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政策法规农业生产资料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和防护林建设之外的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指作物种子、种畜种禽、农药、化肥、兽药、农业机械等。 第一节 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政策法规 一、种子立法的背景 种子是指粮、棉、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食用菌种等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种子立法 1989年3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1991年4月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0月农业部发布了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这些法规的颁布,标志着
2、我国种子管理法律的建立和完善。二、农作物品种管理 农作物品种管理包括种子资源管理和品种的选育与审定。 (一)种质资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种质资源,农作物种质实行长期、中期两极保存制度,长期保存由中国农科院品质所负责,中期保存由中国农科院有关作物专业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科院负责。按我国经济区划建立农作物物种资源库存,做好收集、保存、整理、鉴定和利用工作。(二)品种的选育与审定 品种选育是运用系统选育、杂交育种、诱变育种、单倍体和多倍体育种和遗传工程育种等方法,经过多代比较淘汰,选出具有一致生物学特征和形态特征,遗传性状稳定,并与其亲本
3、有明显的区别、经济价值较高的一群农作物个体。 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极审定制度。三、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 (一)种子生产管理 凡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正,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规模进行生产。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计划内生产。 2、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种子基地,并具有繁殖良种的隔离、耕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 3、有熟悉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 4、生产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二)种子经营管理 1、实行以销定产,以销定购,产销基本平衡。 2、实
4、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3、建立种子风险基金。4、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1)实行分级储备种子制度。 (2)储备种子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3)储备种子计划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动用储备种子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实行种子检验制度。 四、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二节 种畜种禽生产经营政策法规一、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二、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制度 1、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征制。 2、种畜禽生产经营方针。 3、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第三节 化学肥料、农药、兽药生产经营政策法规 一、化学肥料生产经营规范 二、农药生产经营规范 (一)农药管理机构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 2、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3、其他有关部门。(二)农药生产经营登记 1、申请 2、评价 3、登记 (三)农药生产管理 1、农药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2、设立农药生产企业的条件。 3、农药产品质量管理。(四)农药经营管理 1、农药经营单位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2、农药经营资格的取得 (五)农药使用管理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使用的管理职责 2、农药使用者的职责 (六)农药综合管理 1、农药广告管理 2、登记农药的限制使用或撤
6、销登记 3、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4、假劣农药的处理三、兽药生产经营规范 (一)兽药生产管理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续 (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4)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生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二)兽药经营管理 (三)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四)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管理。 1、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研制要求。 2、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审批程序。 3、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生产。(五)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管理 1、新制品的研制要求。 2、新制品的审批程序。 3、新制品的生产。 (六)进出口兽药的管理 1、进口兽药的注册管理。 2、申请进口兽药的审批程序。 3、进口兽药质量检验与监督。第四节农业机械生产经营 及服务规范 一、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依法管理的意义 二、农业机械管理的主要机构及职责 三、农机产品生产管理规范 四、农机产品销售市场管理规范五、农机维修市场管理规范 六、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