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篇案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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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制度篇案例 原告胡学元与被告沈蕾于2019年认识恋爱后于次年7月7日订立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在认识对方以前原已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婚姻破裂,财产分配上按双方订立的协议书办理。”该协议第四条还约定,“由于女方在结婚前,原有工作已辞退,先无经济来源,为了保障女方在今后生活中无后顾之忧,男方拿出人民币20万元整(或用一套相等价值的住房)来作为女方今后生活保障。此钱暂由男方保管,如婚后由于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种种原因等,此钱就不给女方,反之,男方提出离婚或其他种种原因等,此钱由女方所得。”2019年7月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胡学元系再婚,沈蕾系初婚。婚后两个多月后,因年龄、性

2、格差异和经济问题等,双方产生矛盾致无法继续相处。为此,胡学元诉至法院要求与沈蕾离婚。问:该婚前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否有效。喃喃的父亲刘仪与王丽是表兄妹。自2019年底,王丽开始与父亲有不正当关系后,导致父母于2019年4月离婚。2019年元月,父亲经检查发现肝癌,随即作了肝癌切除手术。3月下旬,在父亲的癌症病情加重的情况下,王丽于2019年3月24日要求北京丰台区婚姻登记处到病房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仅四个多月,父亲就因病情恶化去世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利,喃喃请求法院确认并宣告王丽与父亲的婚姻无效。王丽答辩称,刘仪与其前妻性格不和,经常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以致离婚。刘仪患病后,她日夜守侯,精心

3、照料,使刘仪对她产生了强烈的依恋。为了能以妻子的身份请假照顾他,在其单位的支持下,也为了满足亲朋好友的愿望,她与刘仪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男)和李某是同村邻居.2019年,23岁的王某与22岁的李某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3月便同赴南方某城市M市打工。2019年6月,李某在M市患病,王某对她细心照顾护理,两人感情与日俱增。2019年7月,李某病愈,两人开始同居。在此期间,王某和李某对外人以夫妻相称,周围的人也都认为两人是夫妻。2019年2月,王某和李某决定结婚,但由于工作太忙,没有时间回家乡办理结婚手续,便共同写信给双方父母,要求代为办理,并把已经照好的结婚相片寄回家中。王某的父亲与李某的母亲

4、到镇民政局管理所以王和李的名义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5月王某结识了另一同乡女青年张某。之后,王和李的关系迅速恶化。2000年10月,王某到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坚决不同意,后来改变了态度,声称离婚可以,但要求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4万元和修理部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素芳与李建于1993年结婚。当时他们村里一些青年们结婚时并不办理登记手续,所以他们也认为结婚证的意义不大,只是热热闹闹地举行了婚礼。婚后的日子过的很平静,三年后,由于村里重新分配责任田,李建的父亲代他们领取了结婚证。2019年2月,张素芳患上了淋巴癌,花去家里4万多元。渐渐地,她感到丈夫对她越来越冷淡,心里十分伤心。

5、2019年初,李建向张提出了离婚,遭到了张的拒绝。2019年10月,李建向法院提出,由于结婚证是父亲代领,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因此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法院认为,李张的结婚证虽是其父亲代领,但结婚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判决维持婚姻关系。问:法院的做法对吗?张某(男,22岁)与李某(女,18岁)在高中上学期间就谈起了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在李某17岁,张某21岁时,李某发现自己有了身孕,二人决定结婚并生下孩子。于是李某和张某分别隐瞒年龄虚开介绍信,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结婚5个月后,李某生下一女孩,取名妙妙。张某及父母嫌弃了李某生了女孩,对李某不闻不问,且拒绝抚

6、养女儿,并建议将其送人收养。为此,李某和张某关系迅速恶化。李某在孩子6个月时即2019年10月,向当地政府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负担女儿的生活费以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间,存款10000元。张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女儿。请问,法院应该怎样解决?龚倩和马力涛于1987年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马茵.双方因性格各异,自1988年以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架打架;龚倩与公婆关系也不睦,致使夫妻关系紧张。1989年4月,马力涛以双方无共同语言,龚倩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龚倩离婚.案经法院调节,马力涛撤回离婚诉讼。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1991

