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自然资源保护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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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章第六章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是社会财富的来源,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特征:相对性;可使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自然资源分类从其时间更新上,把自然资源分为:耗竭性资源和非耗竭性资源-耗竭性资源又称有限资源,分为:可更新资源(如: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和不可更新资源(宝石、金属矿、化石燃料等)-非耗竭性资源又称无限资源,是指只要地球、太阳、月亮等天体还存在就会源源不断地供给人类利用的资源。如:太阳能、潮汐能、原子能、风能、降水、空气、自然风

2、光等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水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森林法、草原法及其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及其两个实施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一节第一节 保护土地的法律规定保护土地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是指全国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河流、湖泊、滩涂、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旅游及国防等特殊用地以及暂时还不能利用的其他用地等。有关保护土地的主要法规有关保护土地的主要法规 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81年关于

3、制止农村建房侵占地耕地的紧急通知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有关保护土地的主要法规有关保护土地的主要法规 1986年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1988、1998年修改)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规定 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修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4、 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如住宅、交通用地、旅游用地 土地法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包括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要求、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机构等。保护耕地的规定保

5、护耕地的规定 耕地保护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事,要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的主要内容是: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节约用地,尽量荒地、劣地,不占用耕地、好地。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及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耕地补偿费和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须报国务院批准。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的,需缴纳耕地开垦费。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保护。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

6、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的规定保护基本农田的规定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

7、划、合理利用、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划定 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

8、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禁止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

9、长期定位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监督检查制度防治土地质量退化的规定防治土地质量退化的规定 防治土地沙化土地沙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严禁滥垦草原,控制载畜量,防止过量放牧,保护草原植被,禁止采樵沙区林木等。防

10、治土地盐渍化土地盐渍化。防止过量抽取地下水,完善排灌系统,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进行综合整治。防治土壤污染土壤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禁止向农业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农田灌溉水质、农用污泥、粉煤灰中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控制标准等。防治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土地复垦的规定土地复垦的规定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适用范围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适用范围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土地复垦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矿、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u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

11、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u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u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规划 u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的原则,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u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内容;设计文件应有土地复垦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否则,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土地复垦要求土地复垦要求。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物填充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双方均不得收取费

12、用;利用废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复垦土地的使用复垦土地的使用。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二节第二节 保护水的法律规定保护水的法律规定水的概念水的概念 水是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又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水和水资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包括资源水和商品水;水资源一般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括江河、湖泊、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土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保护水的主要法规保护水的主要法规 19841984年水污染防治

13、法年水污染防治法 19881988年水法(年水法(20022002年修订)年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汛条例等新水法新水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F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F 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

14、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F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F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规划 F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

15、专业规划。F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我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我国水环境功能区划 F 水环境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综合水域环境容量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划定水域分类管理功能区,包括自然保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以及混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

16、用水区等,以及混合区和过渡区合区和过渡区。我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我国水环境功能区划 F 2002年完成的对全国十大流域、51个二级流域、600多个水系、57374条总计298386公里的河流、980个总计52442平方公里的湖库进行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在系统集成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4年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初步汇总分析,共划分了12876个功能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基本覆盖了环境保护管理涉及的水域。各功能区都设置了相应的控制断面,共涉及监测断面9000余个。形成了数字化的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的基本框架。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 F 开发、利

17、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F 水资源短缺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F 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F 鼓励开发、利用水

18、能资源、水运资源。保护水的规定保护水的规定 F 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F 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 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地下水保护。F 水域保护水域保护。保护水的规定保护水的规定 防治水污染。防止行洪、航运障碍。禁止围湖造田。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F 水工程保护水工程保护 禁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u 包括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划定水工程保

19、护区。u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F 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宏观调配。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节约用水的规定节约用水的规定 F 实行计划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其目的在于谋求稳定供水,合理分配用水,以满足各部门用水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用

20、水计量,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实行这项制度:(1)可以将水资源的宏观调度和分配方案落实到各个取水单位 (2)国家可以把全社会的取水用水切实地控制起来;-(3)通过发放许可证,可以合理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用水权益,使用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F 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是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抑制城市地下水开采量,防止用水浪费现象,加强用水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F 新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21、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第三节第三节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的概念一、森林的概念 F 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森林是一种生态系统;是指由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乔木及其他木本植物占优势的植物群落。F 森林的主要特性是:生长的长周期性;利用的可永续性;功能的多样性。F 森林具有调节、保护、生产等多种功能 调节气候,使人类环境适于人的生存;净化大气,使人类获得足够的新鲜空气;蓄水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旱、涝灾害;防风固沙,防止土地沙化、风蚀;降低噪音,保护生活环境的宁静;养育各种野生动物,保存

