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第十二章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无因管理概述例例甲的屋顶,在他外出渡假时受损,邻居甲的屋顶,在他外出渡假时受损,邻居乙立即为甲请工匠修理,施工时以自己的名乙立即为甲请工匠修理,施工时以自己的名义发包。义发包。问:问:1。乙是否可以向甲索回修理费?甲能否主。乙是否可以向甲索回修理费?甲能否主张,这一房屋早就要拆除重建,修理没有必张,这一房屋早就要拆除重建,修理没有必要?要?2。甲能否要求管理人提出委托工匠的过程、。甲能否要求管理人提出委托工匠的过程、种类,及账单细目说明?种类,及账单细目说明?3。如果甲的房屋修理后,房屋又遭台风袭。如果甲的房屋修理后,房屋又遭台
2、风袭击受损,乙是否仍可以求偿?击受损,乙是否仍可以求偿?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务的事实行为。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管理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本人(受益本人(受益人)。人)。无因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管理人为他人无因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为的积极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保利益而为的积极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每个人就自身事务不受不请自来的干预。护每个
3、人就自身事务不受不请自来的干预。二、无因管理的性质二、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事是事实行为。实行为。1。与管理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与管理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是行为。是行为。2。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1)这是从管理事务承担的角度而言的。)这是从管理事务承担的角度而言的。(2)管理意思只要包含表示无因管理所产管理意思只要包含表示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即已足够。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即已足够。(3)管理人管理意思的通知为观念通管理人管理意思的通知为观念通知。知。(4)无因管理其性质与合同更为接近。)无因管理其性质与合同更为接近
4、。3。是合法的事实行为。是合法的事实行为。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存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存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客观要件。(1)应是事务)应是事务lA一切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都可以构成一切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都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的事务。无因管理的事务。lB管理下列事务,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管理下列事务,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基于宗教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基于宗教义务或者基于道德性质的义务;单纯的不作义务或者基于道德性质的义务;单纯的不作为义务;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为义务;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
5、权才能实施的行为。能实施的行为。(2)应是他人事务)应是他人事务lA如果误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事务管理,如果误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lB他人的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但并不他人的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但并不要求明确是何人的事务。要求明确是何人的事务。(3)管理)管理lA实施管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施管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实行为。lB管理包括服务。管理包括服务。lC管理包括处分行为。管理包括处分行为。2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无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因管理的主观要件。(1)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
6、的即可,)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即可,管理事务的结果虽不利于本人,仍可成立无管理事务的结果虽不利于本人,仍可成立无因管理。因管理。(2)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同时兼有为自己谋利益的意思时,并不影响同时兼有为自己谋利益的意思时,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无因管理的成立。(3)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在此情况下,应注意与不当得利的区在此情况下,应注意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别。案例案例2005年年8月间月间,原告,原告林旺根家饲养的母林旺根家饲养的母猪不慎丢失。同年猪不慎丢失。同年12月月27日日
7、,原告林旺根在,原告林旺根在本本村附近见到一头已妊娠的母猪,遂赶回家予以村附近见到一头已妊娠的母猪,遂赶回家予以饲养。饲养饲养。饲养20天后,该母猪产下天后,该母猪产下14头猪崽。头猪崽。2006年年5月月13日,同村人被日,同村人被告林保泉认告林保泉认出原告出原告饲养的母猪是其家丢失的母猪,遂将母猪及饲养的母猪是其家丢失的母猪,遂将母猪及14头猪仔全部认领回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补偿头猪仔全部认领回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补偿其饲养这些猪期间的费用,被告不同意,原告其饲养这些猪期间的费用,被告不同意,原告遂起诉至龙海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补偿遂起诉至龙海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补偿费用费用352
8、9。5元。被元。被告林保泉答告林保泉答辩称,原告偷辩称,原告偷走了我家的母猪,故不同意向原告补偿费走了我家的母猪,故不同意向原告补偿费用。用。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分分析:原告的行为是出于为自己的利益将饲析:原告的行为是出于为自己的利益将饲养母猪及所生猪仔当成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养母猪及所生猪仔当成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不符合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有为他人理的,不符合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的主观要件。原告的行为构成谋利益的意思的主观要件。原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予以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不当得利,应依法予以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人。对不当
9、得利人为管理此利益所支出的必对不当得利人为管理此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实际上是受损人在正常情况下必然要费用,实际上是受损人在正常情况下必然应支出的费用。应支出的费用。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由受损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由受损人负担这种费用。人负担这种费用。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这是法律要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这是法律要件。件。(1)管理人虽然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其)管理人虽然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其在管理他人事务的过程中超过自己的义务范在管理他人事务的过程中超过自己的义务范围,就其超过义务范围的管理事务,仍然属围,就其超过义务范围的管理事务,仍然属于没有义务的管理事务,构成无因管理。于没有义务的管理
10、事务,构成无因管理。(2)“没有义务没有义务”是指管理人对本人无义是指管理人对本人无义务,管理人管理的结果若是对他人承担义务务,管理人管理的结果若是对他人承担义务的,也可以成立无因管理。的,也可以成立无因管理。4.不违背本人的意思不违背本人的意思对此,学者存在一定争议,但现在一般持肯对此,学者存在一定争议,但现在一般持肯认态度。认态度。(1)不违背本人的意思,这里本人意思既)不违背本人的意思,这里本人意思既包括明示的意思,也包括根据一般人的判断包括明示的意思,也包括根据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可推知的意思。标准可推知的意思。(2)如果本人的意思与法律、道德或本人)如果本人的意思与法律、道德或本人的根本
11、利益不一致时,管理人行为符合法律、的根本利益不一致时,管理人行为符合法律、道德与本人的根本利益为管理时,仍构成无道德与本人的根本利益为管理时,仍构成无因管理。因管理。思考:思考:“管理方法利于本人管理方法利于本人”是否构成要件?是否构成要件?练习练习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2年年司考试卷三司考试卷三12)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
12、子丙,甲抚养丙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获价款若干参考答案:参考答案:D第二节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无因管理的效力n一、无因管理的效力一、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适当管理义务。2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事。事情通知本人;结果通知本情通知本人;结果通知本人人。未尽此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未尽此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3。报告及计算义务。报告及
