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合同双方:发包方(甲方)潜山县天柱山镇人民政府 承包方(乙方)茶庄村吴宕组吴重初户身份证号码:34082419710520121x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天柱山镇人民政府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一、承包地块及面积(如下表)序号山名座落位置小班号面积树种1渣水洼茶庄村吴宕组12482亩茶叶2狗记弯茶庄村吴宕组12525亩茶叶3徐冲大排茶庄村吴宕组12555亩茶叶4大岭头茶庄村吴宕组12555.2亩茶叶合计217.2亩二、承包期限林地承包期限为18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甲
2、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3、根据镇政府办公会议决定收取林地使用费。(二)义务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2、有权按照
3、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2、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林地使用费为壹万五千元人民币,于2009年1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的林地使用费由镇政府办公会议确定,并在每五年的第一年一次性交清
4、五年的林地使用费。 3、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4、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乡、县两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一份,林权登记提交一份。 4、在承包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户主)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 乡镇: (公章) 签订日期:20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