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三章共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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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共有共有第一节第一节 共有的概述共有的概述n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关系,也就是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关系,也就是一个所有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特征:一个所有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特征:1。共有的主体是多元的。共有的主体是多元的。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3共有的内容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有的内容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而共负义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而不是对应

2、的。不是对应的。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有权类型。第二节第二节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n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份共有,也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按份共有,也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特点: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特点:1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一定应有份。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一定应有份额。份额确定:约定;出资额;等额享有。额。份额

3、确定:约定;出资额;等额享有。2权利、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权利、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所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权的权利。二、按份共有的效力二、按份共有的效力n(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按份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有进行按份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有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享有处分自己份额的权利按份共有人享有处分自己份额的权利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3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又

4、称先买权,是指按份共有人分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是指按份共有人分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买权。优先购买权包含以下内容:优先购买权包含以下内容:(1)各共有人于其他共有人转让份额之时)各共有人于其他共有人转让份额之时具有知情权。具有知情权。(2)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而言的。而言的。(3)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同等同等条件下条件下”。(4)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得于合理期限内将其受让条件传达出

5、让有人得于合理期限内将其受让条件传达出让人。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问题买权的竞合问题甲、乙二人共有一套套房屋,甲有甲、乙二人共有一套套房屋,甲有70%份额,份额,乙有乙有30%份额,现这套房屋出租给了丙。在份额,现这套房屋出租给了丙。在租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均主张租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关于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应优先购买权。关于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应由谁来行使?由谁来行使?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

6、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视双方的实际。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视双方的实际需要程度确定由谁购买需要程度确定由谁购买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答案:D解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解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7、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明确表示购买的;(四)(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法释续的。(法释200911号,号,2009年年6月月22日最高人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4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u对共有物的管理,分为对共有物

8、的管理,分为:一般管理行为,系维持共有物的存续与基本一般管理行为,系维持共有物的存续与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行为,包含保存、简单改良(包功能所必须的行为,包含保存、简单改良(包括简易修缮);括简易修缮);重要管理行为,是能使共有物的性质、用途、重要管理行为,是能使共有物的性质、用途、功能等发生重大改变从而对共有人权利影响较功能等发生重大改变从而对共有人权利影响较大的行为,包含用益、重大改良(包括重大修大的行为,包含用益、重大改良(包括重大修缮)、处分。缮)、处分。u管理权的行使:管理权的行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管理的权利和义

9、务。(1)按份共有人的处分行为采)按份共有人的处分行为采“绝对多数绝对多数决决”。(2)按份共有人的重大改良行为采)按份共有人的重大改良行为采“绝对绝对多数决多数决”。(3)其他的管理行为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则。)其他的管理行为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则。用益行为。用益行为。利用:与处分、重大改良采同样规则利用:与处分、重大改良采同样规则。收益:共有物的孳息归全体共有人;各共有收益:共有物的孳息归全体共有人;各共有人均有收取的权利和义务。人均有收取的权利和义务。保存行为与简单改良行为。各共有人均可保存行为与简单改良行为。各共有人均可单独为之,无须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单独为之,无须其他共有人的同意。(4)对共

10、有物管理的费用与负担的承担。)对共有物管理的费用与负担的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例例甲、乙、丙以甲、乙、丙以4:4:2比例出资购买一比例出资购买一台推土机,甲作为司机负责开推土机。一日台推土机,甲作为司机负责开推土机。一日外出推土时,一个轮胎爆胎,甲能否单独决外出推土时,一个轮胎爆胎,甲能否单独决定修理该轮胎。定修理该轮胎。又又例例上例中,甲碰到有人出售豪华驾驶座上例中,甲碰到有人出售豪华驾驶座垫,甲能否决

11、定购买以替代旧座垫?垫,甲能否决定购买以替代旧座垫?练习练习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三分之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三分之一。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一。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三第年试卷三第1题)题)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

12、部分上铺上木地板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上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答案:答案:B练习练习甲、乙、丙、丁共有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的?(2012年司考卷三年司考卷三6)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

13、都有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即可 答案:答案:Bn(二)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二)按

