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一级一、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l1、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l2、施工作业队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等。l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一、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l4、三级安全教育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登记表”和“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建立培训台帐,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l5、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施工作业队和班组两级安全培训,
2、填写“变换工种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l4、三级安全教育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登记表”和“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建立培训台帐,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l5、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施工作业队和班组两级安全培训,填写“变换工种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原则l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l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l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1958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2019
3、年,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生产12字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使我国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更好的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原则l1、“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指在处理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l2、“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分析,而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
4、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安全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只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大在减少的。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原则l安全生产原则:安全生产原则:l“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三、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l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近三十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既包括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三、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l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
5、法规l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l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l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l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l5、职业病防治法l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l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l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l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l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l铁道部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铁道部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l1、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l2、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法 l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七
6、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核心。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l一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l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l(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l(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l(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l(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l(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l(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l二二 从业人员的权
7、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l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l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l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l二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l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l第四十九条第四
8、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l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l二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l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l三三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l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照本法,对全国
9、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湖州市安监局湖州市安监局)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l一、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一、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l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l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0、。l五十五条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l二、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二、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义务 l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l三、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三、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l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
11、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l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l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l三、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三、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l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l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
12、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六、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条款l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l第四条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六、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条款l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13、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l工程指挥部工程指挥部“一法三卡一法三卡”的要求一致的要求一致。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款l第二条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l第五条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
14、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款l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l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l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八、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l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驾驶
15、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l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八、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l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l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
16、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l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l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八、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l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l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九、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条款l第三条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l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
17、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l第八条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九、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条款l第十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条款l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l(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l(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l第三条第三条民用爆
18、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条款l第六条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l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条款l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
19、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条款l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l(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l(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l(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l(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
20、,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条款l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l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条款l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l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l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
21、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l 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l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
22、防火防火、灭火、防爆防爆、泄压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l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l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l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十三、建设工程
2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l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l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l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l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
2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l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l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l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l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25、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l第493号l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9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l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l第三条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l(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
26、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l(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l(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l(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l 第九条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27、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l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l(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l(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l(三)事故的简要经过;l(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l(五)已经采取的措施;l(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l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l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
28、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l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l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l(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l(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l(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
29、款;l(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l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l(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l(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l(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l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
30、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l第四条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l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l第六条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l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
31、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l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l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l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l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l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3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十六.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l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l(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l(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l(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l(四)患职业病的;l(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l(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l(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十六.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l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l(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l(二)醉酒导致伤亡的;l(三)自残或者自杀的。