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第三部分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答: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 为期3年。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深入学习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部门:宣传部汇报人:林某某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
2、性胜利。目录01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02“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03扫黑除恶应知应会04“扫黑,务尽,勿以“恶小”而不除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 总蓝图”是什么?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答: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3、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答: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措施是什么?答:三个“事关”:(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关于
3、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答:五个“坚持”:(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 (1)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 (2)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01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
4、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关于办理“套路贷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软暴力”的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 - -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 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 、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 细化。”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答:(1)一是查办黑恶势
5、力;(2)二是查办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3)三是查办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的监管责任。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答:“扫黑除恶” 与“打黑除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工作的广度、深度、力度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 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
6、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01“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 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陈一新介绍。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扫黑” 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9、“打黑除恶” 与“扫黑除恶”什么区别?答: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
7、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10、扫黑除恶聚焦打击的重点内容是什么?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答:(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
8、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12)黑恶势力“保护伞”。姜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 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01“在法律意义 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
9、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不能将二者混同。姜伟介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专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0102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是什么?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答:“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包括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团伙。12、“扫黑除恶” 中“黑”与“恶”指的是什么?答: (1) 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01
10、n“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n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3 F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n“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姜伟表示。关于办理 “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
11、“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 危害性特征。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02“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说,例如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杜航伟表示,从表现
12、形式上看,“软暴力” 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软暴力” 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据此,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伟说,下一 -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
13、征是什么?答: (1) 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 (2) 经常纠集在一-起; (3) 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 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14、什么是“恶势力”?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答: (1) 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 -起;(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03“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 -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
14、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 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 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介绍,要将两种方法有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15、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答: (1) 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16、什幺是黒
15、悪勢力“保抉傘”?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第四部分“扫黑,务尽,勿以“恶小”而不除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定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的一项重大部署;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第二部分“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使得各类涉黑涉恶大案偃旗息鼓,但在一些更贴近基层、更接近群众的地区、行业和领域,涉黑涉恶问题仍以“小恶”的方式存在。这种“小恶”危害却不小,常常被当做小问题被忽视或者难以发现,成
16、为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社会流毒,造成恶劣影响。对于“小恶”的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势在必行。“扫黑,务尽,勿以“恶小”而不除“保护伞”起于“州部”,黑恶势力起于“卒伍”。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 意见)。意见 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意见明确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其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
17、力界限其二,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其三,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要进步强化措施, 不断巩固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着力打好攻坚战,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要打破常规、集中优势力量,重点攻坚,努力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坚决防止“保护伞”的生成。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败工作基础上,还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持依法严惩、除恶务尽。“有伞的地方就有阴影”,要根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让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小恶”暴露在阳关之下,借用群众的力量解决“小恶”难题。 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
18、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其一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意见 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其二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常纠集在-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
19、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 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意见 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其三“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不以“恶小”而不扫,对任何黑恶势力绝不手软。黑恶势力绝对不是一次专项行动就能彻底根除的,一旦发现黑恶势力迹象,不论大小,都要“打早打小,冒头就打,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让黑恶势力失去滋生的土壤,彻底消亡。“扫黑,务尽,勿以“恶小”而不除演示完毕感谢大家观看部门:宣传部汇报人:林某某姜伟表示,意见 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指控恶势力或恶
20、势力犯罪集团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可仅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一程序性规定,充分保证了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及时知晓控审内容、有效行使辩护权利。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意见 明确,审理上诉案件时,-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审不得增加认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姜伟指出,意见 要求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严惩“首恶”的政策精神,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
21、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深入学习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部门:宣传部汇报人:林某某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扫黑除恶应知应会“扫黑,务尽,勿以“恶小”而不除第三部分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第一部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
22、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 - -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 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 、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 细化。”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据统计,到今年3
2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 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答: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 为期3年。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
24、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 总蓝图”是什么?扫黑除恶应知应会”陈一新介绍。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姜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 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在法律意义 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不能将二者混同。答: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25、,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3、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答: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措施是什么?答:三个“事关”:(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姜伟介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专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
26、从重情节。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3 F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姜伟表示。答:五个“坚持”:(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4)坚持
27、依法严惩、打早打小;(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 (1)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 (2)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关于办理 “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
28、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说,例如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答:(1)一是查办黑恶势力;(2)二是查办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3)三是查办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的监管责任。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答:“扫黑除恶” 与“打黑除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工作的广度、深度、力度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打黑”更多是从
29、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 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 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9、“打黑除恶” 与“扫黑除恶”什么区别?答: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10、扫黑除恶聚焦打击的重点内容是什么?扫黑除恶应知应会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 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
30、暴力手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软暴力” 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据此,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伟说,下一 -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答:(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
31、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32、12)黑恶势力“保护伞”。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是什么?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 -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 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 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介绍,要将两种方法有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
33、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第二部分“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 意见)。答:“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包括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团伙。12、“扫黑除恶” 中“黑”与“恶”指的是什么?答: (1) 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 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
34、秩序。1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是什么?答: (1) 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 (2) 经常纠集在一-起; (3) 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 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14、什么是“恶势力”?扫黑除恶应知应会意见 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意见明确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其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其二,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其
35、三,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答: (1) 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 -起;(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15、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答: (1) 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36、,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16、什幺是黒悪勢力“保抉傘”?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意见 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第四部分“扫黑,务尽,勿以“恶小”而不除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常纠集在-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
37、“造成较为 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意见 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姜伟表示,意见 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指控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可仅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裁定。n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定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的一项重大部署;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38、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n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使得各类涉黑涉恶大案偃旗息鼓,但在一些更贴近基层、更接近群众的地区、行业和领域,涉黑涉恶问题仍以“小恶”的方式存在。这种“小恶”危害却不小,常常被当做小问题被忽视或者难以发现,成为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社会流毒,造成恶劣影响。对于“小恶”的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势在必行。“扫黑,务尽,勿以“恶小”而不除这一程序性规定,充分保证了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及时知晓控审内容、有效行使辩护权利。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意见 明确,审理上诉案件时,-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审不得增加认定,充分
39、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姜伟指出,意见 要求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严惩“首恶”的政策精神,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n“保护伞”起于“州部”,黑恶势力起于“卒伍”。要进步强化措施, 不断巩固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着力打好攻坚战,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要打破常规、集中优势力量,重点攻坚,努力从根本
40、,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坚决防止“保护伞”的生成。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败工作基础上,还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持依法严惩、除恶务尽。“有伞的地方就有阴影”,要根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让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小恶”暴露在阳关之下,借用群众的力量解决“小恶”难题。 n 不以“恶小”而不扫,对任何黑恶势力绝不手软。黑恶势力绝对不是一次专项行动就能彻底根除的,一旦发现黑恶势力迹象,不论大小,都要“打早打小,冒头就打,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让黑恶势力失去滋生的土壤,彻底消亡。“扫黑,务尽,勿以“恶小”而不除“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第三部分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答: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 为期3年。2018年:治标。演示完毕感谢大家观看部门:宣传部汇报人:林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