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考試、第九章 監察第1页,共41页。第八章 考試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第二節 考試院的職權第三節 考試院的組織第四節 公務員考試第2页,共41页。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我國人事行政之體制,具有兩項特徵:一、兼採部內制與部外制考試院就其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獨立設置而言,是為部外制之人事體制,亦即人事機關獨立於行政部門外。但行政院則有人事行政局,各行政機關亦設有人事單位,掌理人事業務,是又稱為部內制。第3页,共41页。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二、一條鞭式人事管理體制我國雖採部內制與部外制,既設具有獨立地位的考試院,復於行政院設人事行政局,但考試院仍為最高考試機關,亦掌有最高人事行
2、政權。考試院方面,依人事管理條例,中央及地方機關之人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由考試院、銓敘部依本條例行之,並包括各機關人事管理機構之設置及辦理規則之擬訂,人事人員之任免、指揮及監督等事項。第4页,共41页。第二節 考試院的職權一、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職權81年的修憲,調整憲法第83條規定之考試院職權,依83年重新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其調整後考試院的職權包括以下三要項: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之法法制事項制事項。第5页,共41页。第二節 考試院的職權二、法律提案權依憲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3、而所為提案,如涉及他院,得會同提出法律案,如有關各項公務員法的提案即會同行政院提出。第6页,共41页。第三節 考試院的組織第一目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第二目 考試委員第三目 考試院會議第四目 所屬機關第7页,共41页。第一目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八十九年公布)第五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再依考試院組織法,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均為六年。第8页,共41页。第一目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之職權,主要包括:1.主持考試院院會,為考試會議之主席;2.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3.派員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考試院意見;
4、4.參加總統召集之五院紛爭調和會議;5.參與五院院長所組成之委員會,以解決省自治法施行的重大障礙。考試院副院長,除出席考試院會議外,於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代理院長職務。第9页,共41页。第二目 考試委員考試院設有考試委員,依合議形態組成考試院的決策組織。考試委員的主要職掌有二:(1)參與考試院會議,討論並決定考試院之重要政策及重要事項;(2)主持或參加典試工作。憲法並明定考試委員需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10页,共41页。第二目 考試委員考試院考試委員為十九人,任期六年,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所列舉,其人選應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1.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2.曾任典試委員而富有
5、貢獻者。3.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4.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者,並達最高職,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第11页,共41页。第二目 考試委員依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名(第三條)。考試院考試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12页,共41页。第三目 考試院會議一、會議組成:考試院會議由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及銓敘兩部部長組織之,會議以院長為主席。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第13页,共41页。第三目 考試院會議二、會議之職掌考試院會議之召開,旨在決定憲法上考試院之職權,包括考銓政策之決定、施政方針計畫之研議、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議決、有
6、關考試院發布之規章事例之審議等事項。考試院因:(1)以院會為決策機關;(2)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時依同樣程序任命,是以院會成員之地位相同;(3)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等,足證考試院為合議制機關。第14页,共41页。第四目 所屬機關一、考選部掌理國家考選行政事宜,對於承辦行政事務之機關,具有指示監督之權。二、銓敘部銓敘部之職權地位是:(1)為策定並執行全國人事制度之人事行政主管機關;(2)為公務人員保險、眷屬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退休人員及其配偶疾病保險等項業務之主管機關;(3)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及全國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第15页,共41页。第四目 所屬機關四、典試委員會依典試法
7、規定,舉辦國家考試,除檢覈外,應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之、管理及運用等事項,設本委員會掌理之。第16页,共41页。第四目 所屬機關六、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近年來公務員的保障日受重視,特別權力觀念以有重大改變。考試院為此,於八十三年提議設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公務員的培育、訓練、進修的政策制定與執行,期公務員能力提昇、行為中立。並設公務員保障委員會議,掌理公務員基本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級俸、待遇等再復審之決定,和其他公務員申訴案件之審議決定事項。第17页,共41页。第四節 公務員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的種類憲法所稱公務人員
8、,指一般文官而言,即依法執行政策之事務人員。近年來考試院審議公務員基準法,將公務員區分為五類:政務官、公務人員、司法官、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其中,公務人員之任用,即需經國家考試。第18页,共41页。第四節 公務員考試現行國家考試,包括四種:(一)公務人員考試(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三)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檢覈(四)檢定考試第19页,共41页。第九章 監察第一節 監察院的職權第二節 監察院的組織及其職掌第20页,共41页。第一節 監察院的職權憲法第九十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第一目 彈劾第二目 糾舉第三目 糾正第四目 審計第五目 調查第六目 其他職權
