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课件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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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1.了解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问题;了解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问题;2.2.了解电子商务纠纷法律适用的原则;了解电子商务纠纷法律适用的原则;3.3.了解数据电文对传统证据规则的挑战;了解数据电文对传统证据规则的挑战;4.4.理解数据电文证据效力及其保全措施;理解数据电文证据效力及其保全措施;5.5.理解电子商务的在线解决方式;理解电子商务的在线解决方式;6.6.理解电子商务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理解电子商务犯罪的定义和特征。1.1.掌握网上民事侵权纠纷、电子掌握网上民事侵权纠纷、电子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并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并能将其应用于实践中;能将其应用于实践中;2.2.掌握传统的

2、法律选择原则在网掌握传统的法律选择原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方法;络环境中的适用方法;3.3.掌握数据电文证据效力及其保掌握数据电文证据效力及其保全措施。全措施。瑞得公司的一职工于瑞得公司的一职工于1998年年12月偶然发现,一注明月偶然发现,一注明“版权所有:东版权所有:东 方信息公司方信息公司”的网站首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的网站首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几乎完全照搬瑞得在线首页。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几乎完全照搬瑞得在线首页。1999年年1月月5日,日,瑞得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瑞得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

3、道沟1号)请北京市公证处对双方网站的号)请北京市公证处对双方网站的页面做了证据保全公证后,就将东方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刘臣街页面做了证据保全公证后,就将东方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刘臣街14号号2楼)告上了北京海淀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楼)告上了北京海淀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东方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指出其住所地在四东方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指出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瑞得公司也未能向东方公司提供可证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瑞得公司也未能向东方公司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

4、于北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因此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因此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被告异议不能成立。理由有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被告异议不能成立。理由有三:第一,瑞得公司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储存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第一,瑞得公司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储存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引例引例 有的网络有的网络WWW服务器向外界发布,任何人

5、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服务器向外界发布,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瑞得公司住所地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瑞得公司住所地的服务器及硬盘。鉴于瑞得公司以主页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基于的服务器及硬盘。鉴于瑞得公司以主页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基于其主页被复制侵权这一理由,因此海淀区应视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第二,其主页被复制侵权这一理由,因此海淀区应视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第二,瑞得公司不但诉称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且还诉称该行瑞得公司不但诉称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且还诉称该行为的直接

6、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鉴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为的直接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鉴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海淀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因此,海淀区也应视为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海淀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因此,海淀区也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东方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并未举证证明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东方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并未举证证明瑞得公司的主页内容是瞬间存在的或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北京市海淀瑞得公司的主页内容是瞬间存在的或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北京市海淀区可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区可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东方公司则不服北

7、京海淀法院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东方公司则不服北京海淀法院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述裁定证据不足。其理由有二:其一,东方公司的主页制作完诉。认为上述裁定证据不足。其理由有二:其一,东方公司的主页制作完成并上载到互联网中某一服务器上后,可以为其他互联网用户所访问或接成并上载到互联网中某一服务器上后,可以为其他互联网用户所访问或接触,但这种访问或接触只具有可能性,而并不具有必然性。若用户不知道触,但这种访问或接触只具有可能性,而并不具有必然性。若用户不知道上诉的网址,就可能访问或接触到东方公司的主页。而瑞得公司并没有向上诉的网址,就可能访问或接触到东方公司的主页。而

8、瑞得公司并没有向引例引例 法庭提供因特网用户在北京海淀区通过因特网访问或接触上诉入主页的客法庭提供因特网用户在北京海淀区通过因特网访问或接触上诉入主页的客观证据。其二,上述裁定所称的观证据。其二,上述裁定所称的“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海淀区等一些特定地区海淀区等一些特定地区”,并不能充分证明联网用户实际访问了东方公司,并不能充分证明联网用户实际访问了东方公司的主页。而且根据东方公司所掌握的证据,在瑞得公司起诉之前,实际上的主页。而且根据东方公司所掌握的证据,在瑞得公司起诉之前,实际上只有为数极少的人访问过上诉人的主页,而这些人并不是通过海淀区联网只

