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电大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问答题119题汇编附答案问答题1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1)民事诉讼的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民事诉讼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中的各种诉讼活动和各种诉讼关系结合而成的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及其发展活动过程;(3)具有严格的规范性;(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中主体的地位作用与目的具有差异性;(5)民事诉讼是分阶段进行的,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我国民事诉讼大体上可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上诉、再审、执行七个阶段。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对关系既分立又统一的综合体;(2)民事诉讼
2、法律关系的一方始终是法院,并且居于主导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平等的诉讼法律关系。3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主要包括:(1)主体,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内容,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3)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主体,即在诉讼中除了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
3、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过程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二是仅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无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2)根据所有这些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差异,民事诉讼主体又可分为:一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必要的监督;三诉讼参加人,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四其他诉讼参与人,指同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协助法院顺利进行审判活动而参
4、加诉讼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5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是什么?二者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仅是民事程序法中的一部分,是其诉讼程序的部分,当然也是民事程序法的核心部分,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具权威和最高形式,同时,也是其他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所有非诉讼程序法的必不可少的后盾.民事程序法中所有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则是通过各自不同的活动方式与方法,积极配合着民事诉讼法,发挥着预防、减少诉讼,减轻民事诉讼程序负担的巨大作用。可见,民事程序法中的民事诉讼法和右面诉讼程序法两大部分之间虽然是互相独立、互相区别的,同时,又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6民事诉讼与公证的关
5、系如何?二者均属民事程序法范畴;有共同的总目标与总任务,即维护社会民事流转秩序,保障各项民事、经济实体法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繁荣;它们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二者的区别:机关不同;职权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7简要回答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联系:A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总的目标和意的任务是一致的;二者相互依存、互相配合。区别:机构不同;性质不同;效力不同。8简要回答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联系:二者同属民事程序法,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繁荣。区别: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权力来源不同,案源不同。9简述民事诉讼
6、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结合的必要性。民事程序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体权益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民事,经济纠纷在任何国家都是社会的主要纠纷,其数量总是占整个社会纠纷的绝大多数,其范围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因而,任何国家有关国家民事、经济方面的实体法都有是很多的。为了保障这众多的民事、经济实体法的有效实施,相应地就需要的包括各个方面和不同层次的民事程序法,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事程序法,有一个系列或一个体系。10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民事合法行为
7、,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1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它有何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2)以宪法为根据;(3)以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为参考;(4)以满足社会实际需要为目的。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既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执法、守法、学法的指导思想。深入领会这一指导思想,有助于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促使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帮助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正确进行诉讼,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也有利于我们学习,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12试述
8、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其含义是:A、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B、当事人有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C、当事人有同样的诉讼义务。(2)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来源于诉讼地位的平等。(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13什么是依法调解原则?依法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进行调解,这就必须经当事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提高调解工作质量。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凡是可能调解的,就要尽量多作调解工作,凡是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就要尽量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束民事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之所以能以调解
9、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并且取得很大成绩,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民族素质和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的。意义是:(1)坚持依法调解,能有效地提高调解质量。(2)坚持依法调解,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怨恨,不伤和气,有利于安定团结。(3)坚持依法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上诉的情况,从而有利于迅速结案。(4)坚持依法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般能自动履行,不需强制执行,也就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依法调解包括在调解不成时及时进行判决。调解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依法调解,并不意味着忽视判决的作用,只是强调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多做法制宣传、思想教育工
10、作。依法调解,并非一切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也不进行判决,更不能强迫调解或者变相的强迫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14什么是公开审判原则?其意义是什么?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除合议案件外,在一般情况下,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允许新闻记者和其他人采访报道。意义:(1)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3)有助于形成公正的社会舆论,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纠纷的彻底解决;(4)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5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1)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
11、(2)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16试述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建立在辩论原则之上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辩论的问题很广泛,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诉讼程序进行的各种问题,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阶段,是当事人集中进行辩驳和论证的场合,其他如原告起诉时使用的起诉状,被告答辩时使用的答辩状,都是辩论的形式。从
12、起诉开始到判决完毕,当事人对诉讼中各种问题所提出的主张和意见,都属于辩论的范畴。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均可对自己的主张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可就法律的适用,提出自己的主张。辩论是一种反复的过程,是在权利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辩驳、论证和再辩驳、再论证。同时,辩论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引导和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应当把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让当事人进行辩论和质证;未经当事人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辩论原则的上述两个方面,是统一的。实行辩论原则具有重要意义:(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2)通过当事人的辩论,
13、为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地掌握案情,提供了条件;(3)通过当事人辩论,使案情为群众所了解,案件的是非曲直,使群众一目了解,从而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的作用。17试述处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1)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2)诉讼程序的进行,也须有当事人的推动。(3)第二审程序的开始,亦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4)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一般亦由当事人决定。在我国民事诉
14、讼中,当事人有充分的处分权;同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亦有必要的监督干预权,以保证当事人处分的正确、合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既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包括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且往往还是结合一起的。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需要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单独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义:(1)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了当事人行使权利,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2)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3)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
15、于提高办案质量。18什么是支持起诉的原则?根据民诉法规定,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原则包含三层意思:(1)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存在着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着损害他人(法人、自然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2)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善于保护自己受损害的民事权益,这一状况将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3)只限于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才可以支持受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之后,支持起诉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参加诉讼,如果受损害的单位
