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概述法的概述一、法的本质及特征一、法的本质及特征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一)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的特征(二)法的特征 1 1法是经过法是经过国家国家制定制定或或认可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成文法成文法&不成文法不成文法 2 2法凭借法凭借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效力 实体法实体法
2、& &程序法、程序法、“程序正义程序正义” 3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的行为规范 4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大陆法系(Civil-Law System)&英美法系Common-Law System)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
3、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横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二者区别: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律结构、法律适用、诉二者区别: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律结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职业教育讼程序、职业教育二、法律渊源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也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法律渊源也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现形式。(一)宪法(一)宪法(二)法律(二)法律(三)行政法规(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五)行政规章(六)司法解释(六)司法解
4、释(七)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七)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判例:判例: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在当今大陆法系,判例的重要性也已被大家所承认。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门裁判文书,在各卷的案例汇编的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育和研究的宝贵素材。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宪法至上 2、法律高于法规 3、法规高于规章 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5、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全国性法律优先 2、特别法优先 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 4、实体法优先 5、国际法优先法律的位阶问题法律的位阶问题洛阳种子案洛阳种子案2003年,洛阳市汝阳县种子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年,洛阳市汝阳县种子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司发生合同纠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伊川公司同意对汝阳公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伊川公司同意对汝阳公司进行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却与汝司进行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却与汝阳公司存在差异。汝阳公司认为,玉米种子的销阳公司存在差异。汝阳公司认为,玉米种子的销售价格
6、应依照国家售价格应依照国家种子法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按市的相关规定,按市场价执行;伊川公司则认为,应当依据场价执行;伊川公司则认为,应当依据河南省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确定的政府指导价进行赔确定的政府指导价进行赔偿。偿。承办法官、时年承办法官、时年30岁、拥有刑法学硕士学岁、拥有刑法学硕士学位的李慧娟在提交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位的李慧娟在提交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种子法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种子法子法
7、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通知又是依据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种子法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2003年年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称,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称,经省人大主任会议研究认为,经省人大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子管理条例第第36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种子法没有抵触,应继续适用。没有抵触,应继续适用。且且“洛阳中院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
8、地方性法规洛阳中院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要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单位,并将
9、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11月月7日,根据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处理日,根据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处理要求,洛阳中院党组拟出一份书面决定,要求,洛阳中院党组拟出一份书面决定,准备撤销相关庭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准备撤销相关庭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格。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纠正,并对由此给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司法审查最早起源于司法审查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是指其最高法院对立法机关,是指其最高法院对立法机关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我国的司法审查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我国的司法审查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仲裁民间行为和其他具体行为,是为和具体仲裁民间行为和其他具体行为,是有限的司法审有限的司法审查权查权。而美国的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法。而美国的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抽象
11、行为,是行为,针对的是抽象行为,是无限的司法审查权无限的司法审查权。 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分类(一)法律规范分类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在逻辑结构上,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 按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按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范和授权性规范。 按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
12、和任意性规范。按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二)法律部门(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关法、民法民法、商法商法、行政法、行政法、经济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讼程序法等。(三)法律体系(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部门组
13、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律体系。民、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民、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1、民法(市民法)的产生、民法(市民法)的产生源自于古罗马时代源自于古罗马时代 公私法划分理论公私法划分理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制定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制定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侵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权法、知识产权法等2、商法的产生、商法的产生商法产生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商法产生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商法本质上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本质上属于民法的特别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3、经济法
14、(狭义)的产生、经济法(狭义)的产生 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代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代 国家干预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法 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对经济法概念的准确理解对经济法概念的准确理解 1 1、狭义的经济法概念狭义的经济法概念 2 2、广义的经济法概念广义的经济法概念 财会经济类专业所学的经济法属于广财会经济类专业所学的经济法属于广义的经济法概念。它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了义的经济法概念。它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了法学部门分类中的民法、商法、经济法。法学部门分类中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第二节第二节 民
15、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体现2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
