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讲义框架讲义框架2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概念一、保险法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功能二、保险法的功能 (一)对社会(一)对社会 (二)对个人(二)对个人 (三)对保险公司(三)对保险公司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 三、保险法内容三、保险法内容 (一)(一)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 (二)(二)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管理的法律规范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 四、我国
2、保险立法四、我国保险立法 (一)法律(一)法律 1、1995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二次修改:次修改:2002年、年、2009年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 如: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三)行政规章:主要保监会制定发布(三)行政规章:主要保监会制定发布 如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财产险合同的特殊问题财产险合同的特殊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问题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问题保险合同的概
3、念与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有偿性(一)有偿性 (二)射幸性(二)射幸性 (三)诺成性(三)诺成性 (四)双务性(四)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案例案例】1997年年10月,某乙烯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月,某乙烯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乙烯公司的企业财产,次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乙烯公司的企业财产,次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双方约定保险期间为一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双方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
4、金额为年,保险金额为38亿,保险费为亿,保险费为779万,分两期支万,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起保之日付,第一期在起保之日30日内,第二期在起保之日日内,第二期在起保之日180天内。保险合同后,乙烯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天内。保险合同后,乙烯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期保险费,但第二期期保险费,但第二期389万保费迟迟不支付。经多万保费迟迟不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保险公司将依稀公司诉至当地法院,次催要未果,保险公司将依稀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所欠保费。被告辩称,保险法没有规请求判令支付所欠保费。被告辩称,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人有追索保险费的权利。另外,保险公司在定保险人有追索保险费的权利。另外,保险公司
5、在保险期间内没有承担保险责任,无权要求支付剩余保险期间内没有承担保险责任,无权要求支付剩余保险费。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分析】根据保险法,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强制根据保险法,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强制性义务。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为了不加重投保性义务。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为了不加重投保人的生活困难,保险法明文规定不得以诉讼方式要人的生活困难,保险法明文规定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但是对于财产险的保险费未作此类求投保人支付。但是对于财产险的保险费未作此类限制。乙烯公司逾期未交保险费的行为构成违约,限制。乙烯公司逾期未交保险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保险人有权采取法
6、律允许的方式要求补交。保险人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要求补交。 另外,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是附有条件的,只有在发另外,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是附有条件的,只有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需承担赔偿义务。因此,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需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乙烯公司认为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支付乙烯公司认为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剩余保险费是没有道理的。剩余保险费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避免没有出险,投保人拒绝缴纳保险费的纠纷,为了避免没有出险,投保人拒绝缴纳保险费的纠纷,对于财产险业务,因保险期间比较短,实务中一般对于财产险业务,因保险期间比较短,实务中一般不约定分期交费,明确约定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一
7、不约定分期交费,明确约定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五)非要式性(五)非要式性 【保险基础知识链接保险基础知识链接】 1、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表示愿意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险人发出的表示愿意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它一般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和印制,具有统一格式。它一般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和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单载有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如投保人、投保单载有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
8、金额、保险期间、特别约定及投保人声明等。有的险种,保险人为更别约定及投保人声明等。有的险种,保险人为更详尽、准确了解和评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还单详尽、准确了解和评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还单独设计风险询问表。独设计风险询问表。 风险询问表和投保单都是重要的投保文件,是订风险询问表和投保单都是重要的投保文件,是订立合同的依据,一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构成保立合同的依据,一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应由投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应由投保人自己亲自填写并签名。人自己亲自填写并签名。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保单保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
9、间订立的: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和证明,和投保单一样,保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和证明,和投保单一样,保险单载明了合同全部内容和要素,由保险人签名险单载明了合同全部内容和要素,由保险人签名盖章。盖章。 3、保险协议保险协议:保险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保险协议书通常是正保险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保险协议书通常是正对特定的保险事项而订立的,所以应包含保险合对特定的保险事项而订立的,所以应包含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承保中,使用保险协议书方式的同的全部内容。承保中,使用保险协议书方式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不少保险协议书内容简陋,现
10、象越来越多,但是不少保险协议书内容简陋,要素不全,常常引起纠纷,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要素不全,常常引起纠纷,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应该引起保险人的高度重视。隐患,应该引起保险人的高度重视。 (六)附合性(六)附合性保险合同原则保险合同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定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一)定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确定(二)保险利益的确定 1、财产保险:合法、确定性、经济利益、财
11、产保险:合法、确定性、经济利益 (1)积极保险利益)积极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一种积极、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一种积极、肯定、有利的经济关系。当此种利益遭受损定、有利的经济关系。当此种利益遭受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将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将遭受实际的减损。遭受实际的减损。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举例举例】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对财产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具有保险利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
12、物等具有保险利益益 ; 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利益。 (2)消极的保险利益)消极的保险利益 主要指责任利益主要指责任利益 ,当此种利益遭受损失,被保,当此种利益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将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险人将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 。 【举例举例】 产品的制造商对因其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品的制造商对因其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所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所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
