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资金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贷款方: 借款方: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第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自筹 万元,其它 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贷款 万元。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万元。贷款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算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借款用途:购置设备 台(套) 万元;土建 平方 万元;其它 万元。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
2、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 万元,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 万元,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 万元,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万元,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 万元,6.其它资金 万元。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借款方(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签章)贷款方(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保证人(单位) (公章)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