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模块6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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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6.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6.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6.3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6.4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6.5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6.6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6.7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 6.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有关法律的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有关法律的适用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1.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类型。2.了解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程序和形式,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3.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

2、同、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FIDIC合同的主要内容,掌握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4.掌握有效建设工程合同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法律规定。5.掌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6.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原则、索赔程序;掌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的索赔情形。7.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法律的适用。6 6.1 1.1 1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特特征征 合同主体的合同主体的严格性严格性31542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合同订立的行政性合同订立的行政性合同形式的合同形式的要式合

3、同要式合同6 6.1.21.2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类类型型2.2.按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分类按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分类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6 6.1.21.2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类类型型2.2.按工作性质分类按工作性质分类(1 1)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合同(2 2)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合同(3 3)建设工程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合同6 6.1.21.2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类类型型3.3.按付款方式分类按付款方式分类2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1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3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6 6.1.31.3调整、调整、规范规范建设建

4、设工程工程合同合同的法的法律规律规范范 06 05 04 0302 01法律法律 部门法规部门法规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各种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各种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批复等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批复等6 6.2.12.1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订订立立原原则则1.1.合法原合法原则则2.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3.3.合同自愿合同自愿原则原则4.4.城市信用城市信用原则原则5.5.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6 6.2 2.2 2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订订立立程程序序 邀约邀约 邀约邀请邀约邀请 承诺承诺 M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

5、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 t钢筋。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甲钢材厂和B市的乙钢材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HRB335钢筋,单价不超过4 000元/t,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 t。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钢材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4 100/t元发货100 t,并于第3天发货100 t至M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乙钢材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 t钢筋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 t钢筋,至于给乙钢材厂发函,只是进

6、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钢材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案例案例6-1 案例案例6-1 问题:问题:(1 1)乙钢材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乙钢材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乙钢材厂的)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乙钢材厂的100 t100 t钢筋是否于法有据?钢筋是否于法有据?(3 3)对甲钢材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对甲钢材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4 4)甲钢材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甲钢材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定?(5 5)假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甲钢材厂

7、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假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甲钢材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单价表示愿以单价4 0504 050元元/t/t接货,甲钢材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接货,甲钢材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 t100 t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1 1)乙钢材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乙钢材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因为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要约,乙钢材厂按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作因为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要约,乙钢材厂

8、按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作出了承诺。完成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出了承诺。完成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2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乙钢材厂钢筋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构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乙钢材厂钢筋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构成违约。已经生效的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建筑工程公司拒违约。已经生效的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乙钢材厂钢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收乙钢材厂钢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约责任。(3 3)甲钢材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甲钢材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4 4)甲钢材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甲钢

9、材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单价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单价4 100 4 100 元元/t/t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份函件内容为准。(5 5)甲钢材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甲钢材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甲钢材厂收到第二次函件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单价为甲钢材厂收到第二次函件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单价4 0504 050元元/t/t外,其余均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外,其余均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6 6.2 2.3 3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订订立立

10、形形式式 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乙水泥厂(以下简称“乙公司”)购买一批水泥。双方经过口头协商,约定购买水泥100 t,单价1 500元/t,并拟订了准备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乙公司签字盖章后,交给了甲公司准备签字盖章。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催促下,乙公司在未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情形下,将100 t水泥送到甲公司工地现场。甲公司接收了,并投入工程使用。后因拖欠货款,双方产生了纠纷。案例案例6-2 问题:问题: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232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采用

11、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第3737条还条还规定: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双方当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但是,

12、双方当事人的签字致,也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仅是形式问题。如果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盖章仅是形式问题。如果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依法成立。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依法成立。6 6.2 2.4 4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缔缔约约过过失失责责任任1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方当

13、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6 6.2 2.4 4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缔缔约约过过失失责责任任2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2.2.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当事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过错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 1.3.3.4.4.6 6.2 2.4 4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缔缔约约过过失失责责任任3 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 假借订立合同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进行磋商。(4 4)(3 3)(2 2)(1 1)其他违背诚实信