14、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指按份共有人作为共有权的主体,与其他民指按份共有人作为共有权的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事主体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各按份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以基于所各按份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以基于所有权的对世性,请求第三人为或不为一定行有权的对世性,请求第三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具体包括以下权利:为。这具体包括以下权利:(1)共有财产的所有物请求权。)共有财产的所有物请求权。(2)设定他物权。)设定他物权。(3)份额让与权。)份额让与权。(4)诉权。)诉权。例例设戊扎破轮胎,致损失设戊扎破轮胎,致损失500元,甲能否以元,甲能否以自己名义请求赔偿?自己名义请求赔偿?2对共有财

15、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按照份额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按照份额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02条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

16、债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练习练习选择题选择题甲、乙按份共有的房屋,因年久失甲、乙按份共有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山墙倒塌砸毁邻居丙的汽车,修理费花去修山墙倒塌砸毁邻居丙的汽车,修理费花去2万元,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万元,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任B甲、乙各按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责任 C甲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赔偿责任 D

17、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答案:D练习练习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54题)题)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自份

18、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答案:ABCD练习练习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万、20万、万、20万、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误的?(2010年司考卷三年司考卷三7)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红光公司投资

19、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答案:C三、按份共有物的分割三、按份共有物的分割n(一)分割按份共有财产的请求权(一)分割按份共有财产的请求权1依据按份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但按依据按份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但按份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份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割。2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n(二)按份共有物分割的途径和方法(二)按份共有物分割的途径和方法途径有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实途径有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

20、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补偿。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补偿。n(三)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的瑕疵担保责任(三)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的瑕疵担保责任因分割而得到的物,负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因分割而得到的物,负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n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也称公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也称公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特征:额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特征:1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1)夫妻共有

2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家庭共有(3)遗产分)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割前的共有。u问题:合伙财产的性质问题问题:合伙财产的性质问题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权利、承担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练习练习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并卖给了丙

22、。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考2006卷三卷三7)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答案:答案:B二、共同共有的效力二、共同共有的效力n(一)内部关系(一)内部关系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共同共有人的权利。u(1)共同的使用收益权。)共同的使用收益权。u(2)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权。)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权。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权,除共有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权,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3、,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人同意。u(3)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各共有人都有管)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理的权利和义务。u(4)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问题: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问题: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例例甲、乙为兄弟,甲、乙为兄弟,10年前其父母死亡时遗有年前其父母死亡时遗有联为一体的联为一体的4间平房(在一个院落中),二人间平房(在一个院落中),二人各得并居住其中的两间,各得并居住其中的两间,10年相安无事。年相安无事。10年年后,甲欲以后,甲欲以8万元出售自己的两间平房,邻居万元出售自己的两间平房,邻居丙有意

24、购买。乙闻听后,提出丙有意购买。乙闻听后,提出4间房在同一院间房在同一院落,也出价落,也出价8万元购买。问该两间平房应卖与万元购买。问该两间平房应卖与谁?谁?答案:应卖给乙。答案:应卖给乙。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第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2共同共有人的义务共同共有人的义务

25、(1)不能随意变更法律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成)不能随意变更法律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成立的规定。立的规定。(2)对共有物进行维修、保管、改良的义务。)对共有物进行维修、保管、改良的义务。(3)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义务。)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义务。u(二)外部关系。参考前述。(二)外部关系。参考前述。n三、共同共有中共有物的分割三、共同共有中共有物的分割1在特定条件下在特定条件下享有随时请求权分割权。共享有随时请求权分割权。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请求分割。2分割在应贯彻协商原则,在协商不成时,分割在应贯彻协商原则,在协商不成时,应当按照各自

26、不同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应当按照各自不同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n四、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关系四、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关系共同:共同:(1)均属共有的一种。)均属共有的一种。(2)对共有物的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对共有物的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3)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基本相同。)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基本相同。(4)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原则上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关系上,原则上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区别:区别:(1)成立的原因不同。按份共有不以共同)成立的

