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第八章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第一节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基本概念 一、质量与质量控制 1 1、质量、质量 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反映建筑工程相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工程质量的固有特性通常包括使用功能、寿命以及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特性。 施工项目的质量,就是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程度。 2 2、质量方针、质量方针 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总的质量宗旨和质量方向。 3 3、质量管理、质
2、量管理 在质量管理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需的只能和活动的管理,包括确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职责并在质量体系中通过诸如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实施质量管理。 4 4、质量体系、质量体系 为保证产品,过程和服务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或潜在的要求,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能力和资源等构成的有机整体。 5 5、质量控制、质量控制 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其目的在于见识一个过程并排除各阶段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取得经济效益。 6 6、质量保证、质量保证 为使人们确信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必需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全部活
3、动。质量保证可分为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保证。有关质量的几个基本概念的关系示意图 P189 二、质量管理的发展阶段 (一)质量检验控制阶段(一)质量检验控制阶段 质量检验制度的特点在于质量检验所验证的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主要缺点是质量检验制度是一种事后检验制度。 (二)质量统计控制阶段(二)质量统计控制阶段 特点在于利用数理统计原理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控制,将时候控制转变成事前控制,将产品最终检验转变为每道生产工序之间的过程控制检验。 (三)全面质量管理阶段(三)全面质量管理阶段 理论的主要特点:使全体员工树立质量意识,参与质量管理;继承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统计管理方法等。将过去的事后
4、检验和最后把关,转变为事前控制,以预防为主,把分散管理转变为全面系统的综合管理。 (四)质量保证阶段(四)质量保证阶段 三、施工项目质量控制 项目质量控制就是指为达到质量要求,对其施工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检验和验收的总称。 (一)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特点(一)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特点 ()项目施工是一个及其复杂的总和过程,影响质量的因素多; ()施工项目具有一次性; ()施工项目体积庞大,位置固定 ()作业技术和活动的主体(劳动力)处在流动之中,基本处在露天下作业,控制质量的组织工作和环境条件都比较困难, ()施工项目由于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
5、()质量要受投资、进度的制约。 (二)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原则(二)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原则 ()“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以人为核心”。 ()以”预防为主“。 ()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 ()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 (三)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依据(三)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依据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依据包括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包括:工程设计图样及说明书;相关技术标准 管理标准包括:GB/T 1900-ISO09000族系列标准;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工作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四)施工项目质量控制过程项目质量控制过程 、施工准备质量控制(事前控制)、施
6、工准备质量控制(事前控制) 具体工作内容: )落实施工准备质量责任制度 )复核审查工程地质勘探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图样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做好施工组织设计 )检查“三通一平”,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质量和施工使用要求。 )检查施工机械设备能否进入正常工作运转状态 )核实原材料、构配件产品合格证书,进行材料进场质量检验 )检查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资格,能否进入正常作业状态;劳动力的调配,工种间的搭接,能否为后续工种创造合理的、足够的工作面。 2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事中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事中控制)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是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 其控制策略为:全面控制施工过程,重点
7、控制工序质量。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是:工序交接有检查,质量预控有对策,施工项目有方案,技术措施有交底,图样会审有记录,配置材料有试验,隐蔽工程有验收,计量器具校正有复核,设计变更有手续,钢筋代换有制度,质量处理有复查,成品保护有措施,行使质控有否决,质量文件有档案。 3 3、竣工验收质量控制(事后控制)、竣工验收质量控制(事后控制) 具体工作内容: 、组织联动试车 、准备竣工验收资料,组织自检和初步验收 、按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对完成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组织竣工验收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的过程控制 一、基本概念 、工序:亦称“作业”,是产品制造过程的基本环
8、节,也是组织生产过程的基本单位。 、工序质量:是指工序的成果符合设计、工艺(技术标准)要求的程度。 、工序质量控制:对工序活动条件(人,材料,机械设备,方法和环境等)的质量控制和工序活动效果(即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 二、工序质量控制的内容 、确定工序质量控制工作计划、确定工序质量控制工作计划 、严格遵守工艺规程、严格遵守工艺规程 、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 ()人的控制()人的控制 ()材料的控制()材料的控制 ()机械控制()机械控制 ()方法控制()方法控制 ()环境控制()环境控制 、及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及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 实行班组自检、互
9、检、上下道工序交接检,特别是对隐蔽实行班组自检、互检、上下道工序交接检,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 、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 影响质量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点影响质量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点 三、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则、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则 质量控制点一般设置在下列部位: (1)重要的和关键性的施工环节和部位。 (2)质量不稳定、施工质量没有把握的施工工序和环节。 (3)施工技术难度大的、施工条件困难的部位或环节。 (4)质量标准或质量精度要求高的施工内容和项目。 (5)对后续施工或后续工序质量或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施
10、工工序或部位。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部位或环节。 三、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控制点的实施、质量控制点的实施 (1)交底 (2)质量控制人员现场重点指导、检查、验收 (3)工人按作业指导书认真进行操作,保证每个环节操作质量 (4)按规定做好检查并认真做记录 (5)运用数理统计方法,不断进行分析和改进,直至质量控制点验收合格 (6)质量控制点实施中应明确工人、质量控制人员职责 四、施工过程质量检查 、施工操作质量巡视检查、施工操作质量巡视检查 、工序质量交接检查、工序质量交接检查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项目施工预检、项目施工预检 、基础和主体工程检查验收、
11、基础和主体工程检查验收第三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 验收指导思想: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以及过程控制 、验评分离、验评分离 “验评”就是工程质量的验收与评定,分离”是相对“合一”而言的。 、强化验收、强化验收:是指将现行施工规范中质量验收部分与评定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施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低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必须按其验收的质量标准。 、完善手段、完善手段 工程质量检测,一般可分为基本实验项目、施工实验项目、竣工抽样检测项目三个部分。 完善检测手段主要变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基本实验项目的检查 2、改进施工实验
12、项目 3、竣工抽样检测 4 4、过程控制、过程控制 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在施工企业过程控制的基础上,既体现在企业建立过程控制的各项制度中,也体现在基本规定中,设置过程控制要求,强制中间控制和合格控制,综合质量水平的考核,质量验收的要求和依据文件;还体现在验收规范本身关于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工程)工程的验收,就是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体现。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专业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
13、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机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相关术语解释如下: 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
14、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工程和检验批。 2 2、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
15、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 3、分部工程的划分原则、分部工程的划分原则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 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 4、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 (1)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2)分项工程可由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5 5、检验批、检验批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 6 6、室外工程、室外工程
16、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 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 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
17、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标准有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标准有关规定 6 6、当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不符合要求是的处理、当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不符合要求是的处理 7 7
18、、通过返修货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通过返修货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 (一一)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 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二)分部工程(二)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因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归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所以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参加验收)。 ( (三三) )单位工程单位工
19、程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律设单位组织验收。 ( (四四)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所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也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第
20、四节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按严重程度分为三大类: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通病(一)工程质量通病 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发生的一些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缺陷(二)工程质量缺陷 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 (三)工程质量事故(三)工程质量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21、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一)事故报告(一)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22、人民政府如实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调查(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
23、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处理(三)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入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d。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