14、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报酬(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办法(8)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2 2)发包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发包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3 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支付方法)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支付方法(5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15、(1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4 4)双方责任)双方责任建设建设工程工程勘察、勘察、设计设计合同合同主要主要内容内容(6 6)争议解决方法)争议解决方法(7 7)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生效与终止(8 8)其他)其他6 6.3.3.3.3建建设设工工程程施施工工合合同同主主要要内内容容(3)(1)(2).通用条款是根据我国现行法通用条款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做出律规定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做出的标准化规定。的标准化规定。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总纲领性文件。中的总纲领性文件。专用条款是

16、对通用条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款的修改和补充。6 6.3.3.4 4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委委托托监监理理合合同同主主要要内内容容(1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个总纲性的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个总纲性的文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填写具体内容并签字盖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填写具体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 2)标准条件主要是广泛适用于各类监理任务的标准条件主要是广泛适用于各类监理任务的标准化、格式化条款,其内容涵盖了合同履行过程标准化、格式化条款,其内容涵盖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以及标准化的管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17、,以及标准化的管理程序约定,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条款,有利理程序约定,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条款,有利于避免在订立合同时遗漏某些内容或风险和责任分于避免在订立合同时遗漏某些内容或风险和责任分担。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监理担。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监理。6 6.3.3.4 4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委委托托监监理理合合同同主主要要内内容容(3 3)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中某些条款的补充和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中某些条款的补充和修正。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修正。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不具有针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不具有针对性,需要

18、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根据对性,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根据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通过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通过专用条件的填写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正专用条件的填写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正和完善。和完善。6 6.3.3.5 5FIDICFIDIC土土木木工工程程合合同同条条件件的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 (1 1)通用条件通用条件(2 2)专用条件专用条件(3 3)其他标准化其他标准化的格式文件的格式文件6 6.3.3.6 6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争争议议的的解解决决方方式式解决方式解决方式1.1.和解和解2.2.调解调解3.3.仲

19、裁仲裁4.4.诉讼诉讼6 6.4 4.1 1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效效力力表表现现 1.对内效力对内效力2.对外效力对外效力6 6.4 4.2 2有有效效的的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1 1)主体合格主体合格(3 3)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真实(2 2)内容合法内容合法(4 4)符)符合法定或合法定或约定的形约定的形式要件式要件6 6.4 4.3 3无无效效的的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1234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20、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6.4 4.3 3无无效效的的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 1)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的部分条款无效 2)合同整体无效)合同整体无效2.2.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规定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规定6 6.4 4.3 3无无效效的的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3.3.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主体和时间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主体和时间6 6.4 4.3 3无无效效的的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4.4.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机构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机构 在我国,关于合同在我国,关于合同效力的

21、纠纷只能由人民效力的纠纷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确认建设工程人都无权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或无效。合同有效或无效。6 6.4 4.3 3无无效效的的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5.5.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Eye-Catching Visual(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3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6.5.16.5.1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履履行行原原则则与与规规则则 1.1.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原则6.5.16.5.1建建

22、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履履行行原原则则与与规规则则2.2.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规则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规则 (1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建设工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程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履)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价的,

23、按照规定履行。(3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合同目)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的的方式履行

24、。(6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6.5.26.5.2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履履行行的的抗抗辩辩权权1.1.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2.2.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3.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6.5.36.5.3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变变更更与与撤撤销销 2.2.合同变更或撤销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1.1.合同变更或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情形撤销的情形3.3.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A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拖欠B建筑公司工程款2 400万元,B建筑公司多次催要,A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

25、暂时无力偿还。B建筑公司于3月10日找A房地产开发公司催要工程款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为筹措资金偿还B建筑公司的债务,正准备将其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两幢楼估价约为2 500万元。A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寻找买主,卖掉楼房后将立即偿还B建筑公司的债务。同年4月18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C综合商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卖给C综合商场,共得价款1 800万元。5月20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租用了C综合商场的一幢小楼,租期2年。B建筑公司了解到A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C综合商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以损害B建筑公司利益。以后,B建筑公司与A房

