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适用本规定。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指导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2、第四条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积极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各镇(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一至两名消防监督员负责联络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三)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3、)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备案。(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除火灾隐患。(三)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四)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五)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防火的基本知识、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以及出租屋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六)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消防安全工
4、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第八条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各镇政府应定期统一组织、部署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服务中心(站)和当地村(居)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应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经常性巡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出租屋隐患告知书,及时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双方及时
5、做好签收。第十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每年分别组织对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镇(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第十一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第十二条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将房屋委托他人管理情况书面报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第十三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房屋的,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
6、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二)出租人(代理人)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负责。(三)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
7、查,做好检查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六)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应当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环境。(二)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要做到人走灯灭。(三)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后要切断气源。(四)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天
8、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五)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规定,有条件的租户宜配置手提灭火器。(七)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及火灾扑救,并及时向出租方报告,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第四章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第十七条楼高4层以上(含4层)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两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两座楼梯要求);如确实无法设置两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于4层及以上楼层的房间配备逃生避难设施;超过两层的通廊式出租屋应设
9、置封闭楼梯间。第十八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应保持畅通无阻,按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设置报警逃生门锁。第十九条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如设置防盗网均应设有紧急逃生口,并保持畅通;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第二十条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应至少配置一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两具以上2kgABC干粉
10、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第二十二条6层以上的出租屋应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第二十三条无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含简易喷淋装置)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二十四条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五条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明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车间、仓库等工业性质用房。第二十七条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