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l.1.2.2发包人:地址:邮政编码:2l.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_年缺陷责任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最长不超过2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_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
2、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_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_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或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_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或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_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_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_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_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_签约合同价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一般应为
3、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_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_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_给予奖励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在工程施工期间,若芜湖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涉及材料、人工费价格需要调整的除外。1517.2.1(1) 不设预付款
4、设预付款,开工预付款金额: 签约合同价。开工预付款金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16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_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_%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_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_签约合同价国际上一般按月平均支付额的0.30.5计算,我国可按0.20.3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或_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_/天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20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_合同价
5、格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3。,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_%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是,利息的计算方式:_否2117.4.4竣工验收时,如果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应按合同通用和专用条款进行处理并承担费用外,发包人还将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的 %,以此作为承包人工
6、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的违约金。22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_份23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_份24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_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或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_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或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_27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_年保修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
7、年。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_2920.2.1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率:1.230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_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_ 31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_如采用诉讼,约定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提供的项目专用条款仅作为参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编写。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
8、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第1.1.1项补充第1.1.1.11目:1.1.1.11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指发包人为本合同工程实施专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及办法,包含安全、质量、进度、环保、文明、投资控制、标准化、精细化、人本化、信息化等方面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发与修订,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9第1.1.2.12目:1.1.2.9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担任本工程设计及施工咨询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第三方检测单
9、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实施本合同工程试验检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为本合同工程提供原材料、半成品件、成品件等抽检试验检测服务、代表发包人对本合同进行抽检并对监理人和承包人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现场管理。本合同第三方检测单位由发包人另行确定。1.1.2.11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包人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与归档工作,并在发包人的授权与监督下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监理人和其他各参建单位的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管理,提供在国家档案局认可范围内的供项目档案立卷、归档必须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指导各参建单位整理电子文件,负责统一入档,配合发包人核查中间计量分项工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10、准确性,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软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100章中。1.1.2.12发包人还可视管理需要增加其它的咨询单位或专业机构。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10第1.1.6.11目:1.1.6.10首件工程认可制:简称首件制,指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承包人从满足要求的试件中确定一个优良的首件,从程序报建、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材料试验、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整理出一套标准样本,获得更
11、科学、更合理的施工参数和质量保证措施,并作为施工(批量生产)的依据,使施工(批量生产)过程中整个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处于可控范围内,杜绝施工(批量生产)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隐患。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工艺过程,一律不得批量应用。1.1.6.11准入制:指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等,在使用前承包人提出准入申请,由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人对材料指标、设备性能进行验证,监理人审批,报发包人备案。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在合同协议书的签署过程中,若需要公证则由发包人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除合同条款数据表另有规定外,发包人
12、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监理人有权经发包人或设计人确认后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补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应符合国家、安徽省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发包人发布的有
13、关工程管理办法要求。1.6.3 图纸的修改本项细化为:承包人不得擅自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文件,承包人都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执行。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违反上述要求的,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
14、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工图纸中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2. 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本项目施工图中的永久征地范围,详见图纸。发包人将随着工程的进展,视情况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给承包人,发包人不保证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施工用地能全部一次性移交承包人进行施工,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索赔。3. 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11)提出更换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建议;(12)根据4.3款及11.5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分包建议。4. 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1.3项细化为:
1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3)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有关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
16、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4)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工程防护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5)承包人用电、用水、进场道路应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为避免用电发生维修性或故障性中断,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保证工程实施中的需要。承包人用电应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足够的安全用电距离。(6)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
17、、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1)承包人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等),在施工组织过程中充分采取安全施工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及交叉管线的保护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2)承包人制定的跨越铁路、公路、河道等施工方案,需充分考虑方案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应取得被跨越部位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的完备性和安
18、全可靠性负责。发包人或监理人或评审专家的核备或评审通过,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艺缺陷等造成的相关责任。(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执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标准化管理要求。对违反标准化施工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临建、质量、安全等)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关细目计量支付,同时按合同相关条款对其进行违约处理。(5)消防验收,承包人须确保所承包工程在交工前通过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6)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含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的系列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
19、.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7)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第4.1.7项补充:(1)承包人各施工场地、运输航线等与已建铁路、公路、桥涵、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并与上述交叉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线)设施、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
20、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凡是本合同工程内与本项目其他工程存在共有工作面或互扰的场地,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提供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凡不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在进场前及进场施工后,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民族习
21、俗、宗教信仰、饮食禁忌等情况,并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各种习俗,在施工队伍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因承包人的员工破坏当地风俗习惯造成的恶劣影响及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项补充:如果监理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1)允许发包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栈桥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2)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
22、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0其他义务第4.1.10第(2)本目细化为: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第4.1.10第(3)目补充: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化建设方案的通知(芜人社2018276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市建2014
23、72号)、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建立健全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工资的发放,应严格按国家、安徽省、芜湖市、项目所在县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加强建设过程中工程款的兑付和及时发放民工工资,本项目设置民工工资保证金,见合同条款数据表。发包人视承包人对民工资支付情况,按合同及发包人有关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据实扣留、结算、返还剩余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后,履约保证金额达