26、地产开发公司、C综合商场多次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案例案例6-4 问题:问题:B B建筑公司对建筑公司对A 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可否行使撤销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可否行使撤销权?B B建筑公司对建筑公司对A 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474条规定: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27、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本案中,A 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明显不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其两幢楼房,使其无力偿还所欠合理低价转让其两幢楼房,使其无力偿还所欠B B建筑公司的债建筑公司的债务,所以务,所以B B建筑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建筑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A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C C综综合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6.5.46.5.4建建

28、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解解除除1.1.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4 4)违约行为违约行为 2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1 1)协商协商解除解除3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6.5.46.5.4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解解除除2.2.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1 1)通知)通知(2 2)答复)答复(3 3)协议)协议6.5.46.5.4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的的解解除除3.3.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终止履行;已经履行

29、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解释中规定,建设工程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6 6.6 6.1 1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违违约约责责任任概概述述(4)部分

30、不履行部分不履行(2)延迟履行延迟履行(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1)履行不能履行不能1 1.违约类型违约类型6 6.6 6.1 1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违违约约责责任任概概述述2 2.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1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2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6 6.6 6.1 1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违违约约责责任任概概述述3.3.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 1)采取补救采取补救措施措施2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3 3)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定金或定金4 4)强制履行强制履行5 5)解除合同解除合同6 6)价格制裁价格

31、制裁6 6.6 6.1 1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违违约约责责任任概概述述4.4.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6.6.26.6.2建设建设工程工程勘察、勘察、设计设计合同合同的违的违约责约责任任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的违约责任2.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6.6.36.6.3建建设设工工程程施施工工合合同同的的违违约约责责任任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的违约责任2.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6.7.16.7.1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索索赔赔概概述述(1 1)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2 2)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3 3)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1.1.索赔应遵循的基本

32、原则索赔应遵循的基本原则6.7.16.7.1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索索赔赔概概述述2 2.索赔索赔程序程序索赔准备索赔准备索赔谈判索赔谈判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6.7.26.7.2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勘勘察、察、设设计计合合同同的的索索赔赔2 2.索赔索赔程序程序 1.承包人向承包人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提出索赔 2.发包人向发包人向 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提出索赔6.7.36.7.3建建设设工工程程施施工工合合同同索索赔赔1.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 1)由发包方或)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公司其委托的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所引起的索赔原因所引起的索赔事件事件 2)由承包、发包)

33、由承包、发包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索赔事件引起的索赔事件6.7.36.7.3建建设设工工程程施施工工合合同同索索赔赔2.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Eye-Catching Visual1)费用索赔的范围2)费用索赔的事件3)费用索赔应注意的问题6.7.36.7.3建建设设工工程程施施工工合合同同索索赔赔3.3.工程质量索赔工程质量索赔4)工程质量索赔应注意的问题2)承担工程质量民事责任的原则1)工程质量缺陷的确认3)工程质量索赔的范围6.8.16.8.1对对带带资、资、垫垫资资施施工工合合同同的的效效力力 带资、垫资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

34、单位不预付工程款,由施工单位自带(垫)资金进行施工,待工程实施到某一阶段或程度时,再支付工程价款。6.8.26.8.2对建对建设工设工程中程中转包、转包、挂靠挂靠行为行为的规的规定定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成为该建设工程新使该第三人实际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我国建筑法的承包人的行为。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禁止建设工程例等法律法规严厉禁止建设工程的转包行为。的转包行为。1.1.转包行为转包行为6.8.26.8.2对建对建设工设工程中程

35、中转包、转包、挂靠挂靠行为行为的规的规定定2.2.挂靠行为挂靠行为 挂靠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包人以其他承包单位挂靠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包人以其他承包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在实践中,当事人常以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在实践中,当事人常以“联营联营”“”“分包分包”“”“内部承包内部承包”等形式挂靠,其中等形式挂靠,其中“内部内部承包承包”形式的挂靠较之其他形式更具隐蔽性。所谓形式的挂靠较之其他形式更具隐蔽性。所谓“内部内部承包承包”,是由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任命或聘任挂靠的个人为,是由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任命或聘任挂靠的个人为其职员,并委以职务,然后由该个人与企业再签订其职员,

