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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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主讲人:邓君主讲人:邓君Email:公共邮箱公共邮箱: *1234562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法合同法n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n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n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n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n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n第六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 n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n第八节 违约责任 n第九节 几种主要的合同概述3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案例案例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的答应了。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合同?如果乙没有依约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案例案例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来暂时无偿照看其小孩。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案例案

2、例3: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法院判决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一、合同(一、合同(contract)的概念)的概念4(一)关于协议、契约与合同(一)关于协议、契约与合同n协议,即意思表示一致。n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只有那些目的在于设立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n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者应为契约,例如买卖,买者为物而卖者为钱;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者,则应为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合伙人

3、的利益是一致的。n我国学理和立法对契约和合同不做区别。5(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合同(契约)的概念(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合同(契约)的概念n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n1、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属于债的一种,是一种最狭义的债权合同)n2、德国民法典将契约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之中,视其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契约是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属广义的私法合同,除包括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6(三)英美法系中关于合同(契约)的概念(三)

4、英美法系中关于合同(契约)的概念n1756年出版的英国法律释义中对合同所作的定义:合同是“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n美国合同法重述中关于合同的定义是:“所谓契约,是这样一个或者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义务。”n例如:即时的现金买卖(即时清结的合同)是否属于合同?n美国合同法重述认为它不是合同。n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102条的总定义中第(11)项给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指由双方依本法和其他有约束力的法律达成的合意而引起的全部法律上的债务。”7(四)我国(四)我国合同法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概念关于合同的概念n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

5、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n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是我国合同法上所讲的合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8(五)合同与非合同的区别(五)合同与非合同的区别n合同与非合同的主要区别是双方当事人是否以共同的意思(合意)追求某种具有民法意义的后果(权利义务),即“合意权利义务”公式。在判断一行为是否为合同时,应当同时采用同时采用这两个标准。但是在不容易判断时,应当以“合意”为主,还是以实际存在权利义务为主?n德国学理与判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9(五)合同与非合同的区别(五)合同与非合同的区别n主观标准认为,一种行为,只

6、有在给付者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时,才具有法律行为(合同)的性质。这种意思表现为:给付者有意使他的行为获得法律行为(合同)上的效力,而且受领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受领这种给付的。n客观标准认为,通常情况下无法认定当事人具有一项明示的或者默示的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因此应当采取客观标准来认定,即应当“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来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义务。n一般无偿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n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通过合同而约束。10案例4:n000317、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D、丁与

7、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11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的法律特征n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n2、当事人具有缔约行为能力。n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n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意思表示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n5、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n第七条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n6、合同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12三、合同的分类n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担方式来划分)n2、有偿合

8、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取得是否支付了对价来划分)n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来分)n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来分)n5、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是否有从属性来分)n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的名称是否为法律所赋予来分,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n7、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来分,例如保险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彩票合同等射幸合同)13案例5:n020335下列合

9、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14案例6:n050356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15四、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n(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n合同法是现代各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规制交易行为的基本法。n合同法,是调整特定的平等主体间基于合同自愿建立财产流转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n新中国合同法的历史沿革新中国合同法的历史沿革:n经济合同法(1981年)n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n技术合同法(1987年)n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6四、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n(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n合同法主要调整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经济(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n1、合同法调整的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n2、合同法调整的是以经济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此点又是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17(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n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n所有权绝对、

11、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生命与灵魂。n第四条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n2、平等、公平原则平等、公平原则n第三条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n第五条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n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n诚信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以填补制度的不足。n第六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8(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n

12、4、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n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n公序良俗原则除包含对当事人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外,也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因素,具有十分灵活的特性。n5、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n第七条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性原则)19案例7:n940236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A自愿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20第二节 合同的

13、成立 n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n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合意。如果将合同关系看作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合同成立则是瞬间完成的,即当事人就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合意的那一刻起,合同即告成立。n合同的订立则是一个过程,既包括合同成立,也包括缔约方相互协商的动态过程。它包括契约订立的各个步骤,是一个从协商到一致的过程,即是一个要约、承诺,甚至包括反要约在内的较为复杂的过程,如:要约反要约再要约承诺(合意)。n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21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成立的要件n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所必不可

14、少的事实因素。n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n合同一般成立要件:(1)存在双方当事人;(2)当事人须对合同的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n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22三、要约n(一)要约的概念(一)要约的概念n两大法系要约与承诺的理论均起源于交易。n大陆法系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向相对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n(1)内容具体确定;n(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3三、要约n(二)要约的构成要件(二)要

15、约的构成要件n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n2、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n3、要约必须要有缔结合同的意图;n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n5、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4三、要约n(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三)要约与要约邀请n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n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n第十五条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5(四)要约的法律效力(四)要约的法律效力n1、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时间n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n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16、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n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效力n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n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效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效力n有承诺的权利。除法律规定或约定外,不负承诺的义务。n4、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n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

17、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26(五)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五)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n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n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n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n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n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n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n(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n(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18、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7(五)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五)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n3、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n(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n(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n(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n(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n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8四、承诺四、承诺n(一)承诺的概念(一)承诺的概念n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n德国学者罗伯特曾言:“要约和承诺之间的差别只是一种时间上的不同

