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领会产品质量法重在防范监督,兼顾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掌握认证制度、抽查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的规定2.掌握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各项具体法律规定一、产品质量法的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述(一)产品质量法概念(一)产品质量法概念 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产品质量法特指1993年2月通过的、2000年7月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二)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及特点(二)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及特点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两个方面:(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生产者、
2、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2)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客户之间产品交换的质量担保关系。(三)产品质量法宗旨和原则(三)产品质量法宗旨和原则 产品质量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产品质量法原则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原则。2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引导督促原则。3奖优罚劣原则。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管理机构(一)产品质量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信息产
3、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管理监督局等部门)。县以上地方政府两级管理机构:县以上地方政府两级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权:1.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3.组织实施QS标志制度;4.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5.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和鉴定工作;6.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免检工作;7.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等。(二)产品质量监督(二)产品质量监督 1.产品
4、质量合格与安全制度 基本要求:(1)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2)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87年颁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经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评定或审核确认,颁发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3.产
5、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也称合格认证,是指根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分类:分类:(1)安全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合格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常见的产品安全认证标志CE、UL、BSI、VDE、CSA、JIS、AS分别是欧共体、美、英、德、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认证标志代号。我国的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
6、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样结果依法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抽查的范围:(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前提: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的职权:(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3)查阅、复制当
7、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禁止重复抽查。5.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产品质量社会监督,主要是消费者、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大众传播媒体等的监督。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务(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1产
8、品内在质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9、期或者失效日期;(5)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等除外)3特殊产品包装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3)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禁止性规定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前的义务)(2)采取措施,保
10、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前的义务)(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上述“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产品质量责任四、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 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其他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综合性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者:生产者、经营者、承运者、仓储者、产品质
11、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以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二)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 1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实行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并以过错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为补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2)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其抗辩理由 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因适用产品责任原则不同而各不相同。根据我国严格产品责任有关规定,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应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缺陷主要包括三种情况: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只须证明产品的缺陷是使其受到损害或
12、损失的原因,而无须证明产品的缺陷是其损害或损失的唯一原因或者直接原因。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上述四个要件均需原告负责举证上述四个要件均需原告负责举证。(3)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有权进行抗辩,以排除或减轻其产品责任。抗辩理由主要有: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超过法定期限。(4)产品责任的有关当事人、管辖和时效 产品责任的有关当事人,主要是指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是缺陷产品的受害者,即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包括旁观者甚至过路的行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产
13、品责任的诉讼管辖应依据侵权行为诉讼管辖原则予以确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期限(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产品瑕疵责任 (1)销售者承担直接的产品瑕疵责任。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即违反默示担保;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生产者、供应者承担直接的产品瑕疵责任。(3)约定的产品瑕疵责任。(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在产
14、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6)产品标识、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有上述(1)、(2)、(4)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制度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一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
15、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含义包括:1.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2.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3.消费者是通过交易的形式从经营者处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4.消费者地位由法律确立,受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一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各项消费权利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泛指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
16、总称,其内容包括物价、质量、标准、计量、安全、商标、广告,以及化工、食品、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规定。(二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原则和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原则和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开、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即对消费者以特别保护原则);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传统民法等法律相比,具有下列特征: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主要调整生活消费领域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3.
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专项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二、消费者的权利二、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下列9个方面的权利:1.安全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悉权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选择权 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权 通常称为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
18、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求偿权 这是民事法律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民事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体现。求偿权包括依法请求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又包括生命损害赔偿、健康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实际行使这项权利时,可以依据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6.结社权 即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它是消法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结社的基本权利而赋予消费者实现自我保护的一项权利。7.教育权 也称获得知识权或受教育权,即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8.尊严权 也称人格尊严权或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
19、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 也称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人(主要是经营者)有检举、控告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监督方式主要有检举、控告、批评、建议。三、经营者的义务三、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障实现消费者权利的责任。经营者须承担下列义务:1.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总括性的义务)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
20、.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提供真实信息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 6.出具凭证、单据 7.保证质量 8.履行“三包”义务 9.不得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10.禁止侵犯人格权 上述前8项义务是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最后2项义务则是经营者须消极履行的禁止性义务。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1.立法保护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2.行政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3.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
21、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4.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消费者个人,大众传播媒介,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的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诉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
22、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五、争议的解决五、争议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法对争议的解决的规定,具有方便消费者的特征。消法对解决争议的多种情况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消法的上述规定,与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该准则要求:应当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迅速、公平、花费不多和容易进行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序取得赔偿,而且,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到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一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1)
23、商品存在缺陷;(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消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一些主要情况做出的明确规定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健康权和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具有某些损害不可计量性;造成消费者财产损
24、害以及对“三包”等一些具体事项的规定,具有损害可估量性;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则具有损害赔偿惩戒性。1.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1)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产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侵犯其他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搜查
25、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赔偿责任包括精神赔偿。2.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1)承担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2)违反“三包”的民事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
26、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3)违反邮购约定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4)违反预收款约定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5)不合格商品的民事责任。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无论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
27、负责退货。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3.故意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的情形。经营者实施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对商品价格作虚假表示;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存在瑕疵而不予告知;对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二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经营者承担行政
28、责任的情形:(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
29、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对于经营者上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首先适用该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1.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3.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