22、生物物种;提供各种林产品,供人们物质生活之需。我国森林的现状我国森林的现状 F 先天不足,覆盖率只有10%左右,占120-130位;F 后天失调,建国以来至90年代初期,采伐量大于生长量;F 破坏惨重,不少水源林、防护林、不复存在;亟待抢救,需采取断然措施,抢救尚存森林并积极增殖森林。二、保护森林的主要法规二、保护森林的主要法规 F 1952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 F 1953年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 F 1956年关于保护和发展竹林的通知 F 195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F 1963年森林保护条例 F 1973年森林采伐更新规程 F 1979年森林法(试行

23、)关于植树节的决议 F 1980年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二、保护森林的主要法规二、保护森林的主要法规 F 1981年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F 1982年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F 1984年森林法森林法(1998年修改)1986年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 F 1987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F 1988年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 F 1989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F 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 F 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于 2000 年 1 月 29 日发布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森林法第

24、十五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四条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

25、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植树造林的规定植树造林的规定 F 植树造林是扩大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的基本途径之一。F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30%;70%;40%;10%F 组织植树造林。全民义务植树。(11岁,3-5棵,3.12)植树造林责任制 u 有关部门组织(荒山荒地)造林 u 有关单位组织(经营地区)造林。F 组织封山育林。F 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森林保护的规定森林保护的规定 F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的保护性措施:1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封山育森森,扩大森林覆盖面积;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3建立林业基

26、金建立林业基金。u 国家林业投资;征收育林费;单位、个人捐款等,专门用于造森育林;u 煤炭,造纸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森林保护的规定森林保护的规定 4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5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6建立护林组织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负责护林工作。7森林防火森林防火。8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9禁止毁林行为禁止毁林行为。森林法第19条规定 1010建立自然保护区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采伐的规定森林采伐的规定 F 森林采伐是抚育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环节。森林法及其

27、实施细则对森林采伐作了如下规定:制定森林年采伐限额年采伐限额。制定年采伐限额的原则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制定木材年度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规定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采伐方式。采伐方式有择伐、皆伐和渐伐,严格控制皆伐,伐后更新造林。防护林等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严禁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制度。F 禁止天然林砍伐禁止天然林砍伐第四节第四节 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一、草原的概念一、草原的概念 F 草原法所称的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

28、草地。草原是一种具有多种功能的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F 草原的基本特征是:构成的整体性;分布的区域性;生产潜力的可更新性;数量的有限性。F 草原的功能: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为草原动物和植物提供栖息地;生产生物产品 F 保护草原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发展畜牧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F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三章 规划 第四章 建设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保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二、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二

29、、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 F 1985年草原法、草原法、1993年草原防火条例 F 1985年草原法主要内容是:保护草原植被保护草原植被的规定 u 1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植被。(少量开垦,县以上政府批准)u 2禁止滥砍乱挖草原野生植物等。(砍挖需县以上政府批准)二、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二、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 u 3防止机动车辆破坏草原。防治草原鼠虫害和疫病防治草原鼠虫害和疫病。草原防火草原防火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扑救草原火灾。合理使用草原合理使用草原的规定 合理规划,统筹安排,以草定畜,防止过度的放牧。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30、草原生态环境(如阳光、空气、水、土壤)加强草原建设加强草原建设的规定。鼓励种草,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草原权属草原权属 草原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单位)使用,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草原规划草原规划 F 草原规划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F 草原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

31、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F 草原规划内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F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F 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F 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草原建设草原建设 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32、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组织专项治理。草原利用草原利用 合理利用草原,保持草畜平衡。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牲畜圈养。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实行轮割轮采。建设确需征用草原,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或给予补偿。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33、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草原保护草原保护1、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2、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3、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防止超载过牧。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

34、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草原保护草原保护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草原保护草原保护 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

