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新 编编 税税 收收 实实 务务第五版第五版第六篇第六篇 税收征管与行政法制税收征管与行政法制 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能力训练目标 1.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决定、税务行政赔 偿的范围和程序标准。2.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和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受 理、审理和判决,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和赔偿方式。3.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特点,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管辖。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小结 1.关键术语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简
2、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2.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决定、税务行政 赔偿的范围和程序标准。本章难点: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决定。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个方
3、面:(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2)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说,并不区分是否有主观故意或)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说,并不区分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3)当事人行为一般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当事人行为一般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处罚的行为;(4)给予行
4、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14.1.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形式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形式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税务行政处罚。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5、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 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 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以上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对以上行政处罚的执行,而不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
6、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形式 现行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形式:(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或暂停供应发票。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14.1.2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县以上税务机关。我国税务机关的组织构成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这些税务机关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税务行政处罚的主
7、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收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实施2 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的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14.1.3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
8、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 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具体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2)告知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之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
9、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1)调查与审查。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调查机构负责。及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自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 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 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2)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 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 000元以上
10、罚款的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是:凡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的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进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听证之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听证会开始时,
11、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人)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查明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会开始后,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指控,并出示证据材料,提出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然后控辩双方辩论,辩论终结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签章;完成听证任务或者有听证终止情形发生时,主持人宣布终止听证。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附卷移交审查机构审查。任务任
12、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3)决定。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处理决定书再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14.1.4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
13、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1.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行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在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
14、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之外,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罚款收缴的机构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应当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机构代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款收据。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 14.2.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当事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
15、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特点:(1)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2)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3)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4)与行政诉讼相衔接。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 14.2.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3)税务机
16、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义务人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
17、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资格的(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 14.2.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18、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4)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14.2.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税务
19、行政复议的申请纳税义务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包括:(1)纳税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首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2)纳税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
20、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5)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其他税务当事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6)纳税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7)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
21、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14.2.5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2)对符合规定又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3)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
22、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4)纳税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5)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法院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
23、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同意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自行终止。(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内部有关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的审查,就申请人提出的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
24、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7)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8)复议机关内部有关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证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决定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
25、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9)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同时作出相关赔偿决定。(10)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1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1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
26、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14.2.6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2)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27、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3)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3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 14.3.1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特征(
28、1)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2)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3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 14.3.2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
29、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3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2)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3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管辖,它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1)移送管辖是
30、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其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移送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2)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3)管辖权的转移是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3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14.3.3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
31、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1)征收税款;(2)加收滞纳金;(3)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4)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的行为;(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7)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8)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9)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0)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11)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32、复议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3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 14.3.4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起诉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享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税务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
33、政行为时,未告知造成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起诉权和起诉期限时开始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3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1)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受案范围;(2)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3)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4)审查是否有管辖权;(5)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期限;(6)审查是否经过必经的复议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3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
34、 14.3.5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2.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1)维持原判。(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4 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 14.4.1税务行政赔偿概述税务行政赔偿概述 1.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税务违法行为;(2)存在对纳税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3)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税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
35、果关系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4 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 2.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有权对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税务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的人。可以有以下几类:(1)受害的纳税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3)承受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4 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14.4.2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1)
36、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措施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3)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只要有损害就必须赔偿,但在法定情况下,虽有损害发生,国家也不予赔偿。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
37、的行为;因纳税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4 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 14.4.3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的非诉讼程序(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这是税务行政赔偿的必经程序。(2)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3)对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
38、4.4 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 2.税务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 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不相同:(1)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先行处理,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2)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的诉讼可以进行调解;(3)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人即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坏事实部分不可能由税务机关举证,也不应该由税务机关举证。任务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14.4 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 3.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有过错,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害后,再追究其责任的制度。即要求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责令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Thanks To Everybody!“We Always Consider The Specialty、Speed、Efficiency、Cost&Quality”Concept:End&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