13、险利益。(产品责任险)具有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 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有关的行为而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有关的行为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患职业病或伤、残、亡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抚恤金的给付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伤补贴、抚恤金的给付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本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从事商品外销或者本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从事商品外销或者对外贷款业务中,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外贷款业务中,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险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利益。(
14、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 (1)身份关系)身份关系 (2)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信赖关系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案例】2001年年8月,王某为妻子李某投保了月,王某为妻子李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为王某,保险金额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为王某,保险金额50万。万。2003年年3月,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各自再婚。月,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各自再婚。2004年年9月,李某因意外身亡,王某得知后向月,李某因意外身亡,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与李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与李某已离婚,其对被保险人李某已经没有保险
15、利益,已离婚,其对被保险人李某已经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下诉至法院。 【问题问题】 1、判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判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 2、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一、定义:(保险法第一、定义:(保险法第5条)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二、表现: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6、不履行的后果:(1)故意)故意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故故意意解除解除权权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不承担保担保险责险责任任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重重大大过过失失解除解除权权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17、保险合同 不承不承担保担保险责险责任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问题实践问题】 1 1、解除权的行使(保险法第、解除权的行使(保险法第1616条)条) 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30日不行使,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解除权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2年的,不得解除合年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
18、当承担赔偿责任。同。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了未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了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能解除合同,也无权拒赔。的情况的,不能解除合同,也无权拒赔。 2、重视投保单、风险询问表的填写、重视投保单、风险询问表的填写 证明保险人是否进行过询问,投保人是否证明保险人是否进行过询问,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的重要证据如实告知的重要证据。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条) 1、一般合同条款:、一般合同条款:说明义务说明义务 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明确说明义务 (1)在保险凭证上
19、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意的提示 (2)且应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且应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该免责条款无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问题实践问题】 1、续保业务也需要作明确说明、续保业务也需要作明确说明 无论是续保业务还是投保人首次投保的业无论是续保业务还是投保人首次投保的业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
20、题 业务人员忽视投保人在业务人员忽视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声明”栏栏目签章,或者代替投保人签字。这将使保目签章,或者代替投保人签字。这将使保险人丧失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险人丧失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初步证据,无法依据免责条款免责,极的初步证据,无法依据免责条款免责,极大地损害了保险人利益。大地损害了保险人利益。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定义:一、近因原则定义: 是指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以判明是指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以判明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近因的
21、判定二、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引起损害单一原因引起损害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多种原因间断致损多种原因间断致损 多种原因连续致损多种原因连续致损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案例案例】“新星新星”轮向俄罗斯运送一批大米,因货轮向俄罗斯运送一批大米,因货物受损,俄货方拒收,并威胁要采取法律行动扣物受损,俄货方拒收,并威胁要采取法律行动扣押该轮。后航运公司下令船长立即返回,该轮在押该轮。后航运公司下令船长立即返回,该轮在未办理离岸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了纳霍特卡港,未办理离岸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了纳霍特卡港,从而遭到俄边防军舰围追。遭受从而遭到俄边防军舰围追。遭受500余次射击后,余次射击后,该轮被迫返
22、航。当时,海面刮起该轮被迫返航。当时,海面刮起6级大风,由于级大风,由于受损严重,该轮在返航途中开始下沉。后船员弃受损严重,该轮在返航途中开始下沉。后船员弃船,船,8人失踪,其中人失踪,其中7名中国船员。名中国船员。 【分析分析】沉船事件的近因?沉船事件的近因? 炮击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炮击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暴风和海况的影响只是辅助性的因素,仅原因。暴风和海况的影响只是辅助性的因素,仅起到加快下沉速度的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促成起到加快下沉速度的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促成沉船结果的有效原因。故俄边防军的炮击是保险沉船结果的有效原因。故俄边防军的炮击是保险
23、事故发生的近因。事故发生的近因。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质的规定:(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补偿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补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仅以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
24、保险知识链接保险知识链接】 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础,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保险价值。不存在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险中,保险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人身险中,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金额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由双方
25、协商确定。 财险:赔偿金额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价值 人身险:给付金额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二)责任限额和免赔额(二)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三、补偿损失的方式三、补偿损失的方式 (一)现金赔付(一)现金赔付 (二)修理(二)修理 (三)更换(三)更换 (四)重置(四)重置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一)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 (二)定值保险(二)定值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案例】1999年年4月,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月,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签订了车辆损失险
26、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尼桑牌大轿车,保险金额尼桑牌大轿车,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万元,保险期间自1999年年5月月5日至日至2000年年5月月4日止。日止。1999年年6月,月,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 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保险公司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出险车辆的价见不一。保险公司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出险车辆的价值做出评估,所评估的价值为人民币约值做出评估,所评估的价值为人民币约8万。汽车万。汽车运输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运输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进
