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讲解(增值税、消费税篇)2020年2月14日03重点关注02申报办理01优惠政策目录CONTENT01优惠政策3运输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2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1扩大慈善捐赠物资的免税进口范围5国内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4“三项服务”免征增值税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6号)已征税且尚未抵扣 凭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增值税、
2、消费税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消费税 ( 2020年9月30日前)01优惠政策1.扩大慈善捐赠物资的免税进口范围01优惠政策2.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
3、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
4、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优惠政策2.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01要点:1.对企业的信用等级没有限制。2.增量留抵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增量留抵全额退税,不考虑进项构成比例。3.可以按月办理,不用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0。4. 申请退税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优惠。5. 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
5、上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确定。优惠政策2.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0101优惠政策3.运输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8号)要点:1. 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无车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但承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2. 航空运输业在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在飞机腹舱运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在与旅客运输服务分开核算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3. 当
6、期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必须在账务上分开核算。4. 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01优惠政策4.“三项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要点:1.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公共
7、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2.企业同时有免税服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必须要分开核算。3.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转进项税额转出。4.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5.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01优惠政策4.“三项服务”免征增值税01优惠政策5.国内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
8、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9号)要点:1.免税货物不仅限于防治疫情的医疗防护物资。捐赠的方便食品、蔬菜、商用客车、小汽车、汽油等物品也可以享受免税。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也不用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3.货物捐赠的途径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也包括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4.捐赠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免征消费税。5.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捐赠货物免税范围
9、。01优惠政策5.国内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01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02申报办理3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发票开具2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自主申报1生产企业申请留抵退税4出口退税“无纸化”“电子化”1.生产企业申请留抵退税02申报办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
10、告 2020年第4号)2.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自主申报02申报办理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注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有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4号)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
11、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4号)3.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发票开具02申报办理4.出口退税“无纸化”“电子化”02申报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国家税
12、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4.出口退税“无纸化”“电子化”02申报办理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03重点关注(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03重点关注(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