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解读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解读一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二企业如何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热点问题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中的定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3月31日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基本定位:基本定位: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
2、规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3月31日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指导思想: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3月31日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
3、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3月31日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工作原则: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依法构建。 坚持共建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二)法律体系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基准法)二、企业
4、如何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企业如何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贯彻落实两项基础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 切实保障职工四项权益: 1、劳动报酬 2、社会保险和职业培训 3、休息休假 4、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一)劳动合同制度(一)劳动合同制度掌握两部法律: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抓好四个环节 1、签订环节 2、履行环节 3、变更环节 4、解除和终止环节签订环节签订环节 1、文本: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依法制定劳动合同文本 2、告知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5、,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建议企业制作入职须知,请职工签收) 3、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技巧: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服务期、竞业限制履行和变更环节履行和变更环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需注意的几点: 1、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
6、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变更合同要及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解除和终止环节解除和终止环节 解除的六个类别: (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过失导致的劳动者主动解除。(四)劳动者过失导致的用人单位主动
7、解除。(五)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经济性裁员。 解除和终止环节解除和终止环节 禁止解除的六种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
8、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和终止环节解除和终止环节 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计发年限: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计发办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
9、发基数: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保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限高: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
10、止,依照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实行用工备案制度,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在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后,应当自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向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11、门应当逐步推行劳动用工网络备案方式。 (二)集体合同制度(二)集体合同制度 掌握一法两条例: 劳动合同法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定义:1、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指劳方集体性地透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予,最终签订书面集体合同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2、 集体合同是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所缔结的书面协议。也称作团体协约、集体协议。通过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二)集体合同制度(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是企业劳动保障方面的“基准法”,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
12、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种类(从类容划分)Page 20D 女职工权益保护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C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B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A综合性综合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种
13、类(覆盖范围划分)种类(覆盖范围划分)ABC企业集体合同企业集体合同区域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行业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Page 22协商类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Page 23协商程序推选协商代表 协商准备召开协商会议 通过集体合同
14、(草案)报送审查生效公布实施发出要约Page 24协商代表贵州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每方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首席代表。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中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和少数民族
15、代表。 Page 25协商准备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Page 26发出要约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
16、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Page 27召开协商会议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Page 28通过草案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
17、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1-2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Page 29报送审查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
18、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 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9、管理。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Page 30生效公布实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Page 31法律责任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
20、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情况的;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按要求为职工提供保险福利及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劳动和社
21、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age 32集体合同审查ABC主体合法审查主体合法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程序合法审查内容合法审查内容合法审查Page 33集体合同审查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2.工会法人证明或上级工会批准成立的文件,没有工会的企业需提供民主选举协商代表的相关文件 3.首席代表不由企业法人和工会主席担任的,须提供企业法人和工会主席的书面委托材料(须企业法人与工会主席签字) 4.双方协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5.双方协商会议的会议纪要(加盖企业和工会章) 6.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文件(加盖企
22、业和工会章) 7.在集体合同(草案)中提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提供该规章制度文本(加盖企业和工会章) 8.集体合同草案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三、热点问题三、热点问题 (一)劳务派遣问题 (二)工时及休息休假制度 (三)收入分配改革(一)劳务派遣问题(一)劳务派遣问题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原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特别规定”做出了修订,于2013年7月1日实施。实施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提高了开办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6月21日颁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3、部部长令第19号),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12月20日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第19号)。规范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提出了用工比例限制。 (一)劳务派遣问题(一)劳务派遣问题 几个注意事项: 1、请选择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的派遣企业合作。 2、2016年3月前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至10%以下。 3、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 者的,视同劳务派遣。(二)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二)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 1、特殊工时审批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时制) 2、带薪年休假制度 (年限、未休假工资) 3、探亲假、丧假。 (可由企业制定规章制度) 4、婚假、产假(按照计划生育法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三)收入分配改革(三)收入分配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层层降薪的问题) 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 (最低工资包含哪些部分、工资指导线是什么?) 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企业人工成本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谢谢大家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