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泉州市中级法院陈鹏腾泉州市中级法院陈鹏腾序: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和修改的背景及立法目的 历史回顾: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幸远的。 行政诉讼法实施年的现状: 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立法宗旨)的修改四方面内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去掉了“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如管辖制度);行政审判机制的改革(包括立案登记制、诉讼类型化、负责人出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诉讼终结制度、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等) 新旧条
2、文对比: (旧)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立案登记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
3、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方式的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方式的变化)现状:走向另一个极端。现状:走向另一个极端。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立案登记并不等于立案不审查。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还是必须审查的, “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仅仅是“本法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
4、条件”;滥诉问题。二、管辖问题 增加跨区域管辖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将共同管辖情形下,由“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审理”调整为“最先立案法院审理” 明确对于移送的案件,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删除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三、受案范围 将旧法的将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
5、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定义)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存在问题:相对人不履行协议,行政主体的法律救济途径问题;行政协议中仲裁、诉讼等条款约定的效力问题
6、;合同外的第三人,能否作原告起诉? 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问题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问题 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三、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保护的权利范围不再局限于人身权、财产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三、受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
7、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个要件:一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本身依据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作出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法院已经开始在审查行政行为,案件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规范性文件;三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三、受案范围 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
8、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几个问题:只能是行政附带审民事案件,不能民事附带审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案件,要求法院对相应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民事部分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部份适用行政诉讼法。当事人仅对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也应当由行政庭审庭审理
9、。如果当事人仅仅对一部分上诉,另一部份没有上诉的。另外没有上诉的部分也不发生效力。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现状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现状 2015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上已经让位给异地管辖了。四、
10、适格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五、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年。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种起诉期限:如果行政行为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按第条的规定地,起诉期
12、限是个月;如果行政行为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根据第条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年。最长起诉期限: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的,按照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年提起诉讼的。注意:原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表述,修改为“因不动产”六、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诉讼请求的类型化:原告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
13、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六、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判决结果的类型化,主要集中在第条到条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撤销判决(第七十条) 重作判决(第七十一条) 履行判决(第七十二条) 给付判决(第七十三条)六、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六、
14、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确认违法判决(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行政行为: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不包括第三人的利益)大损害的;(这里不包括第三人的利益)(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
15、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确认违法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行政行为违法的赔偿问题行政行为违法的赔偿问题 确认无效判决(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第七十五条) 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和赔偿判决(第七十六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和赔偿判决(第七十六条) 变更判决(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第七十
16、七条)七、合理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合理性审查规定: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审查内容主要是: 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对同样的违法事实不平等地适用法律; 责罚不相当; 行政行为考虑其他不相关因素。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十六条的第二款(目前唯一可以适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到庭处理措施的条款):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17、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央深改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三、涉及重大公开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四、“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编制
18、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袖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的法律后果:一、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二、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九、有限调解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十、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三节,共三条。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
19、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十一、再审程序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确定了“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制度。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确立了“法院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机制。关于“一次再审,一次抗诉”制度。确立了行政诉讼的终结机制。
20、十二、执行程序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