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11、学生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学校、离开学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2、科任辅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3、学生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学校。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4、学生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5、教室、楼梯间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6、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准趴在扶手上往
2、下滑。7、学生如有特殊病史,应向学校班主任报告,不得隐瞒。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告知班主任,培训班进行备案并让有关科任课教师知晓。8、在学校学习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9、学生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班主任及学校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10、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11、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
3、竹等易燃易爆物进入学校。12、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学校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生家长来校要讲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13、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学校。禁止带社会人员来校,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14、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15、学生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随便搬动课桌、椅。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2一、学籍管理制度1、学员无正当理由逾期3天不报到
4、者,取消入学资格。2、学员报到时,须认真填写学员登记表,按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登记注册。3、学员参加校内考试时,须遵守考场纪律,成绩记入本人档案。4、学校组织学员统一参加合肥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考勤制度1、学员上课、实操、考试、参加集体活动等,均应实行考勤。2、考勤由班主任负责,并建立出勤档案。3、学员参训前应合理安排工作或家务,保证集中培训时间,确实因故不能上课、实操、考试、参加集体活动,必须请假。4、学员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副校长批准。5、学员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
5、的缺勤,均按旷课处理。6、学员在校培训时间不得低于总培训时间的80%,到课率达不到80%者,不得参加本次技能等级证书考试。三、课堂守则1、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上课不迟到、不早退。2、讲究文明礼貌,严禁穿背心、裤头、拖鞋进入教室、机房、操作室。3、自觉维持教室、机房、操作室秩序,保持安静。上课、上机、实操时不随意进出教室,进出教室必须轻手开、关门;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到振动档。4、注意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或乱扔纸屑,不在教室里吃东西、吸烟,值日生每天清扫教室。4、爱护公物、爱护设备。不在桌椅、墙壁、门窗上乱涂乱画,不擅自挪动、拿走教室内的设施,不私自使用教学设备。5、节约用电。不需要使用电
6、灯或风扇时应立即关掉开关;不在教室上课时或最后离开的人要关好电器开关,关好门窗。6、上课时间不接待客人。四、宿舍管理制度1、服从管理,不随意调换宿舍和床位。2、宿舍内不准留宿他人,外来人员必须经门卫登记后方可探访。3、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晚上外出时,必须在十点熄灯前返回宿舍。4、宿舍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严禁在宿舍赌博、划拳、酗酒肇事。5、勤洗衣被,早起叠被,整理床单和内务,物品摆放有序;不在寝室进餐;不向走廊和楼下扔果皮杂物、泼水;值日生认真打扫室内和走廊卫生;生活垃圾倒入门外垃圾桶内以便学校保洁员统一清理。6、爱惜寝室内的桌子、板凳、公用电话、空调、热水器、窗帘、衣柜等物品,如有损坏,照价赔
7、偿。7、防火、防盗、注意安全。不在窗台上搁放易掉物品;不攀越栏杆和爬窗户;不点蜡烛、不私接电器;个人贵重物品注意保管。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
8、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
9、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
10、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
11、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
12、的专职管理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
13、续。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第十条培训机构
14、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住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征信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5.办学出资证
15、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
16、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10.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1.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
17、批表。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4.决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
18、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
19、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
20、致。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
21、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
22、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
23、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
24、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工商、税务、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电信、文广等部门在本县范围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
25、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第五章变更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
26、变更。提交如下材料: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4.股权转让协议;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6.修改后的章程;7.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二)变更机构名称、培训类型、培训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3.修改后的章程: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
27、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3
28、.修改后的章程;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2.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3.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4.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5.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
29、续的。(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2.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的;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
30、取缔。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止。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4为规范学校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一)、各岗位的编制及定编1、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2、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校长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3、各职能部门对职位的设定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真正做到按需设定。(二)、员工的聘用1、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
31、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2、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3、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学校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4、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互配合实行5、试用期的期限为一个月,实习人员应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开始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深入理解、吸收培训中学习的各方面知识6、员工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7、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制定的薪酬标准发放。8、员工试用期满3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校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
32、订聘(雇)用合同。9、学校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10、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出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11、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办理辞退手续。12、员工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13、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14、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15、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学
33、校有权予以解聘、辞退。16、学校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核实,对符合聘用的经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前台办理辞退手续。未经校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17、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18、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学校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终止合同手续。19、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予以开除。20、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学校以前,必须交还学校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
34、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三)、奖励1、本校设立以下奖励方法:1)大会表扬2)奖金奖励3)晋升提级2、奖励程序如下: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用人部门提名2)学校审核3)校长批准(四)、处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4、拒不执行校长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5、工作不负责,损坏
35、设备、工具,浪费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9、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10、泄露学校秘密,索取回扣、介绍费的;11、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
36、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
37、章标准和要求第四条基本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三)有党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九)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
38、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者除应具备(一)(二)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39、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出资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第六条培训场所(一)场地要求1.校外培训机构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2.举办者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连续租期不少于3年。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在
40、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校的场地办学,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车库和民居单元等进行办学,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气)站等有安全隐患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办学。4.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采光、照明、通风、环保等应符合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应配足安保人员、配齐安保器械,做好物防、人防和技防工作。办学场地应配有全方位的监控设备,录像存储时间保存不得少于30天,专职保安员配备的数量和保安室内按执勤人数配备防卫器械标准参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执行。(二)消防要求1.办学场地须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验收表。2.办学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消防
41、设施设备,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和安全标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三)其他要求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等证照。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寄宿学生。3.校外培训机构可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4.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同一时段培训学员数量相匹配的医疗急救包。第七条师资队伍(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除了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
42、记录,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3.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三)所聘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对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从事语文、英语等语言类教学的教师,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甲(含)等以上;从事艺术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等级资格证。(四)聘用外籍人员必须要有公安部门备案证明,且符合国家有关
43、规定。第八条办学投入(一)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城区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乡镇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二)举办者投入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等资产应全部登记在校外培训机构名下,机构办学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侵占相应资产。第九条机构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幼儿园”“学院”和“大学”等字样,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一校一
44、名,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区教体局批准的名称一致。(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第十条章程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办学章程,举办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1.机构名称、办学地点、举办者和举办者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培训规模、培训形式等。4.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
45、、性质等。5.理事会、董事会及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章程修改程序等。第十一条组织机构(一)组织建设。校外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归属地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应当按照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思路开展活动。(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三)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四)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第十二条管理要求(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等。(二)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以下管理人员: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