16、或个人同意,这些单位可以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之间相互关心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特殊要求。它对于发扬共产主义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切实保护受迫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19什么是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以提高其素质和威信,提高其预防和解决民间纠纷的能力。这一原则是调整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协调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关系的准则,而不是单纯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的。其主要内容是:(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2)人民调解
17、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其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对于违背政策和法律的调解,予以纠正,并指明原因,讲解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其素质和水平,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任务。20如何解决法院民事主管争议?(1)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争议,由法院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之间的争议,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3)解决主管争议,应根据案件性质。21法院民事管辖的意义是什么?(1)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诉讼
18、,避免当事人四处奔波投诉无门,造成矛盾激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有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2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1)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原则,即要考虑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讼累;(2)便于法院审判原则,即既要考虑各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均衡审判工作任务,又要方便法院进行审理和执行;(3)各级法院均衡负担原则;(4)有利案件公正审判原则;(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23如何解决法院民事管辖争议?为了妥善解决管辖争议
19、,须明确以下三个问题:(1)管辖恒定原则。(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超过答辩期即丧失异议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的此种裁定,允许上诉。(3)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4简要回答法院管辖的分类。(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前者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包括:普通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后者包括指定管辖和移送管
20、辖。民事诉讼管辖,大多数为法律所规定,少数则为法院裁定确定。(2)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一般管辖、协议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牵连管辖)。上述三种不同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划分,不是绝对的。各类管辖间互相联系,相互交叉,分类的意义在于便利我们对复杂的民事诉讼管辖进行学习掌握和进行研究。25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
21、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6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是什么?(1)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划相适应;(2)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法院辖区相关联;(3)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相一致。即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与法院的关系为标准。按此三个标准确定地域管辖,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27普通地域管辖一般适用什么原则?其内容是什么?它有哪些例外? 普通管辖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
22、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8民事诉讼法对特殊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23、、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有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9什么是专属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哪些?专属
24、管辖,是指法律专门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适用范围:(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0什么是协议管辖?民诉法对此种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协议管辖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可用书面协议约定案件管辖法院。我国民诉法规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有条件的:(1
25、)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合同纠纷诉讼;(2)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3)只能在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4)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法245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1什么是裁定管辖?它有哪些种类?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它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两种。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
26、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别的更适宜审理此案的法院审理。有以下几种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就某个或某些具体案件指定某个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两个法院之间,由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32当事人有哪些特点?(1)以自己的名
27、义进行诉讼,(2)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3)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3简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手段,诉讼义务是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几类: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行使诉讼权利必须符合
28、法律的规定;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34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有哪些?(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和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35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有哪些?(1)几个诉都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2)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40经当事人同意。36什么是代表人诉讼?它的意义是什么?它有哪些种类?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全体参加诉讼,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的诉讼,法院对该诉讼的裁判对于全体当事人
29、均发生法律效力。意义:一方面,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从而使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另一方面,它为规范我国正在全国实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同时,也表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立法有了新发展。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种,即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与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前一种实际上为共同诉讼,后者为实质上的代表人诉讼。37当事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和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1)前者代表的人数是确定的,后者代表的人数是不确定的;(2)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种类,后者的诉讼标的只属于同一种类而不是共同的;(3)前者的产生
30、是由当事人推选,后者则是到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权利人商定产生;(4)法院作出判决,对前者而言,只对诉讼代表人及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法律效力;对后者而言,不仅对诉讼代表人及所代表的权利人有效,而且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有预决力。38第三人有哪些基本特征?(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3)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3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什么?(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正在
31、进行;(3)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40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什么?(1)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3)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本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41试述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或者有独立请求权,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诉讼标的或者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2)诉的合并性质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与本诉的合并;而必要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则
32、是诉的主体合并。(3)参加诉讼的时间、方式不同。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共同诉讼人则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共同起诉,共同应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申请或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追加其参加诉讼,而普通共同诉讼人不愿共同起诉、应诉的,则应分别受理和审判。42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特征?(1)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2)他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3)同一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43试述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1)法定代理人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履行当
33、事人应履行的义务。(2)在法律上,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本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诉讼地位而言,他与当事人本身的诉讼地位相似。他有权代理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既可以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可以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人民法院或对方当事人需要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也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3)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而不能以本人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被告,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而非法定代理人承担。44送达的特点是什么?(1)送达的主体是法院;(2)只能是法院在诉讼
34、中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为的一种诉讼行为;(3)送达的内容只能是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45什么是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也叫诉讼中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纷争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三层含义:(1)法院调解,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依法协商,解决实体权益争议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2)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法和形式。(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46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1)自愿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程序上的自