9、有为数极少的人访问过上诉人的主页,而这些人并不是通过海淀区联网主机或其他计算机进行访问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为侵权主机或其他计算机进行访问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为侵权行为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行为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因特网上进行访问或复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因特网上进行访问或复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终端计算机;二是通过因特网进入存有相关内容的服务器。因此,一是使用终端计算机;二是通过因特网进入存有相关内容的服务器。因此,服务器所在地及终端计算机所在地均可视为复制行为的行为地。根据中服务器所在地及终端计算机所在地均可视为复制行

10、为的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有权选择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侵权行为地有多有权选择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侵权行为地有多个时,当事人仍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就本案而言,瑞得公司选择其服个时,当事人仍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就本案而言,瑞得公司选择其服务器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东方司侵犯著作权并无不当,北务器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东方司侵犯著作权并无不当,北京市海淀区作为侵权行为地之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京市海淀区作为

11、侵权行为地之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引例引例 东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是作出驳回东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是作出驳回 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那么,传统的法律规则是否可以直接适用那么,传统的法律规则是否可以直接适用 于网络空间?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于网络空间?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 行为地?通过本章的学习便能找出问题的答案。行为地?通过本章的学习便能找出问题的答案。引例引例一一二二三三四四 互联网互联网环境下民环境下民事诉讼管事诉讼管辖的基本辖的基本问题。问题。网上民事网上民事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的管辖地的管辖地 网上网上民事侵权民

12、事侵权纠纷的管纠纷的管辖地辖地。电子合电子合同管辖地同管辖地 具有涉具有涉外因素的外因素的在线纠纷在线纠纷的管辖。的管辖。被选择适用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上叫做“准据法”,而用以确定准据法的法律规定叫做“冲突规范”。从理论上说,电 子商务纠纷与其他民商事纠纷一样,应该适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一是通过国际条约与公约制定一是通过国际条约与公约制定“网络空间法网络空间法”专门调整专门调整有关网络空间法律关系,加快统一实体法的进程。有关网络空间法律关系,加快统一实体法的进程。二是在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专法中确定法律适用规则。二是在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专法中确定法律适用规则。三是继续

13、采用传统的冲突法方法,将具体的电子商务纠三是继续采用传统的冲突法方法,将具体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通过识别归入既有法律体系中,如确定为侵权纠纷、纷案件通过识别归入既有法律体系中,如确定为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针对不同纠纷类型采用不同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针对不同纠纷类型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规则。电子商务侵电子商务侵权纠纷权纠纷 在侵权法律领域中,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是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也同样是网络环境中最主要的适用原则。在网络纠纷中,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主要问题 是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 地和结果地。电子商务合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同纠纷意思自治原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则

14、的适用最密切联系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原则的运用对不同电子对不同电子合同法律关系可合同法律关系可确立不同合同的确立不同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特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特点易破坏性易破坏性复合性复合性无形性无形性技术性技术性数据电文作为书面证据的问題数据电文作为书面证据的问題(1)由于现阶段数据电文的公信力有限,争议双方对于由于现阶段数据电文的公信力有限,争议双方对于对方提供的数据电文证据能够提出存在被删节、篡改、对方提供的数据电文证据能够提出存在被删节、篡改、增加等变动的可能性,因而在很多情况下,数据电文难增加等变动的可能性,因而在很多情况下,数据电文难以被直接作为原始或直接证据来

