环”。关于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依据刑事诉讼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明确事故调查中,由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将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情况。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
5、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责任追究等存在分歧,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总体上,强化了各部门从立案到协调解决意见分歧的全过程协调配合。强化各部门全过程协调配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6、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 三是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其中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 四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 五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
7、议、司法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时,办法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8、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4月16日总 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目录附 则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R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R 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R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9、国消防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一章 总 则
10、第三条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TextTextTextTextR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R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R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R 危险物品肇事案件;R 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R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R 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 加强协作 统一法律适用 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
11、等工作机制。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R 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问题线索R 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R 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R 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
12、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R 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公章;R 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R 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
13、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R 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R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R 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R 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十条 R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应急管理部门在3日内补正。R 公
14、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补充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自行调查。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R 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R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R 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相应退回案件材料。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
15、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R 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R 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书面建议。R 有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十三条 R 应急管理部
16、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R 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可以在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由应急管理部门代为保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涉案物品,并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的调取、使用及鉴定等工作。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
17、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R 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R 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复议维持不予立案通知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有关说明理由材料。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十六条 R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
18、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支持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检察意见。认为有关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R 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应急管理部门不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
19、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十八条 R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R 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R 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检察意见,并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处理情况。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三章 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第三章 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
20、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第三章 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采取挂牌督办、派员参与等方法加强指导和督促,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办理。第三章 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二十二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
21、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第三章 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的情形,经依法组织调查,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调查结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第四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第二十四条 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收集、妥善保存证据材料。R 对容易灭失的痕迹、物证,应当采取措施提取、固定;R 对查获的涉案
22、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事故调查组的安排,按照前款规定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第四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第二十五条 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其成员签名。没有签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第四章
23、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勘验或者检查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重新进行检验、鉴定、勘验、检查等。协作机制第五章 协作机制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 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24、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第五章 协作机制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 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第五章 协作机制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 适用职业禁止措施的,应当在判
25、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罪犯原所在单位。第五章 协作机制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五章 协作机制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附 则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