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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王传丽 史晓丽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总纲总纲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第七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八章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发展 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的研究方法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基本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原则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2、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概念的共同特点是,都没有对“国际”性标准作单一解释,而是采用笼统的表达“跨越国境”(cross-border)或“跨国”贸易关系是指商品交换关系。顾名思义,国际贸易法就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国际性”的判断标准是多元的,但是,为了使国际性(international)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性,不同社会关系的国际性的判断标准又各有侧重 本书认为,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理解为“跨国”或“跨越国境”(cross-border)是最恰当的(二)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二)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由于建立在以商人为主体和“意思自治”基础上

3、、以“契约自由”和“契约必须遵守”为原则的传统商法受到了国家强制性法律的限制与约束,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一部分内容被纳入国际贸易法体系之中 本书认为,国际商法应以调整商事组织的行为为主,包括商事组织的货物买卖等行为,但国际贸易法还包括政府对贸易的管理行为,因此,不能将国际贸易法理解为是国际商法的一部分,二者存在交叉,并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一一)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 国际贸易法的目标就是调整在国际贸易这个竞技场上国家、法人、个人的行为准则,在不违反一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广泛承认

4、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利(二二)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原则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原则 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无论大国小国,穷国富国,弱国强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MFN)是平等互利原则在国家层面上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国家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国家之间贸易争端的问题上,首先是通过平等协商,在互利互让的基础上寻求解决办法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行不同国家所有制的平权原则,相互尊重和承认对方依据其国内法律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所有权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一、自然人 自然人(Natural Person/Citizen)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

5、(Civil Relations)主体,其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自出生之日产生,至死亡之日为止。二、法人二、法人 法人(Legal Persons/Legal Entity)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三、国际组织三、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承担权

6、利义务;有独立的法律诉讼能力。四、国家四、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五、跨国公司五、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

7、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二)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二)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 母公司(parent company)子公司(affiliate)分支结构(branch)(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对于跨国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当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付能力或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有时

8、会允许“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定”(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理论,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四)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四)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1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2.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发展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 狭义的条约是指以条约命名 广义的条约则泛指符合上述定义的一切国

9、际法主体的一切意思表示一致 2、国际贸易惯例 本书认为,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认可性和确定性的习惯(usage)或习惯做法 3、各国国内立法和判例。4、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5、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一一)中世纪的商人法中世纪的商人法 中世纪的商人法是(lex mercatoria)古老的商业习惯法。10-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自治城市中,是从事欧洲和东方之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人之习惯。中世纪商法的特点在于:(1)国际性。(2)行业性。(3)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二二)

10、国际贸易法的编纂和统一国际贸易法的编纂和统一 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欧洲各国忙于颁布他们各自的国内法时,一些国际组织和法学家就在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与编纂等工作 这些统一法与中世纪的统一的商人法不同点在于:(1)中世纪的商人法是杂乱无章的,从习惯发展成法律;而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是由一定的机构慎审地制定并以公约或文件形式加以公布(2)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国际性是以主权国家的认可与同意为前提的,因此,不具有超国家的特性(3)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突破了传统国际商法的界线,加进了国家调整和管制贸易的内容(三)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三)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 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且与其他法律学科交

11、叉联系的特点更为突出 2国家管理贸易的手段从关税领域扩展到非关税领域。3几乎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诞生的区域性贸易集团的贸易法规、制度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法的内容,由区域贸易集团提出的法律问题,构成国际贸易法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4随着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与新成员的扩大,许多国家都按照世贸组织各协议的要求或修改了国内的现行贸易法规或颁布新法。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的研究方法国际贸易法的研究方法 一、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一、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法 二、比较的方法二、比较的方法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的研三、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究方法相结合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货

12、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一、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一、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一)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一)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订货物买卖法。(二)中国的立法模式(二)中国的立法模式 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

13、,没有制订专门的商法典。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概述 11964年海牙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期限公约(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地域范围 1直接适用标准: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在均为公约

