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制 中学中学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 第一条 辅导教师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守教育部关于心理辅导室功能的定位,严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为来访学生提供心理辅导服务。第二条 辅导教师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2018)。第三条 辅导教师应确保来访学生了解心理辅导的专业性质、特点和可能的局限,做好预约、说明工作。第四条 辅导教师须态度真诚,尊重每一位来访学生,建立客观、公正、平等的辅导关系,对来访学生不得有任何偏见、歧视。第五条 辅导教师有责任保护来访学生的隐私,当发现来访学生存在保密
2、例外的情况,须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学校预警,按照最低限度原则在最小范围内披露有关信息。第六条 辅导老师遵循合作的原则,在学校会商工作中,有责任对会商对象进行有关伦理的宣讲,以共同负起保护和帮助学生的责任。第七条 辅导教师应清楚了解多重关系对专业判断和来访学生的可能不利影响,确保不因为多重关系危害来访学生利益。第八条 当出现来访学生与监护人、校方等方面有权益冲突时,辅导老师应进行充分协商讨论,以最大限度保障学生权益为原则予以处理。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制 第九条 辅导教师须以促进来访学生的成长为目的,遵循标准化、客观性、保密性原则,对来访学生谨慎实施心理测试,并对结果给予准
3、确、客观、来访学生能理解的解释。第十条 辅导教师须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学校心理辅导室关于保密性文件的记录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心理辅导有关知情同意的工作记录、辅导记录等资料的记录与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辅导教师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在来访学生的情况超出自己的辅导能力和辅导范围时,须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转介申请或报备,并妥善安排来访学生。第十二条 辅导教师应努力钻研专业知识,关注保持自身专业胜任力,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主动与同行交流,并定期接受专业督导。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学校心理辅导:学校心理辅导:在良好的心理辅导关系基础上,经过专业训练的学校心理辅导教师运用学校心理辅导的理论和技术,帮助有心理困扰的学生,以消除或缓解其心理困扰,促进其心理健康与自我发展。学校心理辅导侧重中小学生一般的发展性辅导,具有一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功能。学校会商:学校会商:学校会商是指受过专业训练的心理辅导老师针对学生的行为问题或心理问题与学生的教育者(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或家长在符合专业设置与伦理的背景下,一道进行商讨、探究,通过共同参与和合作来解决问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