7、年12月,龚倩计划外是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年1月,马力涛又以前诉理由诉至县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龚倩离婚。龚倩辩称:夫妻间有矛盾是事实,但系马力涛与他人关系密切所造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力涛与龚倩离婚。龚倩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问:法院的做法对吗?贾某(男,28岁,工人)原在外地工作,为谋求调入某市,曾企图用金钱作交易与她人搞假结婚,后因故未成。1983年经介绍与吕某(女,29岁,工人)相识。1984年3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1984年9月,贾某以照顾夫妻关系为理由调入某市工作。贾某达到调动工作目的后即不理睬吕某,吕某多次

8、找他,均遭拒绝。1985年贾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吕某离婚。理由是:自己原在外地工作,为调入某市与吕某草率登记结婚,因与吕某毫无感情基础,故要求离婚。吕某答辩:在登记结婚前曾与他交谈过,不要为办进市户口而欺骗结婚。当时贾某曾以党籍保证决不会抛弃她,并催促尽快登记。但他进市后即谎称他生理有病,有精神病等迟迟不举行婚礼。吕某认为贾某应改正错误,坚决不同意离婚。问此案应该处理?王某和刘某于1987年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A,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各异,自1988年以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闹打架,王某与公婆关系也不睦,致使夫妻关系紧张。1989年4月,刘某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某对其不信任,

9、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后经该院调解,刘某撤回离婚诉讼。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1991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年1月刘某又以前诉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辩称:夫妻间有矛盾是事实,但系刘某与他人关系密切造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陈某(女)家在贫困山区,自幼家境贫寒,父母均是农民。所幸的是她和弟弟都考上了大学,全家人指望以后就能过上好日子。然而,就在她大学毕业准备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弟弟患上了白血病。陈某看到家里无钱医治,弟弟生命垂危,无奈与自己恋爱多年的男朋友分手,

10、登报征婚。征婚广告中声明,如果有好心人肯负担她弟弟的全部医疗费30余万元,她愿意一辈子追随在他身边,伺候他。问:如果有人负担了医疗费,该征婚广告有约束力吗?如果她自愿履行了该征婚内容,这种婚姻有法律效力吗?张某(女)与陈某2019年5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在一起生活才3个月,张即回娘家居住。后张被陈某的姐姐请回家,与陈某共同生活,但双方仍口角不断,且动辄以拳头相见。2019年11月,张某从集市回家,见房门紧闭,叫门不开,遂破门而入,发现陈某与另一女人躺在床上,张气愤已极,上前撕打,但被丈夫毒打了一顿。张某气愤之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自结婚以来,陈某从不喜欢自己,且酗酒打人,并乱搞两性关

11、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陈某辩称,自己与张婚前并不认识,是在父母的逼迫下才与其结婚的,结婚时自己只有19岁,比张小4岁,是父母谎报年龄给自己办理的结婚手续,且双方一直没有感情,故我们的婚姻无效。法院查明,张某和陈某所称均是事实。问:此案应依法宣告为无效婚姻关系予以解除,还是应判决离婚?舒梅与李本敏于1992年在上海认识后恋爱,1994年2月18日在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甚好,于2019年2月7日育有一女孩李文婷。2019年7月12日晚,舒梅马路上被车撞倒,造成左腿高位截肢,右腿伤残,属二级伤残;车祸后七天立本敏才赶到南京看望原告,第九日李借故去了上

12、海,一去不回。原告因交通事故人身伤残,已支付治疗费 手术费等费用23万多元,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尚在法院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毫无音讯的李本敏离婚。贾某(男,28岁,工人)原在外地工作,为谋求调入某市,曾企图用金钱作交易与她人搞假结婚,后因故未成。1983年经介绍与吕某(女,29岁,工人)相识。1984年3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1984年9月,贾某以照顾夫妻关系为理由调入某市工作。贾某达到调动工作目的后即不理睬吕某,吕某多次找他,均遭拒绝。1985年贾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吕某离婚。理由是:自己原在外地工作,为调入某市与吕某草率登记结婚,因与吕某毫无