27、行赔万元进行赔付。后双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保付。后双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就是赔偿金额,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险金额就是赔偿金额,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0万。万。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分析分析】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不预先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不预先确定保险价值,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再确定保险价值,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再另行估计保险价值。另行估计保险价值。 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车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即保险人的补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
28、故发生以前的状态,否则被保险人可能因为出险以前的状态,否则被保险人可能因为出险而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可而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能诱发道德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一)保险人(保险法第(一)保险人(保险法第10条)条) 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
29、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二)投保人(保险法第(二)投保人(保险法第10条)条)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法人。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三)被保险人(保险法(三)被保险人(保险法12条)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为同一人,也可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不同的人 二、
30、保险合同关系人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受益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义: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一、定义: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的状态的状态 二、成立的步骤:二、成立的步骤: 要约、要约、 承诺承诺三、成立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三、成立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立时生效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的问题】1、是否以签发保险单为成立要件、是否以签发保险单为成立要件 2、是否以交付保险费为成立要件、是否以交付保险费为成立要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案例】 1998年年4月月7日,新隆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日,新隆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
31、合险。造纸厂在投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造纸厂在投保单上写明,保险期间从保单上写明,保险期间从1998年年4月月8日日12时起至时起至1999年年4月月8日日12时止;保险标的为原材料及库存时止;保险标的为原材料及库存产品;保险金额为产品;保险金额为800万元;保险费为万元;保险费为6.5万元,万元,分三期交付,即分三期交付,即4月月30日前交付日前交付2万元,万元,6月底交月底交付付2万元,剩余部分至万元,剩余部分至1998年年10月底付清。保险月底付清。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的人员口头表示同意按照投保单公司办理此业务的人员口头表示同意按照投保单所列条件承保,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要在造纸
32、所列条件承保,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要在造纸厂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才签发保险单。厂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才签发保险单。1998年年4月月21日,造纸厂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库存产日,造纸厂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品100余万元的损失。余万元的损失。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 由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约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由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约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造纸厂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造纸厂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于是,拒绝赔偿。造纸厂认为,保险公司保
33、险责任。于是,拒绝赔偿。造纸厂认为,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应承担赔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造纸厂诉至法院。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造纸厂诉至法院。 【问题问题】 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2.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但没有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但没有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定义: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符合一、定义: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产生法律约束力
34、。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生效时间二、生效时间 (一)一般原则:成立时即生效(一)一般原则:成立时即生效 (二)例外(二)例外 :1、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条件 2、 附生效时间附生效时间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的开始是被保险人真正获得保险保障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是被保险人真正获得保险保障的起始时间起始时间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的问题】保险责任的开始是否以交付保保险责任的开始是否以交付保险费为要件?险费为要件? 从保险法第从保险法第14条看,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条看,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保险人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之间是并列关系,两保险人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之间是并列关系,两
35、者互不影响,保险法尊重双方当事人对此的约定。者互不影响,保险法尊重双方当事人对此的约定。 如果保险合同将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约定为保险人如果保险合同将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则只有在投保人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则只有在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才开始,如果没有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才开始,如果没有约定,则保险费的交付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则保险费的交付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 【思考题思考题】某运输公司拟投保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某运输公司拟投保陆上货物运输保险,2009年年1月
36、月1日向当地保险公司说明投保意向,并填写日向当地保险公司说明投保意向,并填写了投保单。经核保,了投保单。经核保,1月月2日保险公司口头同意承保。日保险公司口头同意承保。1月月5日运输公司交纳了全部保费。次日,保险公司签日运输公司交纳了全部保费。次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合同约定,保险合同自发保单。合同约定,保险合同自1月月8日生效,保险期日生效,保险期间自间自2009年年1月月10日到日到2010年年1月月9日,本保险负日,本保险负“仓仓至仓至仓”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37、,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 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间:1月月2日日 2、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生效时间:1月月8日(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日(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2009年年1月月10日到日到2010年年1月月9日日 4、保险责任期间:运输过程、保险责任期间:运输过程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交付保险费义务(保险法交付保险费义务(保险法14条)条) 出险通知义务(保险法出险通知义务(保险法21条)条) 提供损失证明和资
38、料义务提供损失证明和资料义务 (保险法(保险法22条)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 (保险法(保险法49条)条) 维护标的安全义务维护标的安全义务 (保险法(保险法51条)条)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法52条)条) 施救的义务(保险法施救的义务(保险法57条)条)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核定损失和赔偿义务(保险法及时核定损失和赔偿义务(保险法23条)条) 拒赔通知义务(保险法拒赔通知义务(保险法24条)条) 【相关问题相关问题】 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受到侵
