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这些人、物、环境因素构成了生产中的危险因素(事故隐患)。直接原因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又称为一次原因,它可分为三类:|(1)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的物体条件或物质条件。常见的物不安全状态有:设备和装置的结构不良,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和老化;工作环境面积偏小或工作场所有其他的缺陷;物质的堆放和整理不当;外部的、自然的不安全状态,危险物与有害物的存在;安全防护装置失灵;劳动保护用具和服装缺乏或有缺陷;作业方法不安全。|(2)环境原因。指由于环境不
2、良所引起的。如工作环境照明、温度、噪声、振动、颜色和通风等条件不良。|(3)人的原因。是指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起的事故。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违反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如忽视和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误动作;不注意;疲劳;身体有缺陷等。|所谓技术对策,就是控制物质形态的事故起因,即对工厂规划、设备设计、工艺操作、机器维修等方面,采用安全技术的和卫生技术的手段,实现生产的本质安全化。技术对策是实现本质安全,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措施。z消除潜在危险z采取措施使之降低危险和有害因素z采取安全距离防护z防止危险、有害因素接近z缩短危险和有害因素作用时间z在危险因素
3、的作用范围内设置屏蔽和隔离z提高设备的结构强度,提高安全系数z设置安全和终止危险装置z设置强制闭锁装置z以自动控制取代操作人员z禁止、警告和报警|事故隐患有其产生、发展、以至消亡的过程。一般说来,事故隐患的生成发展可分为:孕育、发展、发生(即形成阶段)、伤害(损失,即消亡阶段)几个阶段。(1)产生 事故隐患的存在有其基础原因。例如,各项工程项目以及各种生产设备设施在设计、施工、制造过程中,隐匿着危险;生产过程中,因工业水平不高,科技含量较低,人员素质较差等因素,随时生成新的危险。在孕育阶段,隐患尚处于无形、隐蔽状态,只能估计或预测到危险可能会出现,而不能描绘出它的具体形态。(2)形成 随着生产
4、的不断发展,企业管理常常出现疏漏和失控,物的状态也在不断演变,逐渐构成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在这一阶段,有的事故隐患已经发展成为险情或“事故苗子”,事故处于萌芽状态,可以具体指出它的存在。该阶段是发现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最佳时机,有经验的安全工作者应可以预测事故的发生。(3)消亡 当生产中的事故隐患被某些偶然事件触发,就产生了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是作为一种现象的结果而存在的,作为现象的事故隐患已经演变成为事故,该事故隐患随着事故的产生而消亡。事故发生后要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整改。研究事故隐患的形成、发展过程,就是为了及时识别和发现事故隐患,通过整改的手段,控制事故的发生
5、。|危险源辨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系统的分析,界定出系统中的哪些部分、区域是危险源,其危险的性质、危险程序、存在状况、危险源能量与物质转化为事故的转化过程规律、转化的条件、触发因素等。以便有效地控制能量和物质的转化,使危险源不致于转化为事故。它是利用科学方法对生产过程中那些具有能量、物质的性质、类型、构成要素、触发因素或条件,以及后果进行分析与研究,作出科学判断,为控制事故发生提供必要的、可靠的依据。|危险源辨识的理论方法主要有系统危险分析、危险评价等方法与技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其表现是能量和危险物质的释放,因此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可用能量的强度和危险物质的量来衡量。能量包括电能、机械能、化学能
6、、核能等,危险源的能量强度越大,表明其潜在危险性越大。危险物质主要包括燃烧爆炸危险物质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两大类。前者泛指能够引起火灾或爆炸的物质,如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易燃固体、可燃粉尘、易爆化合物、自燃性物质、混合危险性物质等。后者系指直接加害于人体,造成人员中毒、致病、致畸、致癌等的化学物质。可根据使用的危险物质量来描述危险源的危险性。|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是预防事故的发生,要预防事故,就必须对企业存在的各种有害与危险因素(风险)加以控制。危险的控制应有计划地开展,其内容主要包括:(1)危险的辨识与评价。为了控制危险,企业应开展对各种危险的辨识与评价工作,确定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危险因素或
7、主要危险源,然后才能正确地制定治理、控制计划。(2)控制目标。企业应针对其主要危险,根据具体的技术、经济等条件,制定控制目标。企业的控制目标应展开为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各层次的安全生产目标及应完成的指标。(3)安全管理方案。要确保整个控制目标的完成,首先必须规定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各层次对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具有的权限(如安全生产责任制),然后制定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方法、程序和时间表。|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危害空间范围不同,需要做应急预案的区域范围分为厂内应急和厂外应急。厂内应急就是企业厂内生产现场的应急,对于每一个重大危险源,企业都应编制厂内现场应急计划。对于事故可能波及厂区周围,
8、引起周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就必须编制厂外应急预案。由于厂外应急涉及到周围的单位和人群,通常需要政府负责协调|拥有重大危险设施或重大危险源的组织都应按有关规定(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对每一个重大危险设施制定厂内应急计划,协助制定厂外应急计划,并将应急反应计划传达到指挥和控制人员、应急计划与服务部门、可能受到影响的员工和承包方、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方。根据危险源危险及其发展情况、企业生产工艺情况、地理环境情况等,分别按厂内应急和厂外应急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是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编制的预案需组织专家评审,并经修改完善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在制定计划
9、过程中,应让熟悉设施的工人,包括相应的安全小组共同参与。|通过演练,一是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靠性;二是检验全体人员是否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应急行动程序,以及反应队伍的协同反应水平和实战能力;三是提高人们避免事故、防止事故、抵抗事故的能力,提高对事故的警惕性;四是取得经验以改进所制定的行动方案。演练分为室内演练(组织指挥演练)和现场演练,包括单项演练、多项演练和综合演练。企业应让熟悉设施的工人参加应急计划的演习和操练;与设施无关的人,如高级应急官员、政府监察员,也应作为观察员监督整个演练过程。每一次演练后,应核对该计划是否被全面执行,并发现不足和缺隐。企业应在必要的时候修改应急计划以适应现场设施和危
10、险物的变化。这些修改应通知所有与应急计划有关的人员。|要使应急组织有条不紊地工作,组织中的部门、成员如管理者、指挥人员和现场应急反应人员等,必须职责明确,并且要求通过演练,每个都能熟练履行每一项职责。(1)现场事件管理者的职责 应急计划应设一名现场事件管理者,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处理事故。如果必要,可增设一名副手,协作工作。现场事件管理者的责任如下:评估事件的规模(为内部和外部应急机构);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工人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的损失;如有必要,在消防队到来之前直接参与救护和灭火活动;z安排寻找受伤害;z安排非重要工人撤离到集中地带;z设立与应争中心的通讯联系点;z在现场主要管理者到来之
11、前担当起其责任;z如有必要时,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2)现场主要管理者的职责 应急计划应设一名现场主要管理者,负责全面的事故管理工作。如需要,也可增设一名副手,协作工作。现场主要管理者的责任如下: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要求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实施厂外应急计划;在不受事故影响的地方,进行设施的直接操作控制;复查和评估事件的可能发展方向,确定事件可能的发展过程;指导设施的部分停车,并与现场事件管理者和关键人员配合,指挥现场人员的撤离;确保任何伤害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与消防人员、地方政府和政府监察员取得联系;在设施内实施交通管制;对保持紧急情况的记录做出安排;给新闻媒介发
12、送有权威的信息;在紧急状态结束之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应急计划确定由其他工人承担的任务,如急救人员、大气监测人员、照顾受伤人员等,应给承担者交代清楚,以便让其知道所承担的准确任务。|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
13、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14、,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
15、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 依法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 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 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