13、感情基础,故要求离婚。吕某答辩:在登记结婚前曾与他交谈过,不要为办进市户口而欺骗结婚。当时贾某曾以党籍保证决不会抛弃她,并催促尽快登记。但他进市后即谎称他生理有病,有精神病等迟迟不举行婚礼。吕某认为贾某应改正错误,坚决不同意离婚。问此案应该判决离婚吗?张芬、张芳是同胞姐妹。1994年5月,21岁的张芬与刘刚相爱,同年10月,18岁的张芳与李勇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李勇单位要分配住房,但只有结婚的人才能分到,因此,李勇希望与张芳结婚。由于张芳只有19岁,张家与李家商量,由张芬代妹去结婚登记。2019年3月,张芬与李勇办理了结婚手续。后李勇用涂字灵将结婚证上的张芬改为张芳,与张芳举行了婚礼,开

14、始共同生活。2019年初,张芬以原婚姻状况遗失,未办理结婚证为由,在单位重开结婚证明,与刘刚办理了结婚登记。张芬性格温柔体贴,和丈夫感情很好;而张芳任性爱玩,不做家务,与丈夫关系紧张,张芬经常到妹妹家调解矛盾。不料,李勇对张芬产生了好感,他向张芬提出,“我是和你办的结婚证,和你才是合法夫妻”,张芬断然拒绝。李勇恼羞成怒,于2019年底,向张芬所在地法院起诉,控告其妻与刘刚重婚。问:如何处理。潘某(女)与黄某2019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潘某父亲将潘某自幼患有严重弱智,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告诉了黄某,黄经过仔细考虑后与潘某于同年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好,且与潘某父母共同生活,并生一子。由于

15、原告的弱智,生活不能自理,致夫妻经常吵闹。2000年7月黄某携子回家与潘某分居。2019年5月,潘某起诉与黄某离婚,要求儿子由黄某抚养,分割住房。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杨某(男)与熊某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1981年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偶有吵闹。1982年5月,熊某以双方性格不合、自己身体不好、要求调回内地等为由,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杨某在诉状上签字同意离婚。法院在做了简单调解后,于当日下午做出了准予离婚的调解书。事后法院将调解书让杨某转交一份给熊某,熊看后当场撕毁。但双方当时未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1985年4月,熊某从内地回到杨原工作地,得知杨已于1985月3月另行结婚,遂以自

16、己与杨某是合法夫妻,杨犯了重婚罪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杨熊二人为了调回内地、生育二胎等原因,欺骗组织和法院,隐瞒熊已怀孕三个月等事实,搞假离婚。熊已于1982年10月生下二胎。2、杨熊离婚后虽名义上分居,但晚上还一同居住,杨先后给熊及孩子买了许多衣物和用品。3、1984年2月,杨写信给熊称双方断绝关系,后与曾某登记结婚。问:此案如何处理 吴芳(女)与黄俊于1988年10月自愿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一男孩。1992年吴脑部长瘤,手术后下肢瘫痪。黄见吴的病无恢复的困难,便生离异之心,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对吴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吴芳重病在身,又受丈夫百般折磨,遂被迫同意离婚。2019年

17、4月,吴给其所在单位写信,表示同意与黄离婚,但未委托他人办理离婚手续。2019年8月,黄俊带着吴给单位的信和吴单位领导代表吴芳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被登记机关拒绝。后经黄俊四处活动,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吴芳受到离婚证书后心情很复杂,但未提出异议。2019年黄俊与他人结婚,并生一子。2019年吴芳探望孩子,被黄俊拒绝后十分伤心,遂到有关部门要求宣布离婚登记无效,并追究黄的重婚罪。熊某曾是国家13级干部,1964年因家庭成分问题而受到降两级处分,1966年与女工毛某结婚。文革中,熊某又受到降级处分,同时夫妻关系恶化,但熊某不敢提出离婚,与本单位另一位女职工发生婚外恋关系

