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 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思考: 什么是产品 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 必须经过加工、制作 必须用于销售 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1、芝麻油、大坝、冰毒、房屋哪种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 2、血浆、血液制品是产品吗? (二)产品质量 1、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所具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等各种特性的综合。 (一)安全性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思考:是否可以通过合同取消关于产品安全性的要求? (二)使用性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明示担保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三)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返回 思考: 如何判定产品缺陷? (四)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等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对产品的理解 (1)在我
3、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以及外国人,均适用产品质量法。 (2)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也适用产品质量法。 (3)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也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2、对服务的理解 服务业、修理业中用于经营性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对于服务业、修理业中的经营者,无论其主观时是否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其经营性的服务中使用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卖,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3、延伸行为故意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技术的,也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
4、整范围,行为人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 企业可以自行检验,也可为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其授权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2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
5、品检验,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项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 思考: 1、抽查的范围? 2、抽查的形式? 3、抽查样品如何选择? 4、谁负责组织和管理? 5、如果企业对抽查检验结果不服,如何救济? 三、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积极、作为义务 (1)对商品质量的明示和默示担保义务1)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以文字或者行为等方式,对产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义务。2)默示担保义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惯例而产生的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质量承担的义务。 产品质量 (2)标注产品标
6、识的义务 产品标识,是指产品上或者其包装上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作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
7、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返回 (3)对产品包装承担的义务 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品的总称。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生产者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或者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
8、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的积极、作为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对所有货物进行检验,查明货物的质量,同时对货物应具备的表示,如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认证标志等是否齐备进行检查,以查明货物是否可以销售。 (2)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由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在通过销售者达到用户、消费者手中时,中间有一段时间差,如果进货使产品符合质量要求,而在这段时间内,产品出现瑕疵,则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产品不变质;不销售过期失效的产品。 (3)产品标识符合法定要求 产品标识
9、符合法定要求,是指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与生产者以样,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要求。同时,销售者还应当向生产者索要合法、齐全的产品标识的说明;不得搞假冒产品标识;直接向用户、消费者告知产品的警示标志和说明。 产品质量法第27条 2销售者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1)不得销售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生产者、销售者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责任 (一)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责任 1、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 (1)概念 产品质量
10、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2)种类 默示担保义务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明示担保义务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3)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4)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方式 1)修理; 2)更换; 3)退货; 4)赔偿损失。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
11、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1)概念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什么是产品缺陷? (2)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性质:侵权责任 主体:生产者
12、主观:无过错 客观:损害结果 免责事由: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性质:主要为侵权责任 主体:销售者 主观:过错 客观:损害结果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
13、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43条1、人身伤害(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
14、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4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思考:1、甲在2000年买了一个洗衣机,2002年的时候发现漏电,他于2005年提起诉讼,法院会不会受理?2、1995年甲买了一台电视机,1997年甲把电视机卖给了乙,乙于2005年发现电视机漏电,2006年提起诉讼。法院会不会受理? 民法通则第136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15、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03年6月1日,甲从某百货商店买了一台*牌的电风扇。第二天中午,其妻乙不慎触到了正在运转的电风扇,结果触电造成右手残废。为给乙治伤,他们花去人民币2430元,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960元。出事之后,甲将风扇放置一边不用了。2007年6月1日,甲得知这种S牌电风扇质量有问题,并请有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是该电风扇质量不合格。2009年1月1日至7月1日,甲所在的区域发生特大洪灾,交通中断。甲于2009年8月1日请求某百货商店赔偿其因电风扇
16、漏电伤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某百货商店拒绝赔偿。于是,甲起诉到人民法院。 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百货商店赔偿因电风扇质量缺陷致其妻乙伤残所造成的损失。而百货商店则辩称,虽然电风扇质量有缺陷,但是事情已过去6年之久,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因此,百货商店拒绝赔偿。 王强是江苏省东台市某海边农场的职工。 1991年11月24日起在农场医院住院20天,其间肝功能检查正常,该院两次为其输注冻干血浆共400毫升,出院后一段时间,感到头昏乏力等症状,多次在农场医院就诊未能确诊,直至1997年8月病情加重,东台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肝功能异常,同年9月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确诊患病毒性丙型肝炎(慢性),后去多家大医院求
17、治未愈,由于缺少医学知识,一直不知致病原因,直至2003年11月13日晚,收看央视二套经济与法栏目时,看到“输血疑云”电视专访报道,才知输血是感染丙肝病毒的重要渠道。请求判令农场医院和农场连带赔偿原告因患丙肝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26807元(审理中变更为145076.01元)。庭审中,农场医院提供了冻干血浆的购货发票,发票上载明销售单位是海安县医药公司,但没有生产厂家的记载。海安县医药公司找到了当年的购货发票,“蜀阳”牌冻干血浆来自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海安县医药公司推测,“蜀阳”是一家较大规模的制药企业,现名可能是“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而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已与其他企业合并重组更名为浙江
18、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对海安医药公司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不置可否,该公司也未能找到当年销售的这批冻干血浆的进货资料。 合议庭根据原告的申请,立即追加海安医药公司、浙江英特公司、四川蜀阳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庭审中,各方均有职业律师出庭,但浙江英特公司未出庭。双方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事实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争论。 (二)其他机构的民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
19、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未依法撤销其使用的认证标志资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3款,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的解决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47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