36、并委以职务,然后由该个人与企业再签订“内部内部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由,由“承包者承包者”承担该项目的人、财、物和施承担该项目的人、财、物和施工管理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收取工管理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收取“内部承包管理费内部承包管理费”。挂。挂靠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必须严厉禁靠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必须严厉禁止。止。6.8.36.8.3对发对发包人包人擅自擅自使用使用后出后出现工现工程质程质量问量问题的题的处理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例第1616条规定:条规定:“建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后,

37、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格的,方可交付使用。”6.8.46.8.4对对竣竣工工日日期期的的争争议议问问题题 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竣工日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全面、适对或相对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全面、适当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

38、时的日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当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时的日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竣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竣工日期则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工日期则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开始之日,如果该日期先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之日,如果该日期先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奖励。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奖励。6.8.46.8.4对对竣竣工工日日期期的的争争议议问问题题 (2 2)由于发包人拖)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

39、对实际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竣工日期的争议。(1 1)由于建设单位)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工程和施工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竣工日期的争议。(3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工验收日期的争议。6.8.56.8.5对对计计价价方方法法的的争争议议问问题题4.4.因合同计价方式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产生的纠纷3.3.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2.2.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致的纠纷1.1.因

40、变更引起的纠纷因变更引起的纠纷6.8.66.8.6对对工工程程量量的的争争议议问问题题1.1.工程结算的程序工程结算的程序 (1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3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内

41、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包方协商。(4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5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6.8.66.8.6对对工工程程量量的的争争议议问问题题2.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 1)对

42、未经签证但事实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量的确认2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时间的纠纷6.8.76.8.7建建设设工工程程价价款款优优先先受受偿偿权权问问题题 20022002年年6 6月月11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1225次会议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如下解释。复,作出了如下解释。(1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43、和国合同法第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286条的规定,认定建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

44、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约所造成的损失。(4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 6个月,自建设工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一、案例背景 第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工程局”)与S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就承建S物流中心工程一事,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约定为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结算完成后付至97%。合同约定,S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按所拖欠工程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第工程局支付利息,工期相应顺延。第工程局按照合

45、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S公司却一直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因资金问题停工及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双方于2011年3月5日签署工程延期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延期至2011年8月15日;因延期属S公司责任所致,第工程局不承担任何责任。2011年4月18日,S公司因资金紧张导致工程停工,并向第工程局发出“关于工程停工情况的说明”,第工程局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结算。第工程局提交结算报告显示已完成工程部分工程款为7 206 000元人民币。工程纠纷工程纠纷 S公司收到结算报告后一直未答复。申请人遂向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第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申

46、请人(S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 206 000元及违约金;申请人就本项债权,对S物流中心工程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S物流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对申请人解除合同的主张不反对;申请人一期工程基本做完,但收尾工作还没有完成,如果解除合同,必须另找其他公司做剩余收尾工作,希望申请人能配合我方验收;对于已完成的工程款部分有争议。工程纠纷工程纠纷 二、仲裁庭仲裁 根据本案事实、合同约定和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庭意见如下:(1)关于本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

47、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关于本案合同的解除。因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对此亦予以认可。仲裁庭经审查,支持申请人的此项请求。(3)关于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的金额。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金额有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经申请人申请,仲裁庭于2009年1月委托B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 546 000元。工程纠纷工程纠纷 (4)关于本案工程欠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不仅要对抗其他债权,而且还要求对抗不特定的抵押权。

48、对此,仲裁庭认为,本案工程欠款是因为建造该项工程所致,该债权与该物权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从财富的渊源上分析,属于资金物化形式的直接转换。申请人请求以此偿债,并请求优先权,符合情理,仲裁庭予以支持。(5)关于被申请人答辩中要求的配合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也是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尽的义务,且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就其主张提出反请求,仲裁庭对此不予裁决。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6 546 000元及违约金及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申请人依本裁决享有对S物流中心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工程纠纷工程纠纷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个很普通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但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建筑工程的结算与鉴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等多个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见本模块相关部分内容。本案中主要适用合同法中“第16章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另外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释)对于合同法第16章的规定作了细化,在仲裁裁决中可以参照适用。工程纠纷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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