13、计算义务。4。利益返还义务。利益返还义务。未尽此义务,构成债务。未尽此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不履行。5。因不当管理而给本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因不当管理而给本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义务。义务。未尽到管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未尽到管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例例王某,骑自行车到商场购物,因急于回家王某,骑自行车到商场购物,因急于回家吃饭,未将车子寄存,找一个不妨碍交通的地吃饭,未将车子寄存,找一个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锁上车子便进了商场。在此附近负责看车方,锁上车子便进了商场。在此附近负责看车的李某发现有人乱放车子,怕影响交通,随即的李某发现有人乱放车子,怕影响交通,随即将王某的自行车推到自己的存车处
14、看管。半小将王某的自行车推到自己的存车处看管。半小时后,王某从商场出来,发现自己的车子不在时后,王某从商场出来,发现自己的车子不在原处,便找李某询问。王某得知车子已被李某原处,便找李某询问。王某得知车子已被李某主动看管后,非常感谢,并主动交了看车费。主动看管后,非常感谢,并主动交了看车费。可是,当李某带王某前去推车时,发现王某的可是,当李某带王某前去推车时,发现王某的自行车被盗。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认为,自行车被盗。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认为,王某并未委托其看管,且车子被盗也非自己故王某并未委托其看管,且车子被盗也非自己故意行为,只同意返还看车费,不愿赔偿损失。意行为,只同意返还看车费,不愿
15、赔偿损失。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练习练习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正确的?(2006司法考试试卷三司法考试试卷三11题)题)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
16、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答案:An(二)管理人的权利(二)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的返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的返还请还请求权。求权。必要费用是管理活动所必须的支出费用,包必要费用是管理活动所必须的支出费用,包括管理人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因此所受到的损括管理人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失。具体包括:具体包括:(1)直接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直接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2)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清偿所负债
17、务的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管理人因管理事)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必要费用之外的损失的,应该由本务而受到必要费用之外的损失的,应该由本人偿还。人偿还。练习练习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确的?(2006年试卷三第年试卷三第12题)题)A陈某应偿付刘某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元 B陈某应偿付
18、刘陈某应偿付刘某某200元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元 D陈某无须补偿陈某无须补偿刘某刘某 答案答案:C练习练习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确的?(2009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2题)题)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李某初衷是为自
19、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答案:C练习练习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
20、工费以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法是正确的?(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20题)题)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万元属于不当得利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万元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万元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万元答案:答案:D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后,见一女子孤身
21、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悬崖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在医院
22、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律关系?答: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答: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管理关系。(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答: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这是实施无因管答: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这是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
23、。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答:能。因为这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答:能。因为这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偿付?为什么?答:由张某偿付。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答:由张某偿付。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但这笔钱最终由女子偿付。因为受益人对无但这笔钱最终由女子偿付。因为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的义务。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的义务。(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
24、定的报酬?)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为什么?答: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答: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答:不应赔偿。因为这是在紧急情况下无过答:不应赔偿。因为这是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失造成。二、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二、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无权代理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代理”行为。行为。二者共同之处是: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本二者共同之处是: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本人的事务,都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人的事务,都有为本人谋
25、利益的意思。(注意,无权代理有时不是为本人谋利益的(注意,无权代理有时不是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意思)。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无权代理也是一种无因管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无权代理也是一种无因管理。理。两者的区别:两者的区别:1。无因管理,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为要。无因管理,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为要素实施事实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人以本人素实施事实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是否本人名义为构成要素;是否要求有完全是否本人名义为构成要素;是否要求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与第三人发生关系。2。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无权代理是
26、违法。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无权代理是违法行为。行为。3。无因管理是有效的行为,而无权代理是。无因管理是有效的行为,而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的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4。无因管理必须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为的。无因管理必须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为的意思,而无权代理是否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意思,而无权代理是否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为的意思并不是其成立要件。为的意思并不是其成立要件。练习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
27、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是正确的?(2010司考试卷三司考试卷三 51)A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答案:答案:AD综合练习综合练习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
28、司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年司考试卷三司考试卷三12)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虽然甲公司不知
29、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公司追偿 答案:答案:A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合同法同法第第65条)条)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