18、。1970年,熊与其妻正式分居,并约定今后经济上各顾各,互不相干。1976年后,国家落实政策,熊某两次处分均被撤消,并补发工资12000元。熊将补发工资全部存入银行,没有告诉毛某,毛某十分不满。现毛某提出离婚,该案应如何处理?2019年10月,上海某单位职工顾祥经人介绍认识了江西来沪打工女青年万小红。恋爱半年后,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同居生活。起初两人感情尚好。也曾商量过登记结婚之事,但因顾祥考虑到和没有上海户口的打工妹结婚,以后有了小孩,户口问题不好解决,就一直拖着,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后两人出现矛盾,经常争吵不休,但仍保持同居关系。2019年3月,顾祥又认识了上海女青年张某,两人逐渐

19、进入了热恋,开始准备结婚,顾祥明确向万小红提出分手,而此时万发现自己已怀孕,遂坚决要求登记结婚,并说他们同居多年,亲戚朋友都知道,若顾祥与别人结婚,她就要告他重婚。顾称,他与万的关系只是非法同居关系,万无权干涉他的婚姻自由,坚持分手。双方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杨光与龙月萍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一男孩。2019年,杨与他人通奸,被妻子发现,双方关系开始恶化,2019年,杨光以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龙不同意,提出只要杨光能回到自己身边,愿意不计前嫌,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变,双方互不信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甚至动手打架。杨趁

20、龙出差之际,擅自将家中的彩电、空调等出卖,得款后用于个人消费,致使家庭关系更为紧张。自2000年后,杨一直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现在,杨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龙月萍则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间的矛盾是由于第三者介入造成的,若判决离婚则是鼓励了这种行为,坚决不同意离婚。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王卫与韩金娣于2019年结婚,当时王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韩为500元。双方约定,王每月从工资中拿出600元,韩拿出500元,共计1100元作为共同生活开支,其余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韩对王每月只为家庭拿出600元较不满,感到彼此间无感

21、情可言,遂向王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王婚后个人存款12万元。王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存款,认为婚前双方有约在先,而且自己每月拿出的600元比韩拿出的多,已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法院认为,王韩之间的约定为口头约定,且约定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判决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问:法院的做法对吗?杨某(女)与彭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5岁的儿子彭小由杨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杨与儿子住在父母家,后彭小改名为杨明。2019年5月,杨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称父母年老多病,生活不便,不宜继续住在父母处,自己没有住房,也已下岗,生活困难,对儿子抚养不利

22、,要求其父亲抚养儿子,自己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彭某辩称,离婚时,我们双方协议儿子由杨某抚养,实际也一直由她抚养,并已改名。现我刚刚再婚,杨某故意整我,如果孩子跟我,会影响我们夫妻感情,故不同意变更。法院查明,杨某无房,与儿子一直居住在父母家,未再婚,现已下岗,每月收入300元;彭某有单位分配的2居室住房,已再婚,月收入1500余元。问:此案如何处理?杜某(女,无业)与黄某(男,个体户)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结婚,生一子,婚后感情尚好。2019年12月2日晚,黄某发现杜某与异性独处一室,双方发生争执,黄某打了杜某。此后,双方为此事多次打闹。2019年1月,黄某因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

23、并被罚款3000元。杜某以黄某名义,向黄某朋友借钱,交了罚款。由于双方关系恶化,杜某于2019年4月携儿子回娘家至今未归。2019年5月,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并称由于自己没有工作,为了孩子上学,向姐姐借钱4000元未还。黄某不同意离婚,并否认4000元债务。法院查明,黄某与杜某婚后经常打闹,黄某有嫖娼行为,双方矛盾加剧,杜某先后所借3000元和4000元均未偿还。问:该案应如何处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原系远亲关系,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7月生育一女。1984年4月,被告由其父母、单位领导送至精神病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时被告父母反对。被告单位在原告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被告的病情告知了原告。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的病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被告单位出具结婚证明。婚后至原告起诉的5年其间,被告一直病假,有一半时间以上在住院治疗,一直未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其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之结婚,但婚后被告之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患病依与之结婚,现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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