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金融法律实务提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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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物流金融法律实务物流金融法律实务2讲座内容o 一、物流金融的业务模式o 1.采购融资o 2.货权融资(动产和权利)o 3.应收账款融资o 二、物流金融面临的法律问题o 1.物流金融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o 2.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o 3.物流公司的责任问题前言o 1.几个概念:o 物流金融?金融物流?供应链金融?o 2.模式和操作标准问题o 3.欺诈盛行和风险凸显34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物流金融的业务模式物流金融的业务模式从物流业务流程的角度解构从物流业务流程的角度解构上游采购环节未来提货权融资仓储监管模式下游销售环节形成应收帐款应收帐款权利(仓单)质押融资模式动产(现货)质押融资模式应收帐款

2、质押模式有追索权物流保理模式无追索权物流保理模式加工、生产环节保 兑 仓 模 式形成库存库存(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形成预付款预付款(企业无现实货物或货权)4采购融资6“未来货权项下商品融资”业务,是指在商品采购阶段(所采购货物货权从销货方转移至购货方之前),通过引入第三方物流监管公司或由销货方对采购商品进行监管,确保银行在销货方备货完毕后可严格控制采购商品处置权的前提下,按商品总价款的一定比例为购货方提供的用于采购货物及短期资金需求的组合性短期信用支持。一、采购融资模式一、采购融资模式6一、采购融资模式1.预付款融资预付款融资+商品融资商品融资o 购货方向银行申请融资用于支付采购商品所需的预

3、付款(承兑汇票),待采购商品货权转移至购货方后银行立即以该商品为质押品(物流公司监管)为其办理商品融资的产品组合。2.信用证信用证+商品融资商品融资o 指购货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以销货方为受益人的国内信用证用于商品采购,待采购商品货权转移至购货方后,如购货方未以自有资金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银行以其所购买商品为质押品(物流公司监管)为其办理商品融资用于支付货款的产品组合781、预付款2.厂商银(保兑仓)9三、注意事项o 1.四方协议:银行、卖方、买方、物流公司o 2.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30。o 3.过程控制、单据把握。严密的制度,合规操作。o 4.保证交易背景真实性,注意物流、商流、信息流全

4、程监控,避免融资欺诈。10货权质押融资一、货权质押的模式o 分为动产质押、货权凭证质押两种。o 1.动产质押是指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货物出质给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委托监管人实施货物的监管。o 2.权利质押是指有效提货单证出质给金融企业,从而获取贷款。这里的货物权利凭证是指运输提单和仓单。1213企业企业物流、仓储公司物流、仓储公司银行银行仓单仓单仓仓单单申申请请贷贷款款原材料原材料在制品在制品产成品产成品存储存储贷贷款款担担保保监管监管1、仓单质押2.动产质押14动产质押o 1.静态动产监管 2.动态动产监管/总量控制模式/动态核定库存 1516二、动产质押面临的风险及防范二、动产质押面临的风险及

5、防范o1 1、质押物的风险、质押物的风险o 2 2、物流企业信托责任的风险、物流企业信托责任的风险o 3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o 4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o 5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17(一)质押物的风险(一)质押物的风险1.1.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风险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风险2.2.质押物的监管风险质押物的监管风险3.3.质押物的产品市场风险质押物的产品市场风险4.4.质押物的变现风险质押物的变现风险18(二)(二)物流企业信托责任的风险物流企业信托责任的风险o 1、受托企业含仓储监管方和运输监管方o 得力于仓储、运输方的专业化技能和现场实时监管。o 2、风险:o 受托监管方渎职、与受信方

6、合谋诈骗、与受信方发生纠纷。o 3、防范:o 严格准入、关系维护、日常检查、风险预警等。19(三)操作风险(三)操作风险o 1、操作风险包括:o 信用调查、产品设计、融资审批、出账和授信后管理、贷款收回等。o 2、防范:o 完善内控体系;提高人员素质;降低对操作人员个体能力的依赖;完善业务流程;合理引用操作风险转移技术。20(四)法律风险(四)法律风险o 1、法律风险包括:o 银行或其员工、代理机构在法律上的无效行为;o 法律规定和结果的不确定性;o 法律制度的相对无效性。o 2、法律风险防范:o 完善操作流程、加强培训;o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21(五)信用风险(五)信用风险o 1、信用风险包

7、括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o 系统性风险:经济周期和行业发展变化造成的行业内大部分企业亏损情况。o 非系统性风险:经营风险,如投机性失败;道德风险o 2、防范:o 风险回避、风险转移、风险自留、损失控制。应收账款融资一、业务模式23二、注意事项o 1.可转让性o 2.特定性o 3.时效性o 4.转让人资格o 5.登记24第二部分 物流金融面临的法律问题25案例1o 2008年1月,某银行贷款200万元给制线厂,制线厂将其库存的纺织原料及成品质押给银行,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双方与物流公司签订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物流公司代理银行监管质物,监管期间质物最低价值余额应保证不少于400万元。随后

