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第四组主讲:龚洪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一、何谓教师资格制度一、何谓教师资格制度二、教师资格的条件二、教师资格的条件三、教师资格的认定三、教师资格的认定四、四、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的丧失五、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考核五、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考核制度制度何谓教师资格制度何谓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也称教师的任职资格,是国家对打算进教师资格也称教师的任职资格,是国家对打算进入教师队伍、准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入教师队伍、准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它规定了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的要求。它规定了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最低任
2、职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则是国基本条件和最低任职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则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第一款明确规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具体规定了,并具体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条件、资格认定与资格丧失等问题。教师的资格条件、资格认定与资格丧失等问题。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资格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款第二条规款第二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有五条:定教师资格条件有五条:1.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必须具备良好的
3、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5.必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认定必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认定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教师资格的获取有两条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教师资格的获取有两条途径。途径。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1条规定条规定的学历。的学历。二是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体的国家教师二是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体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资格考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授权由国务院规定。确授权由国务院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教师资格
4、的认定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师资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依照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的有关规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教师资格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认定。其教师资格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认定。(1)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由县级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 2)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高中、中等
5、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3 3)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 或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学校认定。者其委托的学校认定。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首先,应该提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主体在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
6、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等;接着,相关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审查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申请人提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且全国通用。到此,申请主体就有资格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但教师法第13条第三款又规定:“
7、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18、19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职务制度
8、教师职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指的是依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教师职务制度则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即转发了国家教育委员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学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具体涉及教师职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教师职务系列国家教师职务制度设高等学校
9、教师职务、中等学校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五个系列,每个系列又分设若干职务。例如,普通中小学设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其中,中学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以及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2.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规定教师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才能受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其条件一般包括:(1)具备各级各类学校相应的教师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4)具备
10、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符合上述的一般要求外,各级各类学校教师 的要求视岗位不同而有所差异。依照国家规定,中小学教师职务除应具备的学历、履行现任职务职责的年限和实绩、教育教学能力、教书育人的实际表现等职务条件外,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职务要求。3.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现行各级教师职务条例规定的任职标准进行评审。教师聘任制度1.教师聘任制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2.教师聘任制的形式: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教师考核制度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法第34条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第5章具体规定了有关教师考核的制度教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教师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对教师进行考核的机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的指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多种评价方法、手段,如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参与考核,他人评价与被考核教师的自评相结合的方法等等,从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等四个方面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结果可以作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结构对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