19、,要约是一种在先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一种在后的意思表示”。29(二)承诺的构成要件n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n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n(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n3、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方式)n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间)n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20、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0(三)我国(三)我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承诺的规定对承诺的规定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n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31四、承诺四、承诺n(四)承诺的效力(四)承诺的效力n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受合同约束。(应当

21、信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n承诺生效亦采到达主义,同于要约。但承诺只可撤回不可撤销,这区别于要约。n(五)承诺的撤回(五)承诺的撤回n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32四、承诺四、承诺n(六)承诺的迟到和迟延(六)承诺的迟到和迟延n1、承诺的迟到n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n2、承诺的迟延n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

22、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n(七)强制缔约情形中的法定承诺义务(七)强制缔约情形中的法定承诺义务n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之缔约的义务,即对对方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n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33案例9:n000316.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月日寄出承诺信件,月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月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n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34案例10:n960261.下列哪些承诺行为不发生承

23、诺的效力?nA附条件地接受要约n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n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nD承诺因送达的原因于要约有效限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要约人将该情况通知了承诺人35案例11:n07030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36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n(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n1、合

24、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n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n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n3、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7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n(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n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n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n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

25、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n3、采用合同书形式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n4、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依确认书的效力来定)38案例12:n990306.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n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n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n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n

26、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39六、缔约过失责任 n(一)概念n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40(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n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或称前契约义务)而非合同义务;n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的协力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先合同义务自要约生效时开始产生。n2、当事人一方须有缔约过失行为,即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n3、相对方受有损失,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相对方的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而非合同利益损害;n4、违

27、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n5、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损害赔偿之债,它产生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41(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n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n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n3、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n4、合同被确认无效的;n5、合同被撤销的;n6、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n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n第四十三条第四

28、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2案例13:n0503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3第三节 合同的

29、效力n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n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使合同获得了相当于法律的效力。n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n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基础,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可能结果。n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2)合同成立后永不生效,即无效合同;(3)效力待定的合同;(4)附期限的合同;(5)附条件的合同;(6)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的合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合同)44二、合同生效的时间二、合同生效的时间n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

30、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n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n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45三、合同生效的要件三、合同生效的要件n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2、意思表示真实;n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n4、标的须确定和可能。n第

31、九条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46四、合同的无效四、合同的无效n(一)合同无效的概念(一)合同无效的概念n无效合同是指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导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它是一种自始、绝对、当然的无效。n合同的一般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生效要件包括包括:n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2、意思表示真实;n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n4、标的须确定和可能。47(二)合同无效的原因n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32、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8(三)合同的部分无效n合同无效,并不都是全部无效,有的只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另外,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不因为合同的无效而无效。n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n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49(四)无效的免责条款n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

33、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n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50五、合同的可撤销五、合同的可撤销n(一)概念(一)概念n合同的可撤销,是指因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n(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n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51五、合同的可撤销五、合

34、同的可撤销n(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及其行使的方法(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及其行使的方法n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n(四)撤销权的消灭(四)撤销权的消灭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n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52案例

35、15:n070302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53案例16:n030306.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54案例17:n020306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

36、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55案例18:n000315、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A、按无效合同

37、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理56案例19:n00032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57案例20:n990350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为进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奶粉畅销

38、。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将这批货物以更高价格售与他人。此时,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对合同效力将产生什么影响?A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B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C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D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情事为由主张撤销,则合同失去约束力58六、效力待定合同六、效力待定合同n(一)概念n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为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待第三人的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n究其原因是当事人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主体资格有瑕疵,主要有以下情形:n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n2、

39、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n3、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善意取得有效)n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善意取得有效)59(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n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n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n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60(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

40、n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n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n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无须追认也当然有效61(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n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越权订立的合同(

41、善意取得有效)n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n4、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订立的合同(善意取得有效)n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62七、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七、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n(一)合同无效的特征n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n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n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42、的效力。n 63(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n1、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n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n2、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n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64案例21:n0203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

43、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下列有关该事件的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n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n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n应保护甲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n应保护丙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65八、附条件、附期限合同n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n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n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

44、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n合同效力所附条件和附期限是不同的,期限的到来是必然的,附期限的合同只是对合同效力时间的限制。66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n一、一、概念和规则概念和规则n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n(一)(一)适当履行适当履行规则规则(又称全面履行,是指主体、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期限、地点、方式等适当)n(二)(二)协作履行协作履行规则规则(法定义务规则)n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

45、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n(三)(三)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n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67(三)(三)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n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

46、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68(四)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n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

47、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69二、涉他合同(二、涉他合同(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n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n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n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

48、或者按照约定解决。n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n(1)主体的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主体间;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原则上不涉及第三人;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立合同上的义务。(3)责任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70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n(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n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n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六条)n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

49、)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2)双方互负的义务均已届履行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n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n能够产生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但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和请求对方先行给付的效力。71(二)不安抗辩权n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n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n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n(1)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n(2)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义务且已至履行期;n(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50、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n(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72(二)不安抗辩权n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n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n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73(三)先履行抗辩权n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n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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