24、不到合同规定额度时,承包人须及时补齐;并提供民工工资保障承诺函。承包人不得雇佣童工、60岁以上、体弱病残等不能胜任其职位的自然人。承包人应在用工后15天内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若由此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等事件,其项目经理或承包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须2小时之内赶到事发地点,及时解除上述事件,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4.1.10第(5)目细化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25、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以创建品质工程活动为目标,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 章中。第4.1.10项补充第4.1.10(7)目第4.1.10(26)目:(7)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含跟踪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
26、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f.与本工程项目相关跟踪审计的竣工结算审核
27、的核减(或核增)追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9)承包人应对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考虑周全,占地既能满足工程实际施工需要,又要严格执行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4164号)及相关管理规定;即使承包人提交的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计划已通过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安排可能不满足工程实际进度需要而导致的后果,并不能因此向发包人提出时间与费用索赔。(10)在开工前积极与设计人的沟通,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地形复测、校对及相关数据复核,对图纸中
28、结构物的位置、尺寸、标高有差错、遗漏、缺陷以及与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生明显不符的现象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专用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对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补充及细微偏差的修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场地安排及建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文明、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施工设备、人员和材料进场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同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计划和生产流程的真实性、适用性、完备性全权负责,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批同意并不代表承包人的相关责任的免除。(11)承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施工组织设计、
29、关键技术施工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或按照发包人的安排与其他标段的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评审会议并承担评审费等相关费用。(12)承包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发包人的要求,为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服务,为实现项目目标提供保障。培训内容包括:重大的或关键的设计、施工、营运维护等方面的技术专题或难题;国内典型建设项目的考察及经验交流;项目管理、专题讲座,以及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必要的技术培训等。每次培训前,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培训对象、具体培训内容及要求,所发生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
30、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14)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
31、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b.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c.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15)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布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发布的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安
32、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及发包人有关标准化要求进行施工标准化体系建设、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做好文明施工、和谐稳定工作,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承包人还应落实充分考虑交叉施工和保障交通畅通,最大限度减少对住区及过往车辆通行的影响。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中列有“施工标准化体系建设与管理费”专项子目,除该子目外,承包人因落实上述文件要求而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计量支付,其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的报价中。(16)相邻标段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
33、一协调下工作。(17)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18)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实施性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高速公路、电力、通信通讯等周边设
34、施、建筑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9)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砼垃圾的清理外运解小、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
35、无条件接受。(20)承包人应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设立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工地卫生防疫制度。保证工地雇员的生产、生活安全和环境卫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及时清扫整理生产、生活环境,及时发放必要的预防传染病药物、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工作产生的咨询费用、专家评审费用、会议费用、健康检查费用、及采取的一切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费等相关费用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中。(21)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款设立专用账户,配合发包人和经办银行的资金监管要求,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不得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计
36、量资金挪作他用,并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该账户资金的监督和管理。(22)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档案、文秘档案、安全保护、环保、卫生防疫、廉政建设等档案),加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23)支持、配合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可能为完成某项管理或协调工作需要承包人协助完成,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派出相关人员或提供相应办公、交通设施。(24)承包人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做好自然及生态环境、水资源环境保护;大气环境、噪音及粉尘的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保护文物设施;重要设施的保护,驻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到位。(25)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当发
37、包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并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26)要求的其它义务承包人为履行第(15)目细化义务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按照上述标准自行核算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增列“施工标准化体系建设与管理费”专项子目中以总额进行报价,以总额进行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以履行4.1.10(7)目4.1.10(26)目义务而增加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2 履约担保本款细化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签约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
38、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竣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担保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3 分包第4.3.3项补充: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以及安徽省及芜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规定。本款补充第4.3.8项:4.3.8 强制分包监理人如果认为承包人已无能力按工期计划全面完成合同工程时,应报请发包人批准,强制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
39、有资质的分包人,分包价格由监理人和分包人商定,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在承包人计量支付中扣除,支付给分包人,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本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其中,安全管理人员所着统一服装与其他人员应有明显区别,样式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自行采购,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6.7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
40、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考勤、请假和人员变更等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通过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考勤(如实施),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管理,涉及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或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
41、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第4.8.3项补充: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1项约定为: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
42、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在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本款补充第5.1.4项:5.1.4 为保证工程质量,对_主要材料,发包人实行品牌准入制度,承包人签约进场后,由监理人牵头,联合发包人、承包人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调研选择13家材料供货人及品牌、规格和型号,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本工程项目的材料供货人。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43、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补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7. 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第7.2.1项约定: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均应按通畅的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维修。在工程交工时,对于合同约定予以保留的,需由发包人会同有关协调组织机构验收合格;对于约定工程完工后不予保留的,承包人应按约定拆除、恢复原貌,并承担相应费用。第7.2.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
44、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7.3场外交通本款补充7.3.3项7.3.3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道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
45、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发包人概不负责承担。承包人利用原有地方道路作为施工便道时,使用前承包人应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护,确保安全畅通。若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损坏了原有的公路设施,应积极主动进行修复。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当时签订的协议(报地方指挥部和发包人备案)履行合同,并交付当地政府,若未能履行合同和办理交付手续,则发包人有权在其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涵(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的
46、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临时道路和进场道路所发生的建造、使用、维护、拆除、恢复等一切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关支付细目中报价。承包人不得以共用便道、便桥的问题要求增加费用。补充第7.7款:7.7社会交通保障7.7.1承包人应遵照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尽最大努力保障本工程项目与周边社会交通的安全畅通,工程施工交通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和最大限度的方便社会公众安全出行的原则,充分发挥本公路、沿线被交道路与周边公路的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交通安全畅通并做好相关安全、环保等工作。7.7.2开
47、工前,承包人应科学统筹、分阶段分部位、有针对性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被交道路的交通组织方案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交通组织方案双审制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按程序进行审查、批复,并严格执行实施。7.7.3施工准备期的社会交通保障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施工准备、安全、环保等要求,重点结合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场以及办公驻地、拌和站、预制厂场地建设的需要,进行现场复测复核,对施工环境特别是项目沿线与周边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河道、航道、社会交通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制订保安全、保畅通的管理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社会交通安全畅通,确保公众人身、公共设施与财产等的安全。7.7.4工程施工期的社会交通保障工程施工期,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