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社会团体备案登记章程示范文本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的备案机关是;主管单位是。第五条本团体的活动场所(载明镇乡、街道或社区)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执
2、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九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推选负责人;(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四)决定会员入会;(五)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条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政治素质好;(二)热心为会员服务;(三)。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终止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决议后3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四条本团体经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委会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