14、缔约国的不同国家 这一标准有如下特点:(1)以营业地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不同国家(2)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必须均在公约缔约国境内 2通过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法律 在理解第1(1)(b)条规定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选择了缔约国法律作为适用法,争议的解决是按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还是依照第1(1)(b)项重新确定法律适用法?在CISG实践中,有如下做法:第一种做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法律适用法 第二种做法,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缔约国法律,应直接适用公约,因为加入的公约是其国内法的一部分 第三种做法,在买卖合同当事

15、人选择了缔约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的是具体的法律适用法,例如“本合同适用意大利民法典”,则排除公约的适用 (2)对公约第一条第(1)款()项的保留问题:根据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记录,只要少数缔约国(例如中国、捷克共和国、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美国)对第一条第(1)款()项均做出了保留,即只承认当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公约的不同缔约国时方可适用公(三)(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排排除的买卖除的买卖 1排除的买卖排除的买卖(1)购供私人(personal)、家人(family)或家庭(household)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

16、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auction)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的销售(4)公债(stocks)、股票(shares)、投资证券(investment securities)、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货币(money)的销售(5)船舶(ships)、船只(vessels)、气垫船(hovercraft)或飞机(aircraft)的销售。(6)电力(electricity)的销售(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

17、货物,且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的合同(8)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是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labor or other services)的合同 2“货物货物”的理解的理解 在大多数情况下,“货物”是指有形货物(tangible goods)。但实践中,一些案件认为,计算机标准软件的买卖(sales of computer standard software)、水和气的买卖(sales of water a

18、nd gas)在公约的规范之列,计算机芯片也在“货物”之列(四)(四)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未未规范的货物买卖合同事项规范的货物买卖合同事项 合同的效力(validity of the contract),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usage)的效力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可能产生的影响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personal injury)的责任 对于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买卖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五)(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

19、同公约允许缔约国声明和保留的事项允许缔约国声明和保留的事项 允许对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 允许对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作出保留 允许声明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的部分领土 允许对公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提出保留 允许作出相互不适用的保留(六)(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对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公约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公约采纳了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contractual freedom),允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减损、改变公约任何条款的效力(七)对(七)对联

20、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约的评价的评价 尽管CISG公约没有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问题,但却得到了不同法系国家的普遍接受(八)中国加入(八)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时提出的保留 适用范围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 三、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三、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1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它也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由一些国际组织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这些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经当事人选择后,对当事人产

21、生法律效力。(1)华沙牛津规则(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示范法、示范合同示范法、示范合同(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3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与国际公约的关系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与国际公约的关系()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usage)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practices),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二)国际贸易术语(二)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

22、l Trade Terms)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的术语。(三)(三)2000年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2000年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的宗旨 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22000年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的适用适用(1)适用于销售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2)只规范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部分问题

23、而不是全部问题。(3)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32000年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的特点特点(1)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2)权利义务的设置(3)电子单证 42000年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分组及其的分组及其特点特点 1、E组 包括一个贸易术语EXW 该贸易术语的最大特点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买方承担责任最大。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F组 包括如下三个贸易术语:FAS;FOB;FCA 在F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主要责任是: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办理货物的出口

24、结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equivalent electronic message)。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并支付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C组 包括如下四个贸易术语:CFR;CIF;CPT;CIP 卖方的责任是: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

25、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的责任是: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4、D组 包括5个贸易术语:DAF;DES;DEQ;DDU;DDP 在D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交纳出口关税及其它税费。在DDP术语中,还要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交纳进口关税或其它费用。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是: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DAF、DE

26、S和DDU贸易术语中,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52000年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规定的其他问题定的其他问题(1)检验费用。INCOTERMS2000明确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应承担检验费用,因为这种检验是为了买方自身利益安排的。(2)风险和费用的转移(3)国际贸易术语的变体。在贸易实务中,当事人经常在国际贸易术语后面添加一些词(4)INCOTERMS 2000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四)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四)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1.FOB 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7、卖方(seller)应承担的义务(obligations)买方(buyer)应承担的义务(obligations)需要注意的问题:(1)通知问题(2)注意各国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2CFR 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卖方承担的义务 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使用CFR术语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的装船通知义务 3CIF 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

