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公司法》案例解读股东出资形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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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讲人:XXX20242024年新公司法案例解读年新公司法案例解读目录CONTENTS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三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4案例解读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 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让的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

2、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出资形式的分类与标准出资形式分类出资形式分为货币和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需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标准。示例性列举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和债权等,这是示例性列举,非穷尽性列举。劳务信用受限劳务、信用、商誉尽管有财产价值,但因不能依法转让,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进行例外排除,即禁止流通的文物、赌债、

3、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得作为出资形式。出资方式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资方式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等作价出资。0102030405(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示例性列举禁止流通的文物、赌债、设定担保的财产等特殊财产,无论其价值多大,都不能作为出资形式。特殊财产排除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方式规定0201(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示例性列举股权、债权股权和债权也是非货币财产,满足标准即可进行出资。但要注意,不是所有股权和债权都能作为出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则不可以作为向公司出资的形式。劳务、

4、信用、商誉尽管这些财产具有价值,但因为不能依法转让,所以不能作为出资形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些是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因此可以进行出资。030201(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例外排除禁止流通的财产禁止流通的文物、赌债、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即使满足标准,也不能作为出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四)股权出资的定义与要求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另一个公司享有的股权作为出资的财产,投资于另一个公司。股权出资定义股权出资意味着股东将其对另一个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公司代替股东成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股

5、权出资流程(四)股权出资的定义与要求持股与转让限制: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可转让性。权利瑕疵与负担: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确保股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法定手续与评估:出资人需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并依法进行价值评估,确保出资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补正措施与期限:股权出资不符合前三个条件规定的,需在指定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应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价值评估与认定:股权出资不符合第四个条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按本法第九条规定处理。0102030405(五)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风险

6、与不确定性债权出资的定义债权出资是指股东将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让与公司,由公司作为债权的受让人从而充当第三人的债权人。债权出资的接受性债权出资已被我国的公司实践所接受,并成为一种常见的出资形式。但是债权出资的问题主要在于它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债权出资的风险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公司就不能获得预期的资本,这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五)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债权出资的复杂性债权出资的误导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由利害关系人进行个案具体判断股权或债权的具体价值。抽象地说只要股权能用作出资,债权更加可以,因为债权比股权风险小,价值更加稳定可靠。判断出资真实、有效

7、的时间标准是出资当时,而不是事后风险实现当时。一旦经过合法、公正的评估程序后公司接受,双方确认了价格并完成了出资,即使股权或债权的风险成为现实,也应当认为出资真实、有效。出资真实有效的判断时点债权出资的真实有效性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六)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与核实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资本充实非货币财产出资,一旦实际价值低于出资的价格,可能形成“掺水股”,损害公司的资本充实。利益损害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因为“掺水股”意味着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少于预期。出资要求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五要件,包括出资标的物具有确定性、价值物

8、的现存性、价格评估的可能性等。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0102030405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股东以货币出资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9、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对给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这是股东的重要法定义务。出资额规定股东应以货币形式出资,并将货币存入公司银行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定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义务的重要性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前提,股东应依法履行,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二)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出资,构成违约,需

10、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股东需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在特殊情况下,其他股东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违约责任股东应承担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三)股东出资违约的后果股东出资违约会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和发展,可能面临倒闭或破产的风险。出资违约的后果股东出资违约会破坏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基础,导致合作关系破裂。信任破裂股东出资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010203(四)股东协议约定的出资违约责任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股东协议约定的出资违约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严格遵守,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违约责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承担法律规定的责

11、任外,还需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协议可以约定出资违约责任,以明确股东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应承担的责任。(四)股东协议约定的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是其法定义务。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义务的履行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出资违约责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三、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新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

12、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本条属于新增条文,基本内容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否则会对公司成立及后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股东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如不能如实缴付出资,应当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一)时间确定条文明确规定,股东承担出资不足连带责任的时间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设

13、立时。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设立责任,包括出资责任。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确保公司在成立及后续经营中不会因资本问题受到不利影响。若股东未能如实缴付出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被追究连带责任。责任时间限定设立责任人资本充实责任出资义务履行(二)构成要件方面未实际缴纳出资指设立公司时出资的货币财产不足,需按照公司章程实缴出资,确保注册资本实有性和充实性。非货币财产价额低于认缴额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视为出资不实。(三)连带责任要件股东出资不足时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与出资不足的股东一起补足差额,确保公司

14、在成立期间注册资本的实有性和充实性。督促履行义务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积极督促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加强实缴义务通过明确其他股东的督促义务和连带责任,加强股东实缴出资的义务,防止注册资本的虚化。(四)责任范围本条明确设立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仅限于出资不足的部分,超过此范围的债务或损失,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足范围020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案例解读一、案例解读【案情简介】(一)2000年5月15日,发某公司、J市种子公司、现某农业公司协议设立澳某公司,三方股东约定分别持股51%、29%、20%。(二)2000

15、年5月16日,J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批复:同意由现某农业公司将案涉两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设立澳某公司。(三)2000年6月28日,澳某公司正式成立。2020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澳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例解读(四)清算期间,澳某公司管理人发现现某农业公司用于出资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未转移到澳某公司名下,由于系划拨土地政府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澳某公司诉请现某农业公司改为缴纳673万元以补足出资。(五)济南中院一审认为,非货币出资义务转变为货币出资义务于法无据,故驳回澳某公司的诉请。山东高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判支持澳某公司请求。一、

16、案例解读【裁判要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非货币出资存在瑕疵且不能补正的,能否以货币形式补足出资。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非货币形式出资瑕疵且无法补正的情形,即在特殊历史时期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出资后也将划拨土地交由公司占有、使用、收益,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构成了出资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如公司正常经营,尚可能不会产生纠纷,但一旦公司解散清算,需将该划拨土地进行拍卖时,就会发现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了“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导致划拨土地无法拍卖,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必然产生纠纷。一、案例解读对于上述情形,一审法院

17、虽认为现某农业公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后,应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其非货币出资义务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转变成为货币出资义务,澳某公司向现某农业公司主张交纳出资款673万元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则认为,鉴于目前政府不办理划拨土地的过户登记,因此要求现某农业公司将案涉划拨土地过户至澳某公司名下存在客观障碍。故二审法院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以及维护澳某公司债权人利益并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判决现某农业公司以货币形式向澳某公司支付673万元,以补足出资。一、案例解读【裁判要旨】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形式,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但出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存在瑕疵且不能补正的,应按照出资时的实物资产的评估价值以货币补足出资。一、案例解读【实务经验总结】以货币进行出资和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的,出资义务的完成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以货币进行出资的,出资人将货币出资足额有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时,即为完成出资义务;而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的仅要将实物交由公司占有、使用,还应依法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否则仍然构成出资义务的不完全履行。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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