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劳动合同法培训课件2劳动合同法的历史演进劳动合同法的历史演进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1条)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
2、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目目 录录 一、法律适用范围 二、规章制度 三、集体协商制度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 六、劳动合同内容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九、经济补偿 十、集体合同 十一、劳务派遣 十二、非全日制 十三、监督检查 十四、法律责任4一、法律适用的范围一、法律适用的范围(一)在用工形式方面1、全日制用工;2、非全日制用工;3、劳务派遣。(二)在调整对象方面(第2条)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第93条);4、明确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94条)。(三)在劳动者方面(第44条、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法第15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排除:1.公务员、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3.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4.现役军人;5.家庭保姆。56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
4、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7二、规章制度(第二、规章制度(第4条条)(一)内容合法(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违法责任违法责任:(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5、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程序合法(第二、三款)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异议程序异议程序: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三)公示告知(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8三、集体协商制度三、集体协商制度(一)三方机制(
6、第5条) 人社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二)工会的作用(第6条)1、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2、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合同规定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910四、劳动合同的订立四、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第7条)用工之日(二)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第7、8、9条)1、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告知、不得扣押证件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2、劳动者:如实说明情况。(三)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1、书面劳动
7、合同是全日制用工的唯一合法形式(第10条)2、在订立时间上更具有可操作性(第10条)3、生效形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 双方各执一份(第16条)4、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方法: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第11条)(四)劳动合同类型(第12条)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3条)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15条)(五)时点要求:一个月内(不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满一个月的次日二倍工资);满一年(11个月二倍工资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11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一)加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
8、 (第14条)1.1.规定五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五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4)视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
9、期限劳动合同。2.2.明确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明确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第82条第二款)。 12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 (二)问题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第二次还是第三次?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订两次劳动合同,应从何时开始算?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在用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单位工作的,双方都未明确表示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签订? 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十年,是否要
10、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续延是否计算连续订立劳动合同次数? 6.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算连续两次情形? 7.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协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是否还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13六、劳动合同内容六、劳动合同内容 (一)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第17条,与劳动法相比) 1、共同规定4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 2、增加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事
11、项。 3、未提及3项内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法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定)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如何处理(第18条) 引发争议 重新协商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同工同酬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试用期(第19条) 1、只能一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不超过一个月 不超过二个月 不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个月一年三年14六、劳动合同内容六、劳动合同内容 (四)试用期的工资和解除(第20、21条) 1、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2)
12、且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 2、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39条) 劳动者解除: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第37条) (五)规范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行为 1、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第22条):专业技术培训、违约金支付限额、正常调资; 2、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第23、24条):两者的关系、人员限制、期限、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13、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者违约支付违约金; 3、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其他违约金。(第25条) 15六、劳动合同内容六、劳动合同内容 (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1 1、无效的情形(第、无效的情形(第2626条)条) (1)欺诈胁迫致违背真实意思表示(2)免除法定责任排除权利(3)违法 2 2、部分无效(第、部分无效(第2727条)条) 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3 3、劳动者补偿(劳动报酬)、劳动者补偿(劳动报酬) (第(第2828条)条) 条件: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且劳动者已付出劳动 结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标准
14、: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6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第30、31条) (1)劳动报酬:及时足额 支付令; (2)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加班 支付加班费。 2、劳动者(第32条) (1)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2)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7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情形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第33条)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第34条)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情形 1、变更三种情形:协商
15、一致变更(第35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变更工作岗位 (第40条) 2、书面变更 3、双方各执一份18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36条 用人单位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提前30天书面通知、提前3天通知(试用期内)。(第37条)2、未足额支付工资等6种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3、1种情形,暴力强迫劳动无须通知即可解除。(第38条)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6种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2、不胜任工作等3种情形,提前30天