28、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卖方承担的义务 买方应承担的义务 在使用CIF术语时,应特别注意保险问题 4FOB、CFR、CIF的异同的异同 主要共同点:(1)适合海上货物运输或内河航运;(2)卖方均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3)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口载运货物的船上;(4)货物风险的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载货船舶的船舷作为界线;(5)均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提交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就等于交付了货物所有权。三者的区别在于承担运输和保险责任和费用的人不同。在使用三者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缩略语后面的港口名称(2)装船费和卸船费的承担引起的贸易术语变形(3)外贸术语问题 案例:Japan

29、ese Xinsheng Trade Company v.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Nihong Metallurgic Product Company 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和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国际性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国际性标准准 CISG对“货物买卖合同”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没有给予定义“国际性”可以用许多标准来衡量 CISG采用当事人营业地(place of business)标准确定买卖合

30、同的国际性。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制度(一)要约制度 1要约的概念与特征要约的概念与特征 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内容明确并愿意受其约束的订立合同的建议(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或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s)发出(2)内容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

31、ite)(3)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 2要约的生效与失效要约的生效与失效(1)生效 投邮生效原则 到达生效 了解生效原则(2)要约的失效 要约有效期已过 撤销要约 完全拒绝要约 反要约(counter-offer)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将要约收回称为“撤回”。各国法律都承认,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offeror)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CISG规定,要约人撤回要约必须满足如下时间要求: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前到达受要约人;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revocatio

32、n)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收回称为“撤销”。撤销要约的条件是: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些情况下不能撤销要约:要约人写明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可以撤销要约;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二)承诺(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其特征承诺的概念及其特征 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由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做出并送达要约人。(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2承诺的生效与法律后果承诺的生效与法律后果 公约对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采取同一理论:到达生效理论。当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承诺,且承诺

33、传达到要约人后,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生效的地点。3沉默是否构成承诺?沉默是否构成承诺?CISG采用了普通法的做法。公约第18条规定:“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在承诺生效前的收回行为称为“撤回”(withdrawal)。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许多国家对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并不要求应当采取的形式。当事人可以用口头(oral)、书面(writing)或行为三种方式订立合同 CISG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

34、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公约允许成员国在加入或核准公约时对第11条及其有关规定做出保留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货物的品质条款(一)货物的品质条款 品质条款(quality terms)的主要内容是品名(name of commodity)、规格(specification)或牌名(trade mark or brand name)。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和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二)货物的数量条款(二)货物的数量条款 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

35、意以下问题: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三)货物的包装条款(三)货物的包装条款 制定包装条款要注意以下问题: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四)货物的价格条款(四)货物的价格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价格。(2)滑动价格。(3)后定价格。(4)混合定价。(五)货物的装运条款(五)货物的装运条款 制订装运条款应注意以下问题:装运日期应明确且留有余地。合同中如订有选择港,应订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六)货物的保险条款(六)货物的保险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故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之。在FO

36、B和CFR中,买方自行投保,自付费用;而在CIF合同中,则是由卖方替买方投保并把支付的保险费加在货价上。制订保险条款应注意以下问题:在CIF、CIP合同中,投保何种险别以及买方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订明(七)货物的支付条款(七)货物的支付条款 付款方式:(1)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 (2)银行提供信用(八)货物的检验条款(八)货物的检验条款 检验检疫机构 检验权与复验权 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检验标准与方法 商检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九)违约救济与索赔条款(九)违约救济与索赔条款(十)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

37、jeure,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由此可以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十一)争议解决条款(十一)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resolution of dispitues)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地点、方式和法律适用法。在争议解决方式方面,可以选择协商(friendly negotiation)、调解(mediation)、诉讼(litigation)、仲裁(arbitrat