16、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平等性4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任意性案例一:案例一:甲与乙是很好的朋友,一天甲与乙是很好的朋友,一天甲盛情邀请乙甲盛情邀请乙去某饭店共进晚餐,乙愉快答应。然而当去某饭店共进晚餐,乙愉快答应。然而当乙到达饭店后,甲电话通知乙取消宴请。乙到达饭店后,甲电话通知乙取消宴请。案例二:案例二: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要求甲赔
17、偿损失案例三案例三: : 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法院判决男方负担孩子抚养费。男方要求法院判决男方负担孩子抚养费。男方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持?练习: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
18、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之邀到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甲应同事之邀到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亡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自然人、
19、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社会组织以及国家。 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1、自然人、自然人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2、法人、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3636条第条第2 2款款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依依民法通则意见民法通则意见第一条,认定自然人第一条,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 1 1、户籍证明、户籍证明 2 2、医院出生证明、医院出生证明 3 3、其他有关证明、其他
20、有关证明死亡时间的确定学说分类学说分类: 1 1、心脏停止跳动说、心脏停止跳动说 2 2、脑死亡说、脑死亡说 继承法上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定:继承法上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定: 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依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依继承法意见继承法意见第第2 2条的规定,此时不能确定死亡先条的规定,此时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的,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同时
21、死亡。亡。思考:胎儿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法上关于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案例:案例:甲、乙为夫妻,甲有父母丙、丁。甲、乙为夫妻,甲有父母丙、丁。甲死亡时,未留遗嘱,其妻乙正怀有胎儿,甲死亡时,未留遗嘱,其妻乙正怀有胎儿,问甲的遗产如何分配?问甲的遗产如何分配?答案:依继承法第答案:依继承法第28条及第条及第10条的规定,条的规定,甲的遗产原则上应分为甲的遗产原则上应分为4份,即乙、丙、丁份,即乙、丙、丁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但问题在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但问题在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为前提的。在胎儿
22、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况,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1、胎儿为活体,则该预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胎儿为活体,则该预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乙监护保管。亲乙监护保管。2、胎儿为死体,则该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胎儿为死体,则该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以甲为被继承人,以乙、丙、继承制度处理,即以甲为被继承人,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份额。丁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份额。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
23、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乙一人。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乙一人。特殊权利能力问题特殊权利能力问题 对于自然人的个别特殊权利能力问题,应对于自然人的个别特殊权利能力问题,应适用特别法。如自然人的结婚能力,依婚适用特别法。如自然人的结婚能力,依婚姻法第姻法第6条的规定,要等到女条的规定,要等到女20周岁、男周岁、男22周岁才享有。周岁才享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24、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类: 1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 1)年龄在)年龄在1818周岁以上;(周岁以上;(2 2)精)精神正常神正常 2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有两种情形(1 1)年龄在)年龄在1010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上,不满1818周岁;周岁; (2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3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两种情形两种情形(1 1)年龄不满)年龄不满
25、1010周岁;(周岁;(2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行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111条第条第2 2款:款:1616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上不满18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
26、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而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 2民事义务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要求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
27、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和智力成果。 法律上法律上“物物” ” 的特征:的特征: 1 1、客观存在;、客观存在; 2 2、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 ; 3 3、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经济价值; 4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阳光是不是法律上的阳光是不是法律上的“物物”?月球的土地是不是法律上的月球的土地是不是法律上的“物物”?毒品是不是法律上的毒品是不是法律上的“物物”?人身可不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人身可不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物物”?-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法律关系的客
28、体之一:人身利益思考:死者是不是享有人身思考:死者是不是享有人身利益?利益?台湾诽韩案案情:案情: 1976年年10月间,有一郭寿华者以笔名月间,有一郭寿华者以笔名“干城干城”,在在“潮州文献潮州文献”第第2卷第卷第4期,发表期,发表“韩文公、苏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指称:一文,指称:“韩愈韩愈为人尚不脱古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为人尚不脱古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
29、于硫磺中毒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等语,引起韩愈第等语,引起韩愈第39代直系血亲韩思道不满,向代直系血亲韩思道不满,向“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自自诉郭寿华诉郭寿华“诽谤死人罪诽谤死人罪”。 附录一:附录一:“对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对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1年以下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元以下罚金”,“本章之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罪,须告诉乃论”(时台湾(时台湾刑法刑法第第312第第2项、项、314条);条);附录二:附录二:“刑法第刑法第312条之条之罪,已死者之配偶、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
30、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得为告诉亲或家长、家属,得为告诉”(时台湾(时台湾刑事诉刑事诉讼法讼法第第234条第条第5项);项);附录三:附录三:“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身所出之血亲”(时台湾(时台湾民法民法967条第条第1项)。项)。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自应成立诽谤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先人名誉受侮,而提出
31、自诉,自属正当先人名誉受侮,而提出自诉,自属正当”,因而判郭寿华诽谤已死之人,处罚金因而判郭寿华诽谤已死之人,处罚金元元”。死者人格利益的客观存在死者人格利益的客观存在: 死者人格利益,顾名思义,应当是自然人死死者人格利益,顾名思义,应当是自然人死亡后有关死者的人格利益,诸如姓名、肖像、名亡后有关死者的人格利益,诸如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有诸多学者从权利和利益都誉、荣誉、隐私等。有诸多学者从权利和利益都归属于特定主体的前提出发,认为死者既已死亡,归属于特定主体的前提出发,认为死者既已死亡,自无人格利益存续的可能。这种严格从概念进行自无人格利益存续的可能。这种严格从概念进行逻辑推理,看
32、似合理,但实质上恰恰忽略了死者逻辑推理,看似合理,但实质上恰恰忽略了死者人格利益的客观存在。人格利益的客观存在。自然人虽然已经死亡,但自然人虽然已经死亡,但是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是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并不必然随之而逝,而是继续存续一定的时间,并不必然随之而逝,而是继续存续一定的时间,甚至有的死者人格利益永世存续,如姓名。甚至有的死者人格利益永世存续,如姓名。因此,因此,否认死者人格利益的存在是不可取的。否认死者人格利益的存在是不可取的。1993年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的解答:“死者名誉受到侵害
