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村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1一、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级部门同意制发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极其下设机构的各类印章。二、村委会印章由乡人民政府统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如遇印章丢失,应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使用已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三、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不能保管公章。公章保管人的确定或更换,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四、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章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五、根据省委副书记赵勇同志在河北省村“两委”换届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凡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换届不成功的,在正式选举产生新的一届支部和村委会前公章一律交镇代为保管。六、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七、本规定在20xx年12月14日起生效。村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2一、村级公章保管人的规定1村级公章(党支部公章、经济合作社公章、村委会公章)要责成村党支部副书记保管(泥洼村为党支部其他成员)。2加盖公章时必须由保管人亲自盖章,保管人不得将公章委托他人代盖或委托他人代管,未经审批领导批准,
3、保管人不得私自加盖公章。3公章保管人因病、因事长时间离岗时,需及时指定书记、主任以外两委其他成员为临时保管人并报镇纪委审批,以免耽误工作。二、村级公章使用的规定(一)公章的审批1.各种会议记录、报表、档案材料、村务公开等村级事务加盖公章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加盖公章。2.签订合同、户口迁入、大额资产处置等村级重大事项加盖公章时,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基础上,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双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二)公章使用必须严格公章登记制度,公章保管人要认真填写公章使用记录,决不能出现错登、漏登现象。(三)严禁在空白纸张及不完整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加盖公章。三、村级公章监督、考核与追究1镇党委
4、、镇政府将公章管理和使用纳入村级“两委”绩效考核的内容,镇纪委每月将对村级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镇党委、镇政府将与公章保管人签订责任书,建立奖罚机制,资金由镇财政支付。3在检查中发现村级公章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给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村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3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一、公章制度村委会公章一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
5、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二、公章的使用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3、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三、公章的保管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