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专题培训未成年人保护应知应会1、什么是“一号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的内容是什么?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因此称之为“一号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归纳了当前一些地方在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保护和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一是未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二是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三是对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
2、严格;四是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教育缺位。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二是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纪违法人员。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规定强制报告?不履行报告义务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3、,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3、什么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
4、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I、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4、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的需要履行强制报告的情形有哪些?意见第四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
5、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5、履行强制报告责任,是否要承担责任?应该注意什么?意见14条规定: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
6、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意见15条规定: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6、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为什么?不可以。未保法第62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
7、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7、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做了哪些规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
8、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8、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学校不得聘用哪些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36条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