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件、万元 价 格 检 查 统 计 表 表 号: 制表机关: 备案机关: 文 号: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项目 类别 查处价格违法情况实施经济制裁情况 备注件数金额 其中100万元以上案件 总件数比上年 同期 退还用户金 额 没收违法所 得金额 罚款金额 上缴财政金 额 经济制裁 件数金额总金额比上年同期 123456789=7+810=6+7+811 一、按价格形式分类合计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县、市物价检查所填报,其中“市(地)级”指计划单列市及地区物 家检查所;“县级”指县及按县级设置的计划单列市、区物价检查所。 1.商品价格: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所有商品价格
2、 其中:(1) 粮食:包括定购粮收购价、收购保护价、销售最高限价及储备粮购销价格等 (2) 药品: 包括国产和进口药品在内的化学药品和中成药生产、收购、批发、零 售等各环节的价格。 2、本表为月表,统计时间为每月一日至月底; (3) 电力: 包括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趸售企业销售电价和农村电价。 3、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案件,其件数、罚款金额填入本表 。明码标价检查情况不记入本表。 (4)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化肥化工用油等价格 4、查处价格违法情况“件数”和“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的数字为准。 (5) (6) 2.服务价格:包括
3、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事业型收费 其中:(1) 交通运输: 指运输企业为托运方(货主和游客等)提供运输服务而向托运方收取 的费用,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的货运、客运价格。 5、实施经济制裁情况中“退还用户金额”填报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退还消费者和 用户的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和“罚款金额”为当月实际收缴数,包括已上缴财 政和以收缴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帐户的罚没款金额;“上缴财政金额”为已上缴财政的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与罚款金额之和;“经济制裁总金额”为退还用户金额、没收违法所 得金额与罚款金额之和。 (2) 邮电: 指邮政资费和电信资费。邮政资费包括邮件资费、报刊发行自费、电 子信函资
4、费、邮政汇兑、邮政储蓄业务资费。电信资费业务包括电话 业务资费、非话业务资费、代维业务资费等。 (3) 教育: 包括大、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和中、高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社 会力量办学收费。 6、按价格形式分类中,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所列“其中”几项,不是所有商品价 格或服务价格的划分,所以各项件数、金额之和并不一定等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件 数、金额之和。 (4) 医疗服务: 指医疗单位和机构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费用,包括挂号 费、诊疗费、检查费、住院费等。 (5) 中介服务: 包括律师、会计、审计、商标等各类事务所,各类行业协会、同业公 会、商会,各类评估、咨询、研究机构、结算中心
5、、配送中心、经纪 行、典当行、职业介绍所和监测检验机构的收费等。 7、按价格形式分类合计数应与按价格违法形式分类合计数相等。 (6) 物业管理: 是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房 屋建筑及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 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 取的费用。 (7) (8) 3.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其中:(1) (2) 二、按价格违法形式分类 合计 1.不执行政府定价: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3.不正当价格行为: 指经营者实施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违反价 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 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干预措施是当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稳定价格而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规定最高限价或者最低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 措施。价格紧急措施是当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和恶性通货膨胀, 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在全国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为稳 定价格而采取的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等措施。 5.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没有依法向特等对象实施特定管 理、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填表人 核表人 填表单位 (盖章)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