33、的,其近亲属死者名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年2月月26日通过的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中的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的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中第一项所列的情形就包括;以侮辱、诽谤、贬中第一项所列的情形就包括;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
34、利益、社会公德的其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的情形。他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的情形。-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学发明等三、法律事实三、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二)法律事实的分类(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1 1行为行为 行为
35、是指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行为是指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活动。 按照性质不同,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照性质不同,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 2事件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件是指不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定情况或者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定情况或者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绝对事件);还可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36、;还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相对事件)。以是某些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属于行为还是战争属于行为还是事件事件?某医院神经科大夫一日在为病人做检查时,某医院神经科大夫一日在为病人做检查时,使用木槌敲击病人膝盖部位,因病人过于使用木槌敲击病人膝盖部位,因病人过于高大,小腿弹跳幅度过大,将大夫击出窗高大,小腿弹跳幅度过大,将大夫击出窗外,摔成植物人,大夫家属要求病人承担外,摔成植物人,大夫家属要求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造成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是事件本案中,造成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是事件还是行为?还是行为?事件。事件。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法
37、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合法行为。 2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要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要
38、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表的行为。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表的行为。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的意思,而是体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的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的得、丧、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那样效果的意思。变更那样效果的意思。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区别开来。为与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区别开来。观念通知观念通知,又称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事实通知”,是关于某,是关于某种事实或认识的通知。种事实或认识的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
39、、债权让与通知、买卖如: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买卖标的物瑕疵之通知标的物瑕疵之通知情感表示情感表示被立法予以规定的情形极少。情感表示被立法予以规定的情形极少。我国民国时代制定的我国民国时代制定的民法典民法典第第1053条条规定:规定:“对于前条第对于前条第1款(与人通奸)第款(与人通奸)第2款(夫妻之一方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款(夫妻之一方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6个月,或自其情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事发生后已逾2年者,不得请求离婚。年者,不得请求离婚。”意思表示的类型:
40、明示和默示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和默示1 1、明示、明示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语汇。 (1 1)口头)口头 (2 2)书面)书面2 2、默示、默示含蓄或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含蓄或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要通过推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1 1
41、)推定)推定 (2 2)沉默)沉默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57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拘束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拘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更或者解除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1 1)欺诈)欺诈(2 2)胁迫)胁迫(3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4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求
42、当事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为则强调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为则强调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行为的性质、认定行为效力、确定行为人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行为的性质、认定行为效力、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主张撤销权、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的责任、主张撤销权、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3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
43、的条件;要式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要式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4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从法律行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5 5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实践法律行为则在当诺成法律行为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实践法律行为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有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行为才能成立。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有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行为才能成
44、立。结婚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结婚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律行为?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且意思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即可成立。表示达到相对人即可成立。(二)法律行为的生效(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取得的法律
45、认可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取得的法律认可的效力。1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
46、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1 1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仍然有效。2 2无效民
47、事行为的特征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 1)自始无效()自始无效(2 2)当然无效()当然无效(3 3)绝对无效)绝对无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 5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6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8、的民事行为8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概述(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概述1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可由当事人请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为。2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
49、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1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3 3)行为效果不同)行为效果不同(4 4)行使时间不同)行使时间不同(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对“重大误解”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
50、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第七十一条规定: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认定为重大误解。” ”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