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合同_年月日,以先生为代表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先生为代表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地区为独家代理并销售甲方-型主机零配件。 双方同意如下条件: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地区销售-型主机零配件的独家代理。甲方供给乙方-型主机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套箱。若乙方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地区销售-型主机零配件。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代理。广告费由乙方负担。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甲方公司 乙方 公司注:在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是指商业代理。商业代理系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在指定地区、时间、商品与第三者洽谈生意,签订合同,并办理有关交易事宜。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商业代理有一般代理商(),独家代理商( )、总代理商( )、销售代理商( )和合资代理商( )等。在实际代理业务中委托人授予代理商的独家专营权利的代理业务较多,以鼓励代理经营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