8、,物流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将质物放置于纺织公司仓库存储,物流公司派人员对货物出入库进行监管并定期向银行递送监管报表。最后一张监管报表于2008年7月5日出具,报表显示质物价值总计404万元。26案例1o 同年7月6日,案外人未办理相关出库手续即在纺织公司仓库提货,物流公司监管人员劝阻未果,向警方报警,但最终仍未能阻止提货。随后银行对制线厂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贷款本息,并以质押的纺织原料及成品优先受偿债权。法院判决支持银行诉请,后经强制执行,将剩余质物变卖款交给银行抵偿贷款,余款因制线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执行。银行实际受偿贷款本金103万元,尚有本息109万元无法实现。银行认为物流公

9、司未能履行监管义务,对监管质物的缺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银行109万元债权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故对物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偿还其未获清偿的贷款本息109万元。27案例1o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物运公司是否应对质物缺失向质权人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物运公司认为,其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仅承担受托对质物的数量、出入库进行监管的义务,不承担保管责任,相应质物的保管责任是由仓储方纺织公司承担,应由纺织公司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运公司对质物负有保管责任。监管协议及其附件中相关约定的行文明确显示物运公司作为监管人,承担的是保管和监管合二为一的责任。质物交由物运公司存储监管,质物的保管责任由物运公司承担

10、,如物运公司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受损缺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物运公司以委托仓储管理的方式将质物的仓储保管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他人,并不影响其对银行的保管责任承担。对于作为委托人的银行来说,物运公司仍是保管责任的唯一承担者。故在本案中,质物被案外人提走造成缺失,导致银行担保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系属违约,且该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物运公司应对质物缺失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物变卖跌价的风险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不应由监管人承担,物运公司仅应按照质物的变现比例赔偿银行的实际损失,而非全部未获清偿的贷款本息。28案例2o A企业以其存储于B处的钢材作质押,向C银行申请贷款,并通过指示交付完成了

11、钢材的转移占有。为保全质物,C银行与A企业及D公司三方共同签订质押监管协议,约定C银行委托D公司对质物进行保管、监督,A企业予以协助;如因监管不善致使质物损毁灭失,D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D公司派人到B处对质物钢材实施了监管。期间,案外人以买受人身份到B处提取质物,D公司虽竭力阻止并及时通知了C银行,但质物仍被提走。C银行因向A企业追索欠款未果,遂起诉D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9案例3o 2008年4月21日,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天晟酒店与吴江市农商行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20日。同年4月21日,农商

12、行开发区支行与亨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亨通公司为天晟酒店的主债务100万元提供保证。同日,炀明公司、王林根作为反担保保证人与亨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为亨通公司的上述保证提供反担保,张勇金亦书面表示同意对上述反担保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天晟酒店实际经营人徐钟与亨通公司另行签订了应收账款最高额反担保质押合同,约定天晟酒店以现在所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应收账款出质给原告,并到中国银行吴江支行进行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2009年2月8日,由于天晟酒店处于关门停业状态,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亨通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合计1015106元。亨通公司代偿后,要求炀明公司、王林根、张勇金三被告返还原告代偿

13、的人民币1015106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265.9元,支付律师费用26305元,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0案例3o 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反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债务人天晟酒店未向贷款人农商行开发区支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致原告作为担保人履行了代偿义务,故原告有权按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三被告追偿代偿款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应收账款系债务人的债权,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情形,属于权利质权,只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才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应收账款质押不属于物的担保的范畴,应收款质押并不优先于保证。三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即返还原告代偿的人

14、民币10151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王林根、张勇金连带清偿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15106元、律师费26305元,合计104141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31案例4o2008年8月27日至2009年8月28日,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申请办理两亿元汇票承兑业务,松源公司以其所有的玉米做动产质押。o当时认定这些玉米质物存在,并存储于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松源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为第二大股东)筒

15、仓内,由中储大连分公司对这些玉米进行质押监管。o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署了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32案例4o2009年7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拟保全质物以追回出质人松源公司的欠款和利息,并以借款合同纠纷将松源公司和中储大连分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前保全时,新北良公司及其上级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作出情况说明,阐明这些库中存粮不属于出质人松源公司所有。o2009年8月25日,综合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松源公司尚有3600多万元欠款没有还,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为其垫付了这笔欠款。o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认为,上述质物是在中储大连分公司

16、监管期间灭失的,根据监管合同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储公司应对这笔损失负责,要求中储公司对这笔损失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共计3700多万元进行赔偿。33案例4o 一审中,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作为质权人在没有核实质物权属的情况下,向中储大连分公司出具了虚假证明,导致中储大连分公司对根本与本案无关的仓储物监管至今。松源公司与原告又共同出具虚假文件,恶意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质物在监管期内灭失及该灭失是由于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过错导致的。o判决:1、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损失 36,142,

17、068.22 元及罚息(截止至 2009 年 11 月 22 日为 1,632,526.83 元,以本金 36,142,068.22 元自 2009 年 11 月 23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34法律问题o 1.物流公司和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保管关系?o 2.物流公司是否是借款人的担保人?o 3.质押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o 委托合同说o 仓储保管说o 4、如何理解动产质押中的“交付”?o 5.“监管”含义是什么?o 监督、管理还是监督、保管?35o 6.物流公司监管义务是否包含质物权属识别、质物数量种类、质物检验等义务。o 7.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问题o 应收账款质押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受偿权应收账款质押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受偿权应收账款不是物权法中的物,应收账款质押也不是物的担保,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并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优先受偿权。36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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