27、原因不同。按份共有不以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的成立则相反。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的成立则相反。(2)构成不同。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份)构成不同。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份额存在于具体的物上;共同共有并不存在份额存在于具体的物上;共同共有并不存在份额。额。(3)权利的享有不同。按份共有人按照)权利的享有不同。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对物进行使用收益;共同共有人对共有份额对物进行使用收益;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没有部分的所有权。物并没有部分的所有权。(4)分割限制的不同。按份共有人有权)分割限制的不同。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分割共有

28、物。续期间不能要求分割共有物。(5)存续期间的不同。按份共有具有暂)存续期间的不同。按份共有具有暂时性;共同共有存续期间一般较长。时性;共同共有存续期间一般较长。特别关注特别关注根据根据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条的规定,对于第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但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03条的规定,共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9、,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有。练习练习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甲、乙系父子,二人分别出资甲、乙系父子,二人分别出资6万元、万元、8万元建造了一栋二层的小楼,两人约万元建造了一栋二层的小楼,两人约定房屋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楼,但对定房屋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楼,但对所有权归属未予明确。楼房建造完成后,两所有权归属未予明确。楼房建造完成后,两人对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如两人无法协商人对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如两人无法协商解决,则:(解决,则:()A推定两人共同共有推定两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两人

30、按份共有。推定两人按份共有C推定两人区分所有推定两人区分所有 D。认定甲对房屋有所有权,乙有使用权。认定甲对房屋有所有权,乙有使用权答案:答案:A解析:解析: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条的规定,对于第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

31、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里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这里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在有家庭关系、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在有家庭关系的情形下,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系的情形下,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第四节第四节 准共有准共有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它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它具有以下特征:具有以下特征:1准共有的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准共有的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32、权。2准共有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准共有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3准共有优先适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准共有优先适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规定。练习练习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56题)题)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的

33、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答案:答案:BCD案

34、例分析案例分析案情:甲、乙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案情:甲、乙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房屋,这幢房屋于私有房屋,这幢房屋于2000年年10出租给王某夫出租给王某夫妇居住,租期为妇居住,租期为4年,每年租金年,每年租金3万元。万元。2001年,年,甲、乙的父母相继去世,二人都未留下遗嘱,甲、乙的父母相继去世,二人都未留下遗嘱,于是房屋由甲、乙二人依法继承。于是房屋由甲、乙二人依法继承。2002年,甲年,甲欲出国留学,因时间紧迫,甲乙双方未办理房欲出国留学,因时间紧迫,甲乙双方未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双方约定待甲回来后再办理,屋的分割事宜,双方约定待甲回来后再办理,房屋暂时由乙管理。房屋

35、暂时由乙管理。2004年年5月,乙在未告知月,乙在未告知王某夫妇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作价给了丙,王某夫妇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作价给了丙,价款为人民币价款为人民币80万元,乙、丙二人签订了合同,万元,乙、丙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丙此时并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丙此时并不知该房屋为共有财产,并出租了给了王某夫不知该房屋为共有财产,并出租了给了王某夫妇。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妇。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的父母去世以后,分割房屋前,甲、乙甲、乙的父母去世以后,分割房屋前,甲、乙对该房屋具有什么关系?对该房屋具有什么关系?2丙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

36、么?丙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3甲回国后,对乙卖房一事十分气愤,他可以向甲回国后,对乙卖房一事十分气愤,他可以向乙行使哪些权利?乙行使哪些权利?4如果该房屋分割完毕后,乙仅仅是想将自己分如果该房屋分割完毕后,乙仅仅是想将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丙磋商期间,王某夫妇知道后,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丙磋商期间,王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甲回国后,也要求购买乙要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甲回国后,也要求购买乙分得的部分,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应该卖给谁?分得的部分,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应该卖给谁?为什么?为什么?5假设在甲出国之间,房屋因年久失修而倒塌致假设在甲出国之间,房屋因年久失修而倒塌致丁终身残疾,需各种赔偿费用丁终身残疾,需各种赔偿费用100万元,甲、乙如万元,甲、乙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何承担民事责任?思考题思考题 1试述共有的概念与特征。试述共有的概念与特征。2试述按份共有的效力。试述按份共有的效力。3简述共同共有的效力。简述共同共有的效力。4简述准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简述准共有的概念与特征。5试述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试述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6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共性与差异有哪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共性与差异有哪些?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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