38、ion)方式或其他方式。但不能同时选择诉讼和仲裁。法律适用法(applicable law)方面,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适用什么法律规范解决合同争议:(1)单一选择。(2)多边选择。(3)无准据法。案例:TSAKIROGLOU&CO.LTD.V NOBLEE THORL G.m.b.H.House of Lords1962 A.C.93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卖方承担的义务一、卖方承担的义务(一)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的义务 1、交货地点 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的交货地点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或是第一承运人所在地;或是特定存放地或货

39、物生产地;或是卖方营业地。2、交货时间(1)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3)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交付单据、交付单据 根据CISG公约第三十四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那么,其义务如下:(1)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2)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卖方可以在合同规定时间到达前,纠正所提交单据中的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cure any lack of confor

40、mity)。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unreasonable inconvenience or)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unreasonable expense)。(二)担保义务(二)担保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各国买卖法在卖方对其所售货物承担担保义务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明示担保要求,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quantity)、质量(quality)和规格(description)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默示瑕疵担保责任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

41、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承担责任:(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goods of the same description)通常使用(ordinarily be used)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expressly or impliedly made known)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particular purpose),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rely)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

42、箱或包装 2、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 追夺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晓的瑕疵而被追夺 根据CISG,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如下方面:(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方(a third party)不会对其出售的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any right or claim)。(2)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或其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二、买方承担的义

43、务二、买方承担的义务(一)支付货物价款的义务(一)支付货物价款的义务 1.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手续支付价款(pay the price for the goods 2.价格的确定。3.支付地点。4.支付时间(二)收取货物(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2、接收货物。三、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三、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一)违约救济方法概述(一)违约救济方法概述 CISG没有对“违约救济”作出定义,但是却详细规定了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的救济办法。CISG在违约救济方面兼采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普通法系的合同法原则。(1)无过失原则(2)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并用原则(二)实际履行(二)

44、实际履行 1、公约关于实际履行的一般规定、公约关于实际履行的一般规定“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是指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不允许违约方采用金钱赔偿方式代替合同义务的履行。CISG规定的实际履行措施有如下特点:(1)法院没有义务一定判决支持实际履行请求,而是根据该国国内法决定是否作出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判决。(2)如果买方已经采取了与实际履行要求相抵触的某些补救办法时,法院不能判决实际履行。2、交付替代物与修理货物、交付替代物与修理货物 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并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45、 breach of contract)(2)买方必须在提出不符点的同时或之后的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提出交付替代物的请求(3)买方必须能够原状返还货物 买方要求卖方修理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2)买方必须在提出不符点的同时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修理货物的请求3、给予履约宽限期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或卖方都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an additional period of time of reasonable length),让对方履行义务。除非收到对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给予宽限期的一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

46、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三)解除合同(三)解除合同 买方和卖方解除合同条件:1、卖方或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2、如果卖方不交货(non-delivery),且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声明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或者买方不付款或收货,且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拟解除合同一方必须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notice)。4、丧失解约权的情况(四)损害赔偿(四)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额、损害赔偿额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damages),应与

47、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profit)在内的损失额(loss)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2、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 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公约第七十五条和七十六条特别规定了解除合同情况下防止损失扩大的以下责任:(1)及时购进或转售情况下的赔偿。(2)未及时购进或转售情况下的赔偿。3损害赔偿与其他救济措施的关系损害赔偿与其他救济措施的关系 守约方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

48、的权利而丧失。(五)对先期违约的救济(五)对先期违约的救济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合同 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对于先期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suspending performance)甚至解除合同义务的救济办法。但是,应符合下列条件:1先期违约方将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a substantial part of his obligations)。2通知与保证。3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六)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六)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公约第七十三条对分批交货(delivery of

49、 goods by installments)下的解除权利的行使规定了三种情况:解除违约部分、解除未履行部分、解除全部合同。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50、七)减低价格(七)减低价格 买方减低价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货物不符合合同(2)提出减低价格的要求和是否已经支付价款没有必然联系(3)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4)如果卖方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或买方作出补救,买方不能要求减低价格。(八)索赔期限和通知(八)索赔期限和通知(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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