35、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第五节第五节 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 1 1、水土保持的概念、水土保持的概念 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指土壤在水的浸润和冲击的作用下,土壤结构发生破碎和松散,随水流动而散失的现象。水土流失的原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个方面。人为因素如乱砍滥森林、滥垦乱牧草原、陡坡开荒、破坏天然植被等,是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主导因素。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2 2、水土

36、保持主要法规、水土保持主要法规 1952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 1957年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1982年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1988年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19911991年水土保持法年水土保持法 1993年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3年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3 3、预防水土流失的规定、预防水土流失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控制不合理的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避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道路,必须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预防水土流失作了专章规定。预防措施可以分为防范性防范性、禁止性和禁止性

37、和控制性控制性措施三个方面。预防水土流失的措施预防水土流失的措施 防范性措施防范性措施 植树种草,增加植被。种植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有计划地封山育林育草、轮封轮牧,防风固沙,保护植被。加强对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禁止性措施禁止性措施 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山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蔸。禁止在2525度以上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控制性措施控制性措施。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在山区、丘

38、陵区、风沙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4 4、治理水土流失的规定、治理水土流失的规定 对于已经造成的水土流失,应当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进行适当扶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治理。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专章规定了水土流失的治理。主要内容是:规定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土地承包使用者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u 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

39、组织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u 企事业单位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如无力治理,缴纳治理费用由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 u 水土流失区应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因地制宜,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和防风固沙体系。治理水土流失的政策。如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政策,对进行治理水土流失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的政策等。加强对水土流失治理成果的保护管理。第六节第六节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中、蕴藏在地壳中的各种矿物。包括呈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如铁矿、铜矿、铝矿、磷矿、石油、油页岩、天然气、石棉、稀

40、土等。矿产资源既包括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也包括具有潜在价值的在未来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1、我国矿产资源现状及其问题 现状:总量不小,人均拥有量却很小。我国矿藏资源居世界第三,人均为世界第八十位 煤储量足而用途广的石油、铁、铜、天然气含量不足 贫矿多、伴生矿多,给采、选、冶造成困难 分布不均匀性,增加采、运输和配套的困难存在问题:耗费率高,浪费严重 有的矿山损失率达50%工艺落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大 不能做到综合勘探、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无证开采,随意开采现象多 采矿时不注意节约用地,破坏大面积地貌景观和植被,开采后不复垦造成矿区和周边地区的自然环境破坏2、保护矿

41、产资源的主要法规、保护矿产资源的主要法规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1956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1978年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1987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补偿收费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6年煤炭法等。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针的规定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42、4、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有偿取得和和依法转让依法转让制制度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这些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区块登记制度。主要内容是:按照国际分幅和经纬度,把我国的全部国土和管辖的海域划成基本区块,勘查矿产资源,按区块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

43、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5、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矿产资源的储量规模、资源的重要程度及资源贮存的特定空间来划分审批权限。重要矿产资源、大型矿产资源等,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中型矿产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44、小型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6、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规定 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集体矿山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和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7、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境的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这些规定,是贯彻执行“开发者保护,破坏者复垦”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七

45、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我国物种的现状我国物种的现状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有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陆栖脊椎动物约1900种,其中爬行类300余种,鸟类1100种,兽类400多种,约占世界陆栖脊椎动物种类的10%;淡水鱼类近600种,海鱼1500余种,其中数占世界鱼类种数的10%左右。在众多的野生动物中不仅经济动物繁多,而且还有不少闻名世界的珍稀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猴、华南虎、丹顶鹤、白鳍豹、扬子鳄等。我国有苔藓、蕨类和种子植物3万种,约占世界植物种类的10%左右。珍贵和濒危植物有1019种;其中苔藓28种,蕨类80种,裸子植物75种,被子植物836种,可是,由

46、于种种原因,致使一些野生植物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一些物种灭绝和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 1950年稀有生物保护办法 1962年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 1983年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 1987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 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 1991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2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

47、理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野生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物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1 1、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 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所和生存条件。u 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u 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u 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

48、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重点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规定保护的规定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严格控制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严格控制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49、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猎捕。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和炸药进行猎捕。对出售、收购、运输、出口、利用对出售、收购、运输、出口、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特殊情况 一级 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 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同)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50、其产品出入境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2 2、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法律规定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法律规定 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建立自然保护区 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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