35、愿,即是否用调解方式结案,要以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为前提。除离婚案件外,调解并不是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必经程序。对其他案件的处理,当事人有权选择,如果有一方拒绝调解,法院就只能判决。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是欺骗、胁迫的结果。这两个方面密不可分,程序上的自愿是实体上自愿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实体上的自愿是程序上的自愿的内容、目的和要求。(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即要求法院调解时,案件事实必须清楚,并以法律为标准,分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理有据地说服违法违约方认识自己的过错及由此而承担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促使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
36、议。(3)合法原则。一是要求调解程序合法,即法院调解的组织、步骤、方法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法院调解实体上合法,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实体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的要求。否则,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应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或依法判决。以上三原则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的前提,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法院调解的基础,合法原则是法院调解的准绳。只有坚持上述三原则,法院调解才能顺利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合法有效,才能真正彻底解决纠纷,才能提高法院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发挥法院调解独特的功能,收到预期的社会效果。47法院调解的效力是什么?法院调解是诉讼上的调解,是人民法
37、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形式,一经成立,就和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表现在:(1)终了诉讼程序;(2)确认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再行起诉;(4)不得提起上诉;(5)可以强制执行。48财产保全有哪些种类?财产保全根据其实施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作出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诉前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1)一方利害关系人与对方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
38、具有给付内容,有实际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2)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到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3)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当的可靠担保;(4)申请人须向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开始到作出判决之前,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2)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
39、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可靠担保;(3)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4)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49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先予执行适用于三类案件:(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3)因情况紧急而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适用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上述三类案件;(2)必须在法院立案之后,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以前;(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4)被裁定先予给付的义务人必须有现实的给付能力;(5)权利一方,必须确因生活或工作或生产
40、经营上的急需,真是情况紧急、迫不急待。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50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2)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3)一般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4)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51什么是拘传?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必须出庭参加诉讼的被告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出庭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条件:(1)被拘传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2)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用传票两次合法传唤;(3)必须是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52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是什么?(1)败诉人负担。这是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
41、原则。如双方当事人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则按其责任大小和胜败比例分担。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2)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上双方分担。(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协商诉讼费用的分担,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4)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5)原告撤诉及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由原告负担。(6)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7)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实困难的,可
42、以想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53什么是反诉?提起反诉的条件是什么?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这种反请求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有牵连,主要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以本诉存在为前提;(2)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要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3)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而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4)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审理本诉
43、的法院对反诉要有管辖权;(5)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被告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反诉,法院则应当受理,并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和解决。54反诉与反驳有何异同?不同点:(1)反诉具备诉的要素,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诉,必定有实体法方面的内容;而反驳则不具备诉的属性,没有实体诉讼请求,甚至可以不涉及体内容。(2)反诉成立则可抵销、吞并本诉的请求,甚至增加新的权益,但并不一定影响本诉成立;而反驳一旦成立,则必然导致原告败诉。相同点:二者都是被告对抗原告的形式和手段,目的都是维护被告人自身的合法权益。55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和条件是什么?特征:(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关
44、联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3)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客观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所允许的形式。与上述认识相联系,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40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56简要回答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1)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是按证据来源不同划分的。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明材料;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并经一些中间环节传送而来的。原始证据的特点是反映案件的真实可靠性,证明力要强于派
45、生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诉讼证据,间接证据是只能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诉讼证据。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并经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两者相比,显然直接证据更加有力。(3)本证与反证。按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由无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明对方主张不能成立的证据。57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有哪几种?(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一定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就是书证。(2
46、)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就是物证。(3)视听资料。作为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磁带以及用其他方法反映的声音和形象。(4)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所知的案情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6)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对民事争议的现场和物证进行勘查检验所作的记录,包括对勘验对象的记载、测量、绘图、拍照等,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客观性、真实性经及特殊的
47、综合证明作用。58书证和物证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书证与物证就其实体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又有显著的不同;(1)法律对某些书证有特殊要求,对其他书证有一般要求,而对物证无这些不同的要求;(2)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而物证则是以外形、特征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在审判实践中,同一物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被不同的当事人运用,可以起到不同的证明作用。59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是什么?(1)证人是在诉讼发生前就了解案件情况而成为证人的;鉴定人是在诉讼开始后才被指定的,并不了解案件情况。(2)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言,是他直接或间接了解到的案件情况,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
48、说明;而鉴定人则相反,他不了解案件情况,只是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提供个人意见,才能对案件事实加以说明。(3)证人是不能选择,不可代替的;而鉴定人是既可选择,又可代替的。60什么是证明对象?其范围是什么?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需要加以证实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侵权行为的事实。证明对象包括:(1)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事实;(2)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3)证据事实。免于证明的事实:(1)当事人承认的事实;(2)众所周知的事实;(3)自然规律和定理;(4)预决事实;(5)推定的事实;(6)公证证明的事实。61举证责任的内容如何?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1)由谁提供证据,即举证的行为责任。民诉法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来说,原告应当证明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被告对答辩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举证。一方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对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证据证明明其主张时,当然要由举不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证据的后果由谁承担,即举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