15、证明待证事实,而必须以被直接作为原始或直接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而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使用。结合其他证据使用。(1)由于现阶段数据电文的公信力有限,争议双方对于由于现阶段数据电文的公信力有限,争议双方对于对方提供的数据电文证据能够提出存在被删节、篡改、对方提供的数据电文证据能够提出存在被删节、篡改、增加等变动的可能性,因而在很多情况下,数据电文难增加等变动的可能性,因而在很多情况下,数据电文难以被直接作为原始或直接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而必须以被直接作为原始或直接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而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使用。结合其他证据使用。为了解决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的冲突,一为了解决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的冲突,一些

16、重要的国际性组织也纷纷颁发文件、法案,认些重要的国际性组织也纷纷颁发文件、法案,认可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可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证据效力数据电文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证据效力是指数据电文对查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效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即数据电文要作为证据来使用,必须能被法院认可具有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课外案课外案例解析例解析 某地公安机关接到林某的

17、报案称,其电子邮件账号被他人冒用,发送含有7张色情图片的电子邮件给其同事李某,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公安机关通过查看邮件信息和市电信局服务器日志记录,发现发送色情邮件的电脑当时使用的IP地址为“611468294”;从市电信局取得的用户上网清单查明,案发这一时间段使用此IP地址的电话号码为“341”,上网帐号为“e183test”,均属梁某所有。公安机关还查清,市电信局服务器、李某收邮电脑所记载发送邮件的机器名与梁某电脑的名字相同;色情邮件发送期间梁某正好独自在家中上网,具有作案时间。随后,公安机关对梁某进行了盘问,扣押了其电脑,并作出警告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梁某不服,以有可能是黑客盗

18、用作案为由,提起撤销行政处罚之诉。在审判中,争议的焦点是依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原告实施了网上传黄的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既包括IP地址、电子邮件和日志记录等电子证据,也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两类证据如何有效结合就成了定案的关键。显然,法院作出何种裁判,取决于如何依靠电子证据定案。数据电文证据的保全措施数据电文证据的保全措施2 2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保全保全1 1网络公证网络公证 所谓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所谓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resolution,ADRADR),又称选择),又称选择性争议解

19、决方式,是除诉讼方性争议解决方式,是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争议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争议 方法或技术的总称。方法或技术的总称。(三)(三)在线仲裁在线仲裁(四)(四)在线诉讼在线诉讼(二)(二)在线调解在线调解(一)(一)在线协商在线协商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的优点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的优点 (1)较诉讼程序而言,)较诉讼程序而言,ODR更加迅速、便宜。更加迅速、便宜。(2)ODR方式灵活多样,从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谈判到正方式灵活多样,从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谈判到正式的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选择不同类型的式的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选择不同类型的ODR,既,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可

20、以通过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获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可以通过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最佳结果。得最佳结果。(3)在专家中立者的帮助下,当事人更容易获得)在专家中立者的帮助下,当事人更容易获得“双赢的双赢的解决办法解决办法”。(4)拓宽了获得正义的渠道。)拓宽了获得正义的渠道。(5)维护个人或组织的声誉。)维护个人或组织的声誉。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的缺陷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的缺陷(6)(6)缺乏代表性缺乏代表性(1)(1)语言障碍语言障碍(5)(5)缺乏透明度缺乏透明度(2)(2)缺乏广泛性缺乏广泛性(4)(4)缺乏强制力缺乏强制力电子商务犯罪的定义和表现电子商务犯罪的定义和表现 刑法学意义上的电子商

21、务犯罪应指在电子商务领域刑法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应指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利用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特点危害电子商务正常秩序,中,利用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特点危害电子商务正常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以及应受刑法处罚的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以及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为。电子商务犯罪通常表现为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犯罪通常表现为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相关联的电子商务犯罪,以及在电子商务与计算机犯罪相关联的电子商务犯罪,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借助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这些犯罪和电子商务活动中借助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这些犯罪和电子商务活动密切相关。活动密切相关。电子商务犯罪的特征

