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分公司行政部法律岗 伍长根q李某于2002年8月2日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6万元,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投保时李某与妻子王某已结婚5年,生有一子,2周岁。2003年8月李某与王某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2004年5月李某与蔡某再婚,蔡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女,由蔡某抚养。2004年10月李某因车祸死亡,经保险公司调查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应给付6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q现王某、蔡某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王某称李某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写为“法定”,依李某投保时的意思表示和业务员的解释,受益人“法定”就是指投保时的法定继承人,只有自己和儿子才能领取李某的身故保
2、险金;蔡某则称保险单既然约定受益人为“法定”,就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配保险金,自己和腹中已3个月大的胎儿应得到保险金,与前夫所生女儿因与李某形成了继父女关系,也应享有继承权。q保险法并没有“法定受益人”一说,因此,法定受益人在法律界中有两种说法:一认为是法定继承人;二认为应该认定为没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64条处理。这就使受益人的确定更加扑朔迷离。q法院认为:受益人写法定指定不明应该认定为没有指定受益人,按照保险法64条,判决按照遗产继承。其与前妻所生儿子、现配偶、胎儿、继女四人共同继承。q明确指定受益人q避免理赔纠纷q促进家庭和睦q树立个人品牌q保护受益人利益q李某于1998年为自己投保了终
3、身人寿保险一份,身故保险金额5万元,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女儿左某。2003年10月李某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准备给付左某5万元保险金之时,接到了法院冻结李某5万元身故保险金的民事裁定书。经了解得知李某生前做生意时曾向高某借款3万元,高某曾多次向李某索要未果,李某死后,高某打听到李某有5万元身故保险金,为讨回自己的3万元钱,高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q因保单明确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属受益人所有,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有误,后法院撤回。从而有效的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q写清名字(避免写配偶、子女等不明的指定)q写清受益顺序和比例q张某,2001年购买人寿险
4、15万,受益人写配偶,2004年离婚并再婚,2005年身故。前妻和现妻均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q请问:保险金应该给谁?q因为指定不明导致两种认识,一认为应该是投保时的配偶;二认为是身故时的配偶,导致纠纷q法院判决:根据被保人的真实意思的推定,保险金应该归现在配偶所有。q身故险被保人在保险合同里没有指定受益人。其于身故前立一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由其父母和兄嫂继承身故保险金,明确排斥其配偶继承。q保险公司应该把保险金给付给谁?q如果指定受益人为其配偶,保险金又应该给付给谁?q没有指定受益人:按遗产继承,遗嘱有效,执行遗嘱q指定配偶为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必须通知保险人,有效遗嘱并不发生受益人变更,保险金支付给其配偶q1999年10月,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后因住房紧张,与儿子关系不断恶化,王某只好到女儿家居住。2003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q请问,保险金应该给谁?q受益人变更必须通知保险人,因此,仅通知家属和朋友不发生受益人变更。保险金支付给其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