9、第21页,共41页。第一目 彈劾一、意義彈劾,係指對違法、失職之公務員為察舉監督,是交付懲戒的先行程序。二、程序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以書面為之,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即成立彈劾案。第22页,共41页。第二目 糾舉 糾舉,係指對公務人員因為違法失職,並且有予以停權或為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第23页,共41页。第三目 糾正一、意義糾正,係監察院對於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一切設施、工作,調查
10、其是否違法、不當,促其注意改善的糾察。二、程序由監察院各委員會掌理,就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及設施,調查其是否違法或不當,經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後,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第24页,共41页。第四目 審計審計,係對於國家財政收支之決算的審核。決算,係指由行政院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決算之審核,由監察院所屬機關的審計部掌理。第25页,共41页。第五目 調查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憲法第九十五條),是以調查為行使監察權之必要手段,以免流於憑空糾彈、無的放矢。調查權可謂是達成監察目的的手段。第26页,共41页。第六目 其他職權
11、一、法律提案權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釋字第三號解釋)。二、監試權依監試法規定,政府舉行考試時,除檢覈考試外,考試院或考選機關,應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第27页,共41页。第六目 其他職權三、受理人民書狀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均得受理人民書狀。人民如發覺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行為,得詳述事時並列舉證據,逕向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舉發。人民書狀成為調查案重要來源。第28页,共41页。第六目 其他職權四、巡察權依監察法第三條之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此項工作,分為中央機關巡察與地方機關巡察兩部份。中央機關
12、巡察之對象為行政院、司法院與考試院所屬機關;地方機關巡察之對象為省政府、院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級單位。其巡察之事項主要是施政計畫及預算之執行、重要政令之推行、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糾正案件之執行、民眾生活及社會狀況、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等。第29页,共41页。第六目 其他職權五、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監察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特於八十二年八月起設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工作。如何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發揮弊絕風清,提供監察院行使糾彈之證據及社會公評之參考,是設定此向法制之目的。第30页,共41页。第六目 其他職權六、質問權監察院自八十三年十二月起實施新制,邀請行政院各部會
13、首長赴監察院各委員會接受質問,就施政情形及重大違失作說明即檢討。監察權此項職權,旨在問案,與立法委員對行政部門的質詢係在問政者不同。第31页,共41页。第二節 監察院的組織及其職掌第一目 監察委員第二目 院長及副院長第三目 監察院會議第四目 院內委員會第五目 審計部第32页,共41页。第一目 監察委員一、資格條件為因應修憲後監察院的改制,經修定的監察院組織法重行規定監察委員的任用資格;其限定資格如下:1.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或兩任以上,聲譽卓著者。2.曾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官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第33页,共41页。第一目 監察委員3.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
14、年以上,聲譽卓著者。4.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5.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6.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第34页,共41页。第二目 院長及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由監察委員出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之職權,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要有:1.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2.主持監察院院會。3.參加總統召集的院際爭議之仲裁會商。第35页,共41页。第二目 院長及副院長4.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有關監察法案之意見。5.參與五院院長所組成,為解決省自治法施行上重大障礙之委員會。副院長,
15、依例於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代為主持院會。第36页,共41页。第三目 監察院會議依監察院會議規定,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按月由院長召集開會,如院長認為必要或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集臨時會議,以院長為主席。依監察院會議規定第三條,應提出監察院會議之事項,主要包括:1.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2.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3.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第37页,共41页。第三目 監察院會議4.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5.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6.委員會報告事項。7.院長交議事項。8.委員提案事項。9.其他重要事
16、項。第38页,共41页。第四目 院內委員會依據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以調查其一切設施,注意是否違法或失職。目前,監察院設下列十個委員會:1.內政委員會2.外交委員會3.國防委員會4.財政委員會5.經濟委員會第39页,共41页。第四目 院內委員會6.教育委員會7.交通委員會8.司法委員會9.邊政委員會10.僑政委員會第40页,共41页。第五目 審計部審計部掌理決算之審核,係對年度中央政府之政策規劃與執行之總評估。其功能即在監督政府政策之是否依法切實執行。監察院職權以彈劾、糾正、審計等為主要,但彈劾、糾正等由監察委員行使,而審計則以審計部為權責機關,監察院首長、監察委員不參與。審計人員依據法律行使職權,監察院應尊重其自主性地位。審計與糾彈分立,各有分際。第41页,共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