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义务教育是国家事权、依法由国家举办”总要求,围绕“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的总目标,全面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结构和布局调整,到2022年秋季学期,各市(特区、区)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控制到5%以内。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正确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强化政府职责,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二)坚持循序渐进。深入调查研究,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既积极作为、扎实推进,又稳慎操作、逐步到位。(三)
2、坚持依法行政。发挥法治对教育改革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三、主要举措(一)停止审批设立。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不得设立公有主体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同意已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办学规模,确保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只减不增。(二)严控招生计划。对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要求,结合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面积、生均建筑面积、专任教师数量、仪器设备配置等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核定招生计划。2022年,各市(特区、区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数,与2021年相比核减比例至少达到30%以上。通过核减招生计划方式,全市降低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1.2%以上。(三)依法分流关停。坚持关停结合、合理分流、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办学条件差、安全隐患大、师资力量弱、教育教学质量差的薄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关停或分流。合理引导在校生规模低于300人或九年一贯制小学阶段在校生规模小于200人、初中阶段在校生规模小于100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停办或转型为其他学段学校。同时,对租赁办学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列入缩减招生计划或分流重点对象,减少义务教育存量。通过关停或分流方式,全市降低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0.65%以上。(四
4、)增加学位供给。通过新建公办学校、已有公办学校扩容、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等方式,增加公办学校学位供给,防止因教育结构调整造成公办学校大校额大班额。2022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公办中小学42所,新增公办义务教育学位16000个。优先将随迁子女占比较高、办学质量较好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政府购买学位范围,以满足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须办成公办学校,已有的小区配套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条件成熟的转为公办学校,或者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继续办学。(五)规范招生行为。统筹制定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措施,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跨县域招生,严禁通过考试、面试等
5、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学校排名等为招生依据选拔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严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混合招生,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生源地”、“合作校”等名义招生。(六)规范公参民学校。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行为。不得设立公有主体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于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要转设为公办学校;对于公办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
6、的,可在进行财务清算、校名清理、公办学校退出的基础上,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转设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各市(特区、区)针对辖区内涉及的公参民学校,制定一校一案进行整改,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改。(七)清退公办教师。严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管理,严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要在2022年底前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八)规范教育教学。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五育并举,落实“五项管理”,促进学生德智
7、体美劳全面发展。对不按国家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学的要立即严肃整改,严禁以自编课程取代国家课程及教材,严禁引进境外课程及教材开展教学,严禁擅自聘请外籍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九)强化财务管理。督促指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落实财务审计制度,检查举办者获取办学收益或分配剩余财产的情况,通过购买服务、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办学收益的情况,通过兼并收购、委托经营、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变相牟取不法利益的情况以及挤占、挪用或抽逃学校资金的情况,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运行情况全流程监管。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
8、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十)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健全党组织参与学校决策和监督机制,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配齐配强思政德育工作者、班主任。四、实施步骤(一)制定方案阶段(2022年1月2月)。对全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学位、学生、教师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县两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二)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2月3月)。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发动,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理解支持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的
9、舆论氛围。(三)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3月10月)。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按照实施方案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四)检查评估阶段(2022年11月12月)。对各市(特区、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检查评估。五、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特区、区)要切实履行人民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坚持以县为主体,一校一策制定方案。要加强对县城内义务教育统筹,优化义务教育结构,扩大公办义务教育学位的供给,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二)积极稳妥推进。各市(特区、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作过程中风险的研判识别和预警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加大舆情监测和负面舆情处置力度,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三)加强宣传引导。围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的发展目标,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各项政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动员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了解和支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努力营造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四)强化督导检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各(市、特区、区)开展一次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落实督查。对工作推进滞后,影响全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各项指标任务的,按有关程序进行问责。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