39、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是指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其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保险法第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人寿保险诉讼时效年,人寿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期间为5年,都自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年,都自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之日起算。 先予支付的义务先予支付的义务 (保险法(保险法25条)条)保险合同的变更
40、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变更一、保险合同变更 (一)定义(一)定义 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 (二)变更的形式(二)变更的形式 书面,一般采用批单形式书面,一般采用批单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含义(一)含义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依照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依照法律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或合同当事
41、人双方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行为。 (二)解除方式(二)解除方式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充分解除权)投保人充分解除权 (2)保险人严格解除权)保险人严格解除权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16条)条) 保险欺诈(保险法保险欺诈(保险法27条)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保险法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保险法51条)条) 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 (保险法(保险法52条)条)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42、后逾期未答复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逾期未答复 (保险法(保险法37条)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 【案例案例】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签订日,华侨大厦即交纳了合同,合同签订日,华侨大厦即交纳了6万元全部保费,万元全部保费,保险期间自保险期间自2000年年2月月4日至日至2001年年2月月3日。日。5月份,月份,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出险,华侨大厦及时报案,但保险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出险,华侨大厦及时报案,但保险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8月月2日,华侨大厦书面通知保险日,华侨大厦书面通知保险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要
43、求返还全额保费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额保费6万元。双万元。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问题问题】 1、投保人是否有随时解除权、投保人是否有随时解除权 2、合同何时解除、合同何时解除 3、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解除前的发生的保险责任,是否、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解除前的发生的保险责任,是否全额返还保险费全额返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保险法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保险法30条)条) 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定该条
44、款的真实意思 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30条)条)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人的解释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几类。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几类。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
45、点 (一)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一)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二)补偿性保险合同(二)补偿性保险合同 (三)受保险价值限制的保险合同(三)受保险价值限制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特殊问题财产保险合同特殊问题 财险合同特殊问题财险合同特殊问题代位追偿代位追偿 (一)概念(一)概念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发生保险责任范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赔付后,可以代位行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赔付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制度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制度 (二)社会功能(二)社会功能 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避免第三人逃脱法律责任避免第三
46、人逃脱法律责任 减少保险人的保险赔付负担减少保险人的保险赔付负担财产保险合同特殊问题财产保险合同特殊问题 (三)构成要件(三)构成要件 1、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 3、在赔付金额限额内代位追偿、在赔付金额限额内代位追偿 4、第三方责任人不得具有特殊身份、第三方责任人不得具有特殊身份 保险法保险法62条: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条: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第三方责任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方责任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财产保险合同特殊问题财产
47、保险合同特殊问题 (四)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四)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1、提供必要的文件、情况并协助追偿、提供必要的文件、情况并协助追偿 2、不得妨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得妨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的责任。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利的,该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利的,该行为无效。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
48、的,可扣减或者要求返还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可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相应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一、人身保险合同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保险 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保险标的的人格化(一)保险标的的人格化 标的无法用货币衡量标的无法用货币衡量(二)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二)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不存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双方协商确定不
49、存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三)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三)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不能以被保险人的实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不能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前提际损失为前提 (四)保险期限的长期性(四)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五)分期交付保险费不得诉讼请求(五)分期交付保险费不得诉讼请求 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减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减 少保险金额少保险金额 (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 (一)对死亡保险的限制(一)对死亡保险的限制 1、对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对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被保险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50、人被保险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对订立的限制、对订立的限制 须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以死亡为须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须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须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 3、对合同转让和质押的限制、对合同转让和质押的限制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4、例外: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例外: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保险 不必经其子女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不必经其子女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但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但被保险人死亡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