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民 法法 学学 (上)4 主讲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朱建农朱建农 副教授副教授 律师律师 第二编第二编 物权法物权法 第六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 1 1、定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定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利益的排他的权利。物,而享受利益的排他的权利。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A、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因此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只有当物权存在时,物上请求权才能产生,物权消灭时,物上请求权也不能产生。 B、物上请求权的产生以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妨碍为条件,其目的在于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
2、。 C、物上请求权获得满足时,物权回复圆满状态,而债权的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债权消灭。 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A、物上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 B、妨害排除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 C、妨害防止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 D、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 E、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 买卖合同 孙先生 (买受人,债权人)(所有权人) 高先生(买受人,债权人)付款买卖合同交付 能否请求返还?图示1 吴先生(所有权人)(抵押人) 赵先生(借用人)借款合同 陆先生(买受人)(善意占有人)抵押买卖合同交付是否能主张抵押权?图示2 二、物权行为
3、独立和无因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是指在买卖等交易中,买卖、赠与、互易等合同为债权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转移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时,尚需完成一个独立与买卖、赠与、互易合同的物权行为。前者为后者的原因行为。 4、物权行为无因原则:是指在买卖、互易、赠与等交易中,当事人为履行债务而实施的转移物权的行为,其效力独立于其原因行为,即使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转移所有权的行为仍可有效。 第一节第一节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1、用益物权是为使用收益目的而在他人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2、特征: (1)以不动产为标的; (2)在他
4、人不动产上设定; (3)为使用、收益目的而设定; (4)具有处分的效力。 三、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制度三、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制度 1、效力: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期限在法定限度内约定; 2、权利标的:地表、地上、地下; 3、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4、权利取得时间:登记时取得; 5、权利公示方式:登记和颁发证书; 6、流转方式: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7、建筑物、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分原则; 8、权利转移方式:登记。但未规定登记究竟是权利的成立要件抑或对抗要件,故应认为是成立要件。 5、地役权的分类: (1)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前者为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为积极行为的地役权,后者为限制供役地人为积极行为的地役权; (2)持续地役权和非持续地役权:前者是指行使地役权无需每次有权利人的行为的地役权,后者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每次需有权利人的行为的地役权; (3)表现地役权和非表现地役权:前者指依据外部表征可以辨别的地役权,后者指不能依外部表征辨明的地役权,如地下排水地役权、瞭望地役权。 四、质权四、质权 1、质权的意义:债权人因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质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质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种类: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