22、电子商务犯罪的特征(1)从电子商务犯罪侵犯的对象看,被侵犯的电子商务从电子商务犯罪侵犯的对象看,被侵犯的电子商务秩序不是某一种社会关系,而是发生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秩序不是某一种社会关系,而是发生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若干社会关系的集合的若干社会关系的集合。(2)从电子商务犯罪实施的行为看,犯罪主体多采用网从电子商务犯罪实施的行为看,犯罪主体多采用网络通讯中的高科技工具,危害行为多种多样,有时还会络通讯中的高科技工具,危害行为多种多样,有时还会多种手段并用,如非法潜入管理者空间非法修改指令、多种手段并用,如非法潜入管理者空间非法修改指令、利用数据传输中的疏漏盗窃信息、开发特种攻击软件等利用数据传输中的

23、疏漏盗窃信息、开发特种攻击软件等。(3)从电子商务犯罪造成的后果看,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从电子商务犯罪造成的后果看,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电子商务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电子商务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4)从电子商务的犯罪主体上看,他们都是网络用户组从电子商务的犯罪主体上看,他们都是网络用户组成部分,来自多个行业成部分,来自多个行业。(5)从电子商务的犯罪动机来看,多表现为以牟利为目从电子商务的犯罪动机来看,多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如利用金融网络系统窃取金融机构资金、利用电子的,如利用金融网络系统窃取金融机构资金、利用电子商务进行诈骗、利用国际电子资金过户系统进行洗钱等,商务进行诈骗、利用国际电子

24、资金过户系统进行洗钱等,都是牟利型的犯罪都是牟利型的犯罪。强制报案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兴起。比如,美国佐治亚州和犹他州在立法中规定,知道计算机犯罪事件的人、企业或者单位有向有关当局报告此事的义务。佐治亚州还规定,如果报告者出于真诚,将免于承担任何因进行报告而导致的民事责任。中国在一些计算机安全专项立法中也出现了强制报案制度的雏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20条规定,如果违反条例,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另外,

25、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11条第6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并保护现场。课外连接课外连接强制报案制度强制报案制度国际社会关于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现状国际社会关于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现状 侵犯计算机系统安全的犯罪有两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侵犯计算机系统安全的犯罪有两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和非法干扰计算机系统罪统罪和非法干扰计算机系统罪。侵犯数据安全的犯罪也有两种,包括非法拦截计算机数据通侵犯数据安全的犯罪也有两种,包括非法拦截计算机数据通讯罪和非法干扰计算机数据罪讯罪和非法干扰计算机数据罪。与前述四种网络犯罪的犯罪

26、工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即滥用计与前述四种网络犯罪的犯罪工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即滥用计算机设备罪算机设备罪。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19971997年刑法有关电子商务犯罪的相关规定年刑法有关电子商务犯罪的相关规定。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定中的相关规定。2刑法第刑法第285285条(第七次修正后)增加的两款规定条(第七次修正后)增加的两款规定。3 引例引例 解析解析 本案是我国首起网上侵权行为引起的管辖权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

27、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但网络具有充分开放的特点,网络虚拟世界中并无国界,且具有很强的交互性,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几乎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在网络上与任何想要交流的对象发生联系,因此网络侵权呈现出与传统的侵权方式不同的特点。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很棘手,纵观世界各国,至今尚无一个能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解决方案。我国目前对于这一问题尚无定论。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被告

28、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传统原则。在这里,“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的实际所在地,根据法理,这种解释实际指的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解释还规定,当运用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管辖法院时,发现侵权内容的所使用设备的终端所在地即可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解释实际上确定:网络著作权案件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主,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即当著作权人发现有人在网上抄袭他的文章时,著作权人应当首先向该抄袭人的住所地或者该抄袭行为所运用计算机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难以确定,则可向发现该抄袭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储存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有的服务器向外界发布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或复制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原告公司的服务器。现原告是以被告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基于其主页被复制侵权这一理由,原告的服务器均设在原告公司内,而原告住所地又在海淀区,故海淀区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所以本案应有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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