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解读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国科发火2008172号)与(国科发火201632号)差异一、办法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新办法作为认定条件之一)。 三、原则: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组织与实
2、施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认定工作在上述三部门的省级单位。 五、待遇: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
3、)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新办法)六、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
4、,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办法: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新办法: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5、)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新办法: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新办法: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企业研究
6、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新办法: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认定程序(略) 八、罚则: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新办法)监督管理: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
7、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4、跨认定机构管
8、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5、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高新技术
9、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作指引部分内容解读部分内容解读(主要对国科发火2008362号,新修订的工作指引由于尚未正式公布只公布了讨论稿,不再讲解)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一)研究开发: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二)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
10、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11、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
12、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
13、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有关重要指标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 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
14、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
15、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
16、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其他有关政策及年度其他有关政策及年度申报事宜申报事宜 一、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563号)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备案及相关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凡享受企
17、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6、研发人员花名册;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填写问题 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主表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
18、额要填写;同时 要填写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二行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填写此附表的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此表所有栏目均应填写,填写内容应与企业财务核算及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备案、备查资料一致,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四、特别提示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 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得后,每一年财务核算及有关指标均要符合办法及指引的要求,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研发费用归集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本年研 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等。否则,经税务机关检查一经发现,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省级认定机构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查。 谢谢大家! 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