16、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第40条)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4种情形下可以裁减人员,但达到一定规模须经过程序。(第41条)(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无条件无条件补偿或不补偿补偿或不补偿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预告解除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即时解除普通预告解除(普通预告解除(3030天)天)试用期预告解除(试用期预告解除(3 3天)天)普通即时解除普通即时解除特殊即时解除特殊即时解除无条件无条件不补偿不补偿许可性条件许可性条件(3838条第一款)条第一款)许可性条件许可性条件(3838条第二款
17、)条第二款)补偿补偿预告解除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即时解除普通预告解除普通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许可性条件许可性条件(3939条)条)许可性条件许可性条件(4040条)条)许可性条件许可性条件(4141条)条)禁止性条件禁止性条件(4242条)条)不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非因用人单位过错)(非因用人单位过错)(因用人单位过错)(因用人单位过错)(因劳动者过错)(因劳动者过错)(非因劳动者过错)(非因劳动者过错)20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四、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限制(第42条) 6种情形(包括疑似职业病病人医学观察期、工伤或职业病、非工伤或患病医疗期、女工孕产哺期、工作
18、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 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44、45条) (一)6种情形(包括合同期满、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其他情形) (二)期满终止存在第42条规定的情形
19、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责任(第87条):2倍经济补偿金21九、经济补偿九、经济补偿(一)8种支付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及条例第6条):分5大类(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12年。(三)月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四)如何分段计算?条件劳动合同法
20、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2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o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36条)o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
21、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40条第一款)2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o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
22、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40条第二款)o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第三款)o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
23、减人员的,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41条)24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o 一类是用人单位提出非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40、41条);o 二类是劳动者提出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o 三类是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任务完成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实施条例第实施条例第2222条条)o 四类是因用人单位主体消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项)o 五类
24、是超过一个月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五类是超过一个月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实施条例第终止劳动关系的(实施条例第6 6条)条)25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o 一类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37条,第46条第五项)o 二类是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o 三类是因劳动者主体消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3项、实施条实施条例第例第2121条)条)26十、集体合同十、集体合同(一)
25、内容和类型(第51、52、53条)内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类型: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二)程序和效力(第51、54条)程序:工会(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报送人社部门;15日内未提异议即行生效;效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本行业/本区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三)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第55条)大于等于最低工资,小于等于劳动合同约定。(四)解决问题的办法工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27十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用工单位28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
26、派遣的规定第57条: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具备的条件;2、许可前置。第58条:劳务派遣合同(1、载明事项;2、二年以上;3、无工作支付 最低工资。)第59条:1、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2、派遣期限。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1、派遣协议告知劳动者;2、不得克 扣劳动报酬;3、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第61条:跨地区派遣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62条:用工单位的义务;不得转派遣。第63条:同工同酬第64条:参加工会第65条:解除劳动合同第66条:三性岗位第67条:不得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29十二、非全日制用工十二、非全日制用工1.1.工作时间(日工时工作时间(日工时4 4小时;周工时小时
27、;周工时2424小时)小时)2.2.合同形式(口头协议)合同形式(口头协议)3.3.用人单位(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一个以上)4.4.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得约定)5.5.经济补偿(不支付)经济补偿(不支付)6.6.工资标准(工资标准( 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支付周期(支付周期( 1515天)天)8.8.社保缴纳(个人参加职工养老及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社保缴纳(个人参加职工养老及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伤保险)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发200312200312号)号)30十二、非全日制用工十二、
28、非全日制用工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劳社部发200312200312号号) )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29、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31十三、监督检查十三、监督检查(一)人社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第73、74、75条)(二)建设、卫生、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76条)(三)劳动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77条)(四)工会依法维护、监督、提出意见要求纠正、支持和帮助(第78条)(五)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有功获奖32十四、法律责任十四、法律责
30、任(一)规章制度违法(第80条)责令改正、警告、承担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缺项或未交付(第81条)责令改正、承担赔偿责任(三)未签书面合同(第82条)二倍工资(四)试用期违法(第83条)责令改正、 支付赔偿金(五)违法扣押物品(第84条)责令限期退还+处罚、承担赔偿责任(六)劳动报酬违法(第85条)限期支付、加付赔偿金33十四、法律责任十四、法律责任(七)劳动合同无效责任(第86条)承担赔偿责任(八)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第87、89、90、91)二倍赔偿金、责令改正、承担赔偿责任(九)严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第88条)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十)违法派遣(第92条)责令停止违法
31、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劳务派遣: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承担连带责任(十一)非合法用工主体(第93、94条)追究法律责任、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十二)人社等主管部门违法责任(第95条)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34十四、附则十四、附则(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96条)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第73、74、75条)(二)是否可追溯(第97、98条)35劳动合同36劳动合同37劳动合同38劳动合同39劳动合同40劳动合同41劳动合同42劳动合同备案表 注:1、备案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2、初次办理备案应当提供单位合法主体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